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永政发〔201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全市统筹城乡发展中的作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供销合作社在几十年的发展中,积累了一支有活力、敢创新、熟悉农村工作的干部职工队伍,拥有健全的经营网络和服务体系,在全市农村工作和城乡流通中大有作为。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植根农村、贴近农民、助力农业、组织体系完整、经营服务网络健全等优势,对于活跃农村市场,完善商品流通体系,拉动农村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坚持以“服务‘三农’、助农增收”为宗旨,围绕“科学发展、社农共兴”目标,全面实施“服务立社、项目强社、网络兴社、开放办社”发展战略,夯实供销合作社发展基础,完善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努力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
(三)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工作目标。“十二五”期间,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要培育各类产值5000万元以上的龙头企业20家,超亿元的龙头企业10家;建设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等各类交易市场30个,实现交易额32亿元;经营网点达到5500多个,年购销总额达到150亿元;新发展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150个,入社农户达到8万户,销售收入突破8亿元;发展各类专业协会80个,会员达到8000人;兴办综合服务社500个;建设市级“网上供销社”电子商务信息平台及11个县区电子商务信息网络中心。
二、支持供销合作社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体系建设
加快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体系建设(简称“新网工程”)是国务院、省、市政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赋予供销合作社的重要职责,是适应农村现代流通服务需要,提高农民的消费层次和消费水平,促进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的大事。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服务“三农”和城乡流通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加大“新网工程”建设支持力度,将推进“新网工程”建设,列入新农村建设、农村现代流通业发展的整体规划中,纳入市、县区(管理区)政府的工作绩效评估范畴。
(四)加快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整合现有农资经营网络资源,完善仓储和物流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培育一批区域性和跨地区的农资配送骨干企业,促进全市以配送中心、农资超市、农资店和加盟店为一体的农资连锁经营服务网络发展,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资供应中的主渠道作用。支持和赋予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淡季储备和防汛、抗旱等国家救灾物资的储备任务。
(五)加快培植农副产品现代购销加工服务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围绕当地特色产业,整合现有农产品流通、加工、仓储等资源,领办、引办、合办农副产品现代生产、加工龙头企业,建设农副产品采购配送中心,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开设农产品直销网点,推进农超对接和产销衔接,为农民进入市场搭建服务平台。各级政府要对供销合作社新建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和农副产品加工项目,按挂牌方式出让供地,符合省、市优先发展的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在确定底价时可按工业用地最低价的70%执行。
(六)加快提升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服务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培育和壮大日用消费品连锁骨干企业,加快传统经营网络改造升级,加强县区区域配送中心、连锁超市和便利店等农村零售终端建设,形成县有配送中心、乡镇有超市、村有便利店的连锁经营体系,营造便利实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鼓励供销合作社发挥一网多用、双向流通优势,继续依法拓展烟花爆竹、家电、图书、药品、建材、电子通讯产品等农民需要的连锁经营业务,促进农村商品流通。
(七)加快构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现代服务网络。鼓励供销合作社积极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规范建设社区和村镇回收网点、专业化分拣中心、区域集散交易市场和综合利用处理基地,培育再生资源经营龙头企业,逐步形成从回收、分拣、加工到循环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有条件的县区供销合作企业社要建设废旧物资集散市场或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处理基地,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对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和分拣加工基地建设中的土地使用和经营资质等问题,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商务、民政等部门给予积极的政策扶持。
(八)加快组建农村现代电子信息服务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按照“数字永州”建设要求,建立和加强与省市发展改革、经信、商务、通信、金融机构及农村现代远程教育的战略合作,建设 “网上供销社”农村流通电子商务平台,充分发挥商品贸易、信息服务、物流集散、业务代办四大中心功能,提高农村数字化水平,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逐步形成全市农村流通信息服务的骨干信息服务平台。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商务、经信等部门要切实加大指导、帮助和政策支持力度。
三、提升供销合作社为农综合服务功能
(九)提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服务能力。支持供销合作社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按照市、县区(管理区)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乡、镇建农合联分会,村建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协会)的组织模式,组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完善市、县区(管理区)、乡、村四位一体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框架。依托各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积极开展对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综合服务,进一步提高全市农民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市、县区(管理区)财政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农办、民政、经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搞好服务,给予扶持。
(十)提升农村综合服务能力。支持供销合作社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方式,以基层社、村级综合服务站及基层商业网点为基础,结合城乡统筹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要求,在村、镇社区发展综合服务中心。围绕满足农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积极开展文化娱乐、图书音像、医疗卫生、邮电通信、劳动就业、养老幼教、各种代办等综合服务,逐步实现与村民中心建设接轨。各县区(管理区)政府要制定相关扶持政策,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综合服务中心。发展改革、商务、农业、文化、教育、人社、通信、体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在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建设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十一)提升专业合作服务能力。支持供销合作社发挥人才、网络、设施等优势,围绕果品、茶叶、食用菌、中药材、粮油等大宗农产品,采取领办、参办、合办等多种方式组建专业合作社,同广大农民建成利益共同体。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市场,组织合作社产品进超市、进社区、进交易市场。供销合作社依照有关规定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项扶持政策。农办、农业综合开发、经管等部门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项目资金扶持力度。
(十二)提升行业协会服务能力。支持供销合作社积极牵头与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相关企业组建农资、茶叶、食用菌、蔬菜、果品、烟花爆竹、再生资源等农产品流通协会、农民经纪人协会、合作经济联合会、烟花爆竹、再生资源协会。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供销合作社及其行业协会搭建各类服务平台,开展内联外拓、展示展销活动,参与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计划和各类涉农培训工程。按照政策规定取得了培训资质资格的供销合作社和系统行业协会,可以开展农产品经纪人、庄稼医生、农资和再生资源从业人员等职业资格培训。商务、人社、民政等部门要切实给予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
四、创新供销合作社的组织体系建设
