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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


【颁发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京财税[2011]298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的公告
(京财税〔2011〕298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77号)规定,现将我市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本市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对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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