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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保险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变更有关事宜的复函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保监厅函[2011]45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保险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变更有关事宜的复函
(保监厅函〔2011〕452号)


河南保监局:

你局《关于请示保险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变更有关事宜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其法人机构业务范围内扩大自身的业务范围,无须经保监局批准,但应当向当地保监局报告,并提交法人机构授权书等相关资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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