(十三)加强联合社建设。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文件要求和《供销合作社章程》,健全市、县区两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机构,配齐配强班子成员,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按照“三定”方案并结合具体情况,通过招考和招聘等办法引进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优化联社机关干部队伍知识和年龄结构,积极探索建立联社机关干部到直属企事业单位或下级供销合作社挂职锻炼制度。市、县区联合社机关,在严格核定人员编制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全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和县区供销合作社应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加快从自我服务向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服务转变。积极参与制订茶叶、食用菌、果品等涉农行业产业化发展规划,组织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烟花爆竹等商品的经营,并参与协调和管理工作。建立和创新社有资产管理投资平台,切实履行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强化资产监管,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经营者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增强发展活力。
(十四)加强基层社建设。基层供销合作社扎根农村,贴近农民,是为农服务的前沿和基础,要按照自主经营实体、为农服务载体、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体的“三位一体”模式,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调整建制,优化布局,恢复、改造、新建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功能完善、实力强、机制活、业态新、形象好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新建基层供销社项目,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在规划、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基层供销社改制后留存的资产,由县区供销合作联社按《供销合作社章程》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十五)加强社有企业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采取参股、经营者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方式,在农资经营、农副产品经营、日用消费品经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领域培育一批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具有综合经营能力的企业集团。各级政府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有关政策,同样适用于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快纵向整合和横向联合,调整优化社有资本布局,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农机具下乡等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从事种子、农机具、成品油等商品经营。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积极申报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扶持项目,大力开拓农村市场。支持社有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农业技术研发推广、新型工业化等项目,加大对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的支持力度。对供销合作社领办的龙头企业,财政、商务、农业、农业综合开发、乡镇企业等有关部门要给予相应的政策倾斜。
五、加大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
(十六)加大组织领导力度。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事关农业农村工作全局,与新农村建设和农民增收密切相关。各级政府要从加强“三农”工作战略高度重视和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给供销合作社,努力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市、县区政府要成立加快供销社改革发展领导小组,把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纳入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布署,把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作为推进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举措来抓,把供销合作社作为推进农民合作和农村服务的重要力量来扶持,明确发展目标,强化保障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切实落实相关政策,切实帮助供销合作社解决实际困难和具体问题,共同推动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
(十七)加大资产管理力度。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有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处置、拆除、抵押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处置资产收入和剩余社有资产,确保用于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因城市建设、道路拓宽等需要拆迁或占用供销合作社资产的,应按政策予以补偿。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行为,严格资产处置报批程序,加大资产监督管理力度,防止社有资产流失,改制后的剩余资产属社有资产,由同级供销合作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已平调占用的要返还供销合作社。
(十八)加大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力度。对2002年财政等八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涉及市、县(区)应承担的部分,市县(区)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央、省有关供销社系统政策性财务挂帐文件精神,按照分级负担、分年消化的原则,尽快予以消化。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支持有关金融机构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的金融债务,相关资产管理公司对历史形成的债务可优先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回购。供销合作社部分土地房产因历史原因至今尚未确权办理产权手续的,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全市各级国土、房产、规划、城乡建设部门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各级政府要将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纳入保障范围。对因体制转换及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政策妥善处理,确保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维护社会稳定。对已经歇业、关闭、注销的供销合作社企业,确实无法清偿的欠缴费用,按相关政策灵活协调处理。
(十九)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供销合作社作为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既要面向农民提供经营性服务,又要提供公益性服务,各级财政要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先储后贴等形式,给予必要的扶持。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农资淡储贴息和支持市供销合作社企业发展 “新网工程” 建设和逐步构建、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体系等供销事业发展。各县区(管理区)政府要相应给予配套。项目专项资金和贴息补助由财政监管使用。
(二十)加大部门协调扶持力度。供销合作社企业改制和“新网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到资产处置所发生的土地出让金、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费,税务、国土资源、财政要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优惠。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改革改制费用和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并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各级供销合作社同级直属企业之间,整合调整划转土地、房屋产权人行为,参照市城建投资公司和市融资中心资产划转整合的收费标准执行,土地交易服务费减半收取。人社、农办、农业、商务、民政等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各类企业、行业协会和社属培训机构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基地建设、农民技能培训、下岗职工创业培训和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并按规定给予必要的培训补贴。积极争取银行监管机构支持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按照市场准入条件,依法参与组建融资性担保机构、资金互助社和村镇银行。辖区内金融机构要支持有条件的基层供销合作经济组织以其资产或社员联保的形式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