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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确定矿井水进水本底值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办函[2011]151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确定矿井水进水本底值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函[2011]1510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如何确定矿井水进水本底值的请示》(豫环函〔2011〕19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原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附件“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在核定煤矿矿井水排污量时,应采集煤矿井下排水泵站提升到地面的矿井水作为样本进行监测分析,将分析结果作为该煤矿的矿井水进水的本底值。

二、样本采集和监测的方法应当按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的要求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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