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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城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11]46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城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闽政文〔2011〕465号)


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物价局:

你们《关于核定湖城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闽交财〔2011〕6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关于湖城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意见,即各类收费车型费率按小型车每车公里0.60元计算,其中,一类车收费标准为0.60元/车公里,二类车收费标准为1.20元/车公里,三类车收费标准为1.68元/车公里,四类车收费标准为1.80元/车公里,五类车收费标准为2.10元/车公里。

收费车型分类和收费系数,按照我省现行高速公路的收费车型分类标准及收费系数执行。行驶我省高速公路的载货类汽车、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的减征标准、etc用户(包括非现金支付方式用户)车辆的减征标准等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收费期限自该项目开通运营之日起十五年。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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