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1]17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
《喀什地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行署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喀什地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行政公署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1]55号),设立喀什地区民政局(以下简称地区民政局),地区民政局挂地区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牌子,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职责。
(二)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三)承接自治区民政厅下放的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喀什地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和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研究拟订全地区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及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地区复员退伍军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指导全地区接收安置工作和全地区退役士兵(含士官)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指导全地区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机构、光荣院和军供站建设与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地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三)拟订全地区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工作;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敬老院建设管理工作。
(四)承担全地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依法对全地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年检和执法监察。
(五)拟订全地区救灾减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和统一发布;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承担地区减灾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六)拟订全地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的政策;指导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
(七)贯彻执行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和乡级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初审报批工作;负责全地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调处地区内行政区域界线争议;负责全地区地名管理工作。
(八)拟订全地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落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落实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九)贯彻落实国家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涉外婚姻登记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地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承办地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喀什地区民政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信访办公室的牌子) 协助局领导处理政务和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信访工作等;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工资福利、干部教育培训、出国(境)政治审查工作;拟定全地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和监督自治区及地区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负责机关财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民政宣传、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工作。
(二)社会救助科拟订全地区社会救助工作规划和政策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承办自治区和地区财政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基金分配和监管;负责监督检查各地救助资金的落实、使用和发放;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和敬老院建设;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和就业援助等相关政策;承担地区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三)优抚安置军休科(挂地区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革命烈士褒扬、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拟订全地区退役士兵(含士官)接收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落实全地区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编报军休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经费预算保障。指导全区接收安置工作和全区退役士兵(含士官)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指导全地区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军供站、光荣院的建设与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地区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地区复员退伍军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处理复员退伍军人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推动军地应急调处体系建设;承办地区联席会议复员退伍军人问题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承担地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社会组织管理科拟订全地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发展规划,并按照管辖权限进行登记管理、年度检查及监督工作;承担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地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五)救灾科拟订全地区救灾、减灾政策和规划;负责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灾情核查、统计上报和统一发布工作;承办地区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因灾损毁房屋恢复重建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地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区内救灾捐赠;承办地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基层政权和社会工作科拟订全地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的规划、政策及标准;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组织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承担民政科技管理、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定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全地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七)区划地名科组织实施全地区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政策和办法;负责行政区划发展战略研究,拟订全地区行政区划发展规划;负责县级行政区域和乡级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初审报批工作;组织编制全地区行政区划图;组织、指导县级、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地、县、乡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和争议调处;审核区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和更名;组织、指导地名规划工作和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工作;组织全地区地名普查和编制标准地名志书。
(八)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拟订全地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落实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指导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落实社会福利企业认定和扶持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地区福利彩票销售及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负责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接收并分配国内外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捐赠,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全地区婚姻、儿童收养、殡葬管理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承办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华侨、边民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承担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管理服务机构的管理。
四、人员编制
喀什地区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5名。其中:局领导职数4名(含纪检组长),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1名。核定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2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