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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召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立法听证会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质检总局起草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为提高立法质量,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质检总局法规司将会同质量司,拟于10月下旬在总局举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立法听证会。现面向社会征集听证陈述人参加会议,欢迎广大公民和有关单位踊跃报名参加,提出意见。

有意参加立法听证会的公民和单位,请于10月15日前将您的单位名称或者姓名、职业、职务、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我们。届时,我们将从报名名单中确定参会人员,并及时通知。谢谢合作!

传 真: 010-82260107

电子邮件:zhuangl@aqsiq.gov.cn

附件:《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略)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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