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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福州市县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1]29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福州市县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实施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11〕2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卫生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公务员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关于福州市县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福州市县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实施意见
(市卫生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公务员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0〕1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25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基层医疗卫生工作,规范和引导县级以上医院对口领办、对口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挥大医院高层引领的优势,纵向联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建立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共同发展的新模式,逐步推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的实施,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卫生资源利用率,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安全、便捷、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公益性原则。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是政府为城乡居民提供的公共服务,要坚持公益性质,坚持便民、利民和惠民,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坚持政府主导原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载体,各级政府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础建设、队伍建设和平稳运行提供财政保障,不得因领办、帮扶关系而推卸政府主导责任。

3、坚持独立法人原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独立运行的卫生事业机构,实行院长(主任)负责制,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制度,不得因领办、帮扶关系而取消其法人治理结构。

4、坚持防治结合原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三级卫生服务网络的骨干,是实现基本医疗服务均衡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载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坚持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共同发展的防治结合模式。

5、坚持因地制宜原则。支援与被支援机构要明确各自的功能定位,合理界定职责分工,建立有效分工协作机制,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充分考虑医疗机构间的合作意愿和已经存在的业务关系,合理统筹城乡医疗服务网络。

二、目标任务

1、建立和完善县级以上医院支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长效工作机制,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实行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逐步构建“健康进家庭、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医疗服务新格局。

2、建立和完善疾病防控、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等专业机构培训、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有效工作机制,逐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实现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精心培育公共卫生服务示范中心、示范卫生院。

3、每所县级以上公立医院都开展对口支援,每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有县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加强与省卫生厅沟通协调,促进有关省级医院在分工协作基础上,参与领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构建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层引领、纵向联合、分工协作、共同发展的新模式。

三、组织要求

1、明确对口支援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编制、人事、财政、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与基层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分工协作工作,加强对分工协作工作中所遇到的困难问题的协调。各县(市)区卫生局、各有关对口支援医院要建立健全对口支援工作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确定具体业务科室和具体联系人,统筹协调本部门、本单位对口支援工作,与受援单位沟通协调,统计上报有关对口支援工作数据,检查、考核对口支援工作情况。

2、确定对口支援关系。根据需求,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确定支援、受援单位的关系。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各自职责与义务,提出具体工作任务,建立长期定点协作关系。协议书一式四份,双方各留一份,并分别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一份。前期已确定的对口支援关系可保持稳定和延续。

3、制订对口支援计划。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制定对口支援工作方案。对口支援工作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各县级以上医院、各卫生专业机构结合基层卫生机构工作的实际需求,按照工作方案和支援要求分解任务,安排全年具体工作计划,确保对口支援工作顺利进行。

4、加强对口支援督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考核评价制度,把开展对口支援工作的成效纳入医院评审和年度评价。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各地对口支援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5、加强对口支援宣传。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对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对口支援机制试点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宣传经验和做法,引导群众基层首诊、分级诊疗,提高基层医疗资源利用率。要加强宣传教育,使广大医务人员明确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增强主动性和积极性。

四、工作要求

对口支援分对口领办、专项合作和对口帮扶三种形式。

(一)对口领办

1、属地政府职责和义务

(1)提供工作场所。县(市)区政府按照服务人口数量,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面积不少于1400~2000平方米,为乡镇卫生院提供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并安排必要的装修经费。无法提供产权的,可由政府先行承担租金,采取租赁方式提供工作场所。

(2)配置诊疗设备。对新成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备配置标准不低于100万元,由县(市)区财政为主统筹安排,市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3)保障人员经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纳入社保的退休人员由县(市)区财政缴足单位应缴纳的社保基金,交由社保部门发放社会保险金;未纳入社保的退休人员经费由当地财政承担。在编人员工资和“五险一金”由县(市)区财政按照绩效工资标准及时核拨。编制数内临聘人员工资按照实际在岗人员数核定经费。

(4)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按照省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县(市)区财政配套补足,提前预拨,年底考核结算。

(5)加强对运行情况考核指导。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绩效考核要求,对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内容进行半年和年度考核,加强业务指导。督促医疗卫生机构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基层收费标准,落实药品零差率销售制度,实行便民、利民、惠民政策。

2、领办医院职责和义务

(1)选派管理骨干。领办医院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特点,选派熟悉业务、善于管理的骨干人员到基层任主任(院长),代表领办医院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日常事务。

(2)选派业务骨干驻点。选派业务水平高、专业对口、能满足社区居民诊疗需求的卫技人员到基层开展工作。派出卫技人员应适应社区常见病、多发病和其他特色科目的诊治需要,原则上医生应具有主治或以上职称,医生数量应满足基层各科室均能正常开诊的需求。派出人员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派出人员须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轮换。

(3)加强业务管理与建设。按照公益性原则,突出领办医院的特色,大力发展基本医疗服务。完善基层诊疗科目设置,培育专科专病项目,培训基层卫技人员,推进基层首诊,实现双向转诊,开展社区健康教育等活动。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要求,注重居民实际感受,大力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完成居民健康信息电子化建档任务,开展重点人群、重点病种个性化管理。

(4)加强财务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独立核算,不与领办医院合并管理。医疗服务按政府核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标准收取,对贫困人群实行减免;财政核拨的专项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与支出,不截留、不挪用;人员工资、办公经费、设备与耗材采购等支出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执行;领办医院保障选派医生工作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被领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给予选派医生适当经济补助,但选派医生不在对口帮扶单位领取工资。基层医疗机构收支差额由当地政府根据基本药物制度“三核一补”补偿机制补助,盈余部分除了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卫技人员奖励外,其余应作为卫生发展基金,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服务居民,不上交领办医院。

