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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喀署办发[2011]18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1]18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

《喀什地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行署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喀什地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行政公署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1]55号),设立喀什地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地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挂喀什地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牌子,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将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职责由行署办公室划入地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
1、贯彻实施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工作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开展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
2、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县(市)、乡(镇)政府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
3、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和研究处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和方法,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要事项,参与协调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间的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祖国统一;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安排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有关工作。
4、参与制定地区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的政策、规划,研究提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管理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负责组织并核定“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等专项资金项目方案;负责少数民族经济统计及分析工作。
5、协调有关部门执行中央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负责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参与协调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等有关工作;负责喀什地区清真食品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6、指导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7、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活功,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8、负责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负责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
9、组织实施清真标志、社会用字制作、宗教书刊和音像制品定点经营许可制度;负责民族成份更改的审批及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
10、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好宗教经文学校。
11、指导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协助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处理宗教方面的重要问题,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12、负责民族宗教方面的外事活动,指导宗教界开展同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宗教界的友好往来,参与涉及宗教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喀什地区朝觐管理工作。
13、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地区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和措施;依法监督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做好推广普通话和国家规范汉字的工作;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标准化和规范化工作,管理地区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依法监督民、汉两种文字行文和民、汉两种语言的使用;主管地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工作;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术研究交流和翻译人员培训工作; 协同教育部门开展“双语”教学。开展民族语言文字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负责推广普及国家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工作。
14、承办地委、行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地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事务、财务的综合协调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信息、档案、信访、保密、督查督办、安全保卫、办公自动化等工作;组织民宗委内部重要文件起草和发文的核稿工作;协调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民族宗教事务方面的提案(议案);为直属单位提供有关服务。
(二)组织人事科负责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拟订和实施工作;承担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具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办少数民族干部的具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办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及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宗教人士的培训、教育工作和宗教教职人员的资格认定及宗教教职人员的任命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离退休干部工作、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少数民族、宗教人士的学习、参观、考察以及国(境)外民族、宗教访华团组的活动安排工作。
(三)民族事务管理科(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办公室)参与研究制定发展地区少数民族教育、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计划生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政策和规划,组织监督检查相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承办民族识别、民族成份管理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等有关事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团结教育活动,组织和承办地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承办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的具体事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新闻出版物审读工作;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工作;参与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教育、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教育的援助、扶持工作和管理少数民族教育补助费;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大、中专院校的招生工作。
(四)经济发展科(民贸联席会议办公室) 协调落实国家关于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专项规划;参与拟订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政策、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及项目实施情况;负责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和民族工作经费的管理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的方针、政策;制定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的发展规划和管理措施;提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事)业给予优惠政策的建议,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研究、协调和解决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承担、参与、协调扶贫、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及引进外资工作;负责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国际合作项目申报和管理工作;负责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监测与分析工作等。
(五)少数民族古籍工作(民族宗教政策研究)科负责古籍的收集、整理、编纂、出版等工作;负责整理少数民族古籍编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保护古籍,抢救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等工作。负责少数民族文化、历史、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研究工作,调查研究民族社会事业、文化、经济等方面事务,为地委、行署在少数民族发展方面提供决策依据。
(六)宗教事务管理科 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提出并制定涉及伊斯兰教事务的政策性意见、法规草案,负责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团结广大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协调好信教与不信教公民、宗教组织与其它社会团体的关系,维护伊斯兰教界的合法权益;协助经文学校做好带培学徒的政治培训任务;负责提出各宗教人士的培养选拔意见,协助各类宗教院校做好招生、实习及毕业生安置工作;负责选派各类宗教院校毕业生出国留学工作;负责选派在职中青年宗教人士赴国内外进修工作;指导各县(市)伊协举办经文班的教学工作。研究解决宗教活动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配合执法部门打击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分子的违法犯罪活动,做好反渗透工作;办理清真寺的修建审批工作和清真寺的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负责处理涉及宗教方面的来信来访及信息工作。
(七)“两教”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基督教、天主教(以下简称“两教”)等方面的工作,对有关“两教”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办理“两教”事务方面的具体意见;调查研究有关“两教”的历史、现状、特点和发展趋势,提出实施依法管理的政策性意见;调查研究“两教”活动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协助基层解决好“两教”出现的问题,依法加强对“两教”的管理,做好反渗透工作;负责处理“两教”的来信来访及信息工作。
(八)朝觐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有组织有计划朝觐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建立健全有组织有计划朝觐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会同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对朝觐人员的行前培训教育工作;负责朝觐团国内外管理及后勤保障等服务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制止零散朝觐工作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加强制止零散朝觐工作的常态化建设,为有合法出境事由的穆斯林开具出境证明。组织协调各县(市)、各部门开展朝觐管理工作的政策宣传,加强朝觐管理工作的调研督查工作。
(九)政策法规科 承担民族宗教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的普及宣传教育工作;研究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问题,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研究民族关系重大事宜;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落实;监督和协调处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事宜。承担协调指导国家、自治区关于清真食品管理的政策规定,负责全区清真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地区清真食品企业的统计监测及分析工作;协调处理清真食品方面出现的矛盾纠纷;承办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关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协调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等。
(十)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科负责推广普及国家通用的普通话、规范汉字和我区规范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组织实施我区普通话水平测试、规范汉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正字、正音的培训和测试工作。协同教育部门开展“双语”教学。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地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30名。其中:委领导职数6名(含纪检组长),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3名。 核定工勤人员事业编制3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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