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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颁发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 厅水运便[2011]10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厅水运便[2011]10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的全面开展,交通运输部水运局于2011年10月9日在宁波市组织召开了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座谈会。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
座谈会会议纪要

为进一步推进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的全面开展,交通运输部水运局于2011年10月9日在宁波市组织召开了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座谈会。沿海有关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企业以及主要设计、检测等单位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期间,部水运局宋德星局长就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的开展情况、当前面临的形势、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思路等作了重要讲话;与会代表针对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进行了分组讨论;部水运局李天碧副局长根据会议的讨论情况进行了会议总结。会议形成了一致意见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纪要如下:
一、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是交通运输行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港运行安全的重要举措,是港口企业实现内涵式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对于推动我国港口的科学发展,优化港口的运输结构,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港口建设,保证港口生产安全,实现港口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是一项非常复杂和具有探索性的工作,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科学管理、勇于创新、敢于担当,一切从国家利益出发,一切为企业发展着想,积极组织有关建设、设计、施工、科研、检测等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对码头结构加固改造进行深入研究、试点和应用,克服了码头结构加固改造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破解了码头结构加固改造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难题,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的全面推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会议对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三、正值沿海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全面展开、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的建设和实施全面推进的关键时期,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召开本次会议是十分必要和及时的。会议内容务实、有针对性,不仅对沿海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进行了阶段性的总结,分析了当前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所面临的形势,同时针对码头结构加固改造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指明了下一步工作方向。这次会议不仅仅是工作座谈会,更是沿海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的推进会。通过这次会议,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明确了相关政策和要求,有效提升了港口企业进行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的积极性,对进一步推动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科学开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关于沿海码头结构加固改造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管理和政策方面问题:
(一)关于本次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结构等级提高问题。根据本次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的有关规定和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的具体情况,本次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结构等级的提高原则上应按2级限制(原码头等级应按政府部门工可批复、初步设计批复和竣工验收所核定的建设等级确定,而不应以码头结构预留的等级确定),但对于企业生产迫切需要,且在自然条件、通航环境、实施改造条件等因素具备的情况下,严格控制码头改造结构等级提高不超过3级。对于自然条件、航道通过能力、锚地容量等不具备改造后靠泊更大船舶条件的,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将不予审批。除以上特殊情况外,对等级提高3级及以上的码头结构加固改造项目,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通过码头整体改造加以解决。
(二)关于超过码头结构改造等级减载靠泊更大船型问题。鉴于本次进行结构加固的码头多为老旧码头,情况比较复杂,为确保港口生产安全,本次进行结构加固改造的码头不应超过码头结构改造后的等级减载靠泊更大的船型。
(三)关于有结构预留的码头靠泊问题。对于在本次码头结构加固改造范围内有结构预留的码头,凡是在近10年来(2001年1月1日以后)竣工验收且申请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的,经过检测、方案论证和会议审查认为无须采取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措施的,可通过换发《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方式允许靠泊与结构预留等级相对应的船舶。
(四)关于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换发问题。对于通过竣工验收的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和通过审查允许靠泊与结构预留等级相对应船舶的有结构预留的码头工程,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换发《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换发《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时,应在“泊位靠泊等级、类别及个数”栏目中明确改造的泊位个数、货种、泊位等级(为原码头等级)、改造后的结构等级(改造后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核定的水工结构等级),并注明“根据航道、回旋水域及港池水域尺度和拟靠泊船舶实际吃水情况,该泊位可靠泊**万吨级(与改造后的结构等级相同的船舶等级)船舶作业”。
(五)关于码头结构加固改造过程中涉及的专项管理问题。
对于本次码头结构加固改造过程中所涉及的专项内容,由申报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的港口企业在报送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前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批部门在组织召开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审查会和竣工验收会时,邀请相关部门参加会议。
(六)关于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申报截止时间问题和进入缓冲期的泊位禁止以“一船一议”的方式靠泊超过设计船型的船舶截止时间问题。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的要求,结合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的具体情况,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延迟到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申报工作,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必须在2012年12月31日前开工建设,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完工。对于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未申报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的,将视为放弃本次码头结构加固改造,逾期申报的,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受理。2013年7月1日起,所有进入缓冲期的泊位禁止以“一船一议”的方式靠泊超过设计船型的船舶。
(七)关于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和改造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申报程序问题。由交通运输部具体负责管理的码头结构加固改造项目的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和竣工验收文件,港口企业应通过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向交通运输部进行申报,并应同时抄送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八)关于工程招投标的管理问题。码头结构加固改造的工程招投标应按国家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工程招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九)关于开工备案问题。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的开工备案,应按着“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港口企业向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审批部门申请开工备案。
(十)关于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的竣工决算审计问题。根据国家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有关规定,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的竣工决算审计应由具有资格的审计机构(包括具有资格的港口企业审计部门)组织完成。
(十一)关于简化检测内容的问题。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是一项非常复杂和具有探索性的工作,情况十分复杂,而工程检测是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最基础的工作,为确保码头结构安全,本次码头结构加固改造不应简化检测的内容,而应严格按相关标准和要求执行。
五、会议分组讨论过程中,对部水运局提交的《关于请尽快报送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印发“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和“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编制格式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讨论。鉴于《关于请尽快报送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内容在会议纪要中体现,可不再单独印发该《通知》;为统一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和改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制格式,规范和提高改造方案和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制质量,印发《关于印发“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和“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编制格式的通知》很有必要,建议部水运局根据与会代表意见和建议,对《通知》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后印发。
六、会议要求港口企业应尽快组织有关单位完成检测、改造方案的编制等工作,并根据《关于沿海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交通运输部通告2009年第4号)所确定的范围、职责分工和有关要求向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抓紧报送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管理,并优先安排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方案的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作,确保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工作顺利开展。
七、会议要求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码头靠泊的安全管理,应特别加强对码头结构加固改造期间的安全管理以及2013年7月1日起对原进入缓冲期泊位的靠泊管理,避免事故的发生。
八、会议建议交通运输部进一步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积极开展码头改造工作常态化管理问题的研究,简化码头改造专项管理程序,促进码头改造工作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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