被领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应接受当地财政部门监督和审计部门审计。

(5)医院选派人员应服从受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管理,自觉遵守受援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主任(院长)请假1天以上须征得派出单位同意并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卫生技术人员请假3天及以上须征得派出单位同意并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二)专项合作

1、属地政府与基层医疗机构职责和义务

(1)属地政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工作场所、配置诊疗设备、保障人员经费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参照事业单位标准给予核定办公经费。对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等内容进行半年和年度考核,对收支差额进行补助。对专项合作给予适当经费、设备和人员的支持。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法人治理和财务独立核算。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绩效考核要求,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为专项合作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基础设施、工作人员和运行经费。

2、专项合作医院职责和义务

(1)合作项目。通过市场调查与沟通协商,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专业卫生机构发挥专业特长,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议定合作项目。专项合作项目应符合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要求,满足居民健康管理需求。如人民医院提供中医特色合作,口腔医院提供牙病防治合作,眼科医院提供眼病防治合作,妇幼保健院提供妇幼保健合作,精神病防治院提供精神病防治合作,肿瘤医院提供肿瘤防治合作,综合医院提供老年病、高血压、中风防治等合作项目。

(2)合作规模。专项合作可以一家医院与一家或多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合作,也可以多家医院联合与一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合作。

(三)对口帮扶

1、属地政府与基层医疗机构职责和义务

(1)属地政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工作场所、配置诊疗设备、保障人员经费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参照事业单位标准给予补助办公经费。对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等内容进行半年和年度考核,对收支差额进行补助。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法人治理和财务独立核算。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绩效考核要求,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2、帮扶医院职责和义务

(1)选派医生驻点。选派业务水平高、专业对口、能满足社区居民诊疗需求的医生到基层开展工作,派出医生应适应基层常见病、多发病和其他特色科目的诊治需要,原则上应具有主治或以上职称,派出医生数量不低于2人。医生派出时间应相对稳定,一般为一年,副高级以上医生可放宽派出时间要求。帮扶医院应保证派出医生在基层正常上班,帮扶期间不得随意召回,派出医生考勤管理由受帮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

(2)指导基层业务。指导基层加强管理,发展基本医疗服务,培育对口帮扶医院特色专科专病项目,每年至少帮助受援单位开展一项适宜技术。培训基层卫技人员,推进基层首诊,实现双向转诊,开展健康教育等活动。

(3)不增加基层财务负担。帮扶医院保障选派医生工作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帮扶医院不参与帮扶效益分成。受帮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给予选派医生适当经济补助,但选派医生不在对口帮扶单位领取工资。

五、政策支持

(一)调整医疗管理相关政策

1、实行医护人员多点执业政策。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允许医护人员经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后,在对口支援、分工协作的医疗机构间依照执业范围开展多点执业,不需要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2、调整千名医师帮扶政策。对口支援、分工协作各医疗机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调整原有的对口帮扶关系,结成新的帮扶对象,享受原来的各种优惠扶持政策。

3、选派医师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其服务时间经考核确认后可作为晋升职称前医师下乡的累计时间。

(二)制定鼓励患者在基层就医的医疗保障政策

1、加大宣传和组织实施。面向群众广泛宣传“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和“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原则上应确定为零”等政策。同时在社区对相关专家进行宣传,必要时组织相关专科疾病的集中诊疗活动,鼓励引导群众到基层就医。

2、探索取消恢复期或慢性病住院患者由上一级医院转诊到分工协作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后期康复治疗而产生的医疗保险二次起付线。

3、适当提高患者特别是慢性病患者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三)建立对公立医院开展分工协作工作的补偿和激励机制

1、继续执行千名医师帮扶政策,落实补助经费,对派出医生的公立医院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的经费补助。

2、可根据公立医院开展分工协作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卫技人员确实紧缺且没有空余编制的公立医院,可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编制申请,适当增加帮扶和指导基层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研究办理。

3、上级医院要保证选派帮扶基层医师原有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保留其岗位、职务不变。把选派医务人员在帮扶指导工作中的表现纳入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对工作成绩突出者,在岗位聘用、职称晋升、进修学习、提拔任用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妥善安排公立医院选派医务人员的工作与生活,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六、考核评价

1、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督查制度,明确督查内容,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医院对口支援基层卫生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对口支援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2、支援医院对选派医务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和检查,可作为年终考核、评先、评优和评聘职称的依据。

3、市、县医院对口支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福州市公共卫生工作任务、医院年度评价标准、医院等级评审进行考核,并对对口支援工作落实到位的医院进行表彰、奖励。受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双向转诊等情况纳入基层公共卫生考核内容。

4、医院领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与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样接受县(市、区)、市、省三级考核,按考核结果同样给予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

七、时间安排

1、组织宣传动员。2011年12月,市、县(市)区成立领导和工作组织,制订工作方案,召开对口支援工作会议。

2、确定对接关系。2012年1月,根据需求,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确定支、受援单位的关系,签订对口支援协议。协议书一式四份,双方各留一份,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落实支援行动。2012年1月起,各医院按照工作方案和要求分解任务,安排2012年具体工作计划,督促落实,确保对口支援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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