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统筹管理卫生系统标识的通知
(卫办发〔201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系统标识的使用,便于社会认知,提升卫生系统的整体社会形象,经部务会研究,决定统筹管理卫生系统标识,分为卫生行政部门标识、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标识、卫生系统统一形象标识、卫生系统特定活动标识等四类标识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卫生行政部门标识
卫生部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统一使用卫生部部徽。部徽的绘制和使用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卫生部部徽的通知》(卫办厅发〔1998〕第13号)等文件执行。
二、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标识
(一)将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标志作为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妇幼保健、医疗急救等机构的标识。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标志的绘制和使用参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关于启用医疗卫生机构统一标志的通知》(卫医发〔1998〕第10号)等文件执行。
(二)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作为全国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标识。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标识的绘制和使用参照《卫生部关于启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7〕188号)等文件执行。
(三)将卫生监督徽标作为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标识。卫生监督徽标的绘制和使用按照《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监督员制服佩戴标志的通知》(卫监发〔1996〕第85号)、《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监督制、着装管理的通知》(卫监发〔1996〕第86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车辆外观标识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5〕210号)等文件执行。
(四)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志作为全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标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识的绘制和使用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标志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4〕113号)等文件执行。
三、卫生系统统一形象标识
(一)将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标志加注“中国卫生”中英文字,作为卫生系统在社会上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活动(包括卫生应急工作)的统一形象标识。为体现地区特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加注“xx卫生”中英文字,用于在国内开展活动,其中“xx”为各省份的名称,例如:“北京卫生”、“河北卫生”、“内蒙古卫生”、“新疆卫生”,等等。卫生系统统一形象标识的标准图案及说明、使用管理规定见附件。原有卫生应急标识不再使用。
(二)将援外医疗标识作为卫生系统开展对外卫生工作的统一形象标识。援外医疗标识的绘制和使用按照《援外医疗队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卫国际发〔2009〕103号)执行。
四、卫生系统特定活动标识
将已经使用的计划免疫标识、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标识、中国精神卫生标识、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标识、中国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标识、无偿献血标识、中国妇幼卫生标志等作为特定活动标识,限定在特定活动中使用。
五、实行统筹管理
除特定活动标识外,原则上不再新增标识。卫生部负责统筹管理卫生系统所有标识(不含特定活动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新增或废除标识及变更标识设计、使用范围等事项,如确因工作需要,应当报经部务会批准,以卫生部或卫生部办公厅文件形式对外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1.卫生部系统部分标识参考图案
2.卫生系统统一形象标识标准图案与说明
3.卫生系统统一形象标识使用管理规定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1:
卫生系统部分标识参考图案
一、卫生部部徽(略)
二、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标志(略)
三、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标识(略)
四、卫生监督徽标(略)
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识(略)
六、援外医疗标识(略)
七、计划免疫标识(略)
八、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标识(略)
九、中国精神卫生标识(略)
十、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标识(略)
十一、中国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标识(略)
十二、无偿献血标识(略)
十三、中国妇幼卫生标志(略)
注:以上仅为标识的参考图案,标准图案及尺寸规格等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附件2:
卫生系统统一形象标识
标准图案与说明
标准图案与说明
图案1(横向)(略)
图案2(竖向)(略)
图案3(横向)(略)
图案4(竖向)(略)
卫生系统统一形象标识分为横向和竖向两种标准组合图案式样。
卫生系统统一形象标识是由“白边的四颗红心围绕着白十字图形”、“中国卫生”和“china health”三个元素组成的一个整体图案。
“四颗红心”分别代表卫生人员对病人、对服务对象的爱心、耐心、细心、责任心,表示以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为中心;“china health”是“中国卫生”的英文译文;“中国卫生”突出在社会上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活动(包括卫生应急工作)中,卫生系统人员的整体形象识别。见图案1和图案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使用以省份名称为主体的形象标识,将“中国卫生”中英文字变更为“xx卫生”中英文字,其中“xx卫生”为省份名称,例如:“北京卫生”、“新疆卫生”,等等,以体现地区特点。见图案3和图案4。
横向图案和竖向图案的尺寸规格见详细说明。
附件3:
卫生系统统一形象标识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系统统一形象标识的使用,便于社会和公众识别,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卫生系统统一形象标识的使用对象为全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各类卫生应急队伍。
第三条 卫生系统统一形象标识主要用于上述机构或队伍在社会上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活动(包括卫生应急工作)。
第四条 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统一使用卫生系统统一形象标识图案中的图案1或图案2。地方卫生应急队伍统一使用卫生系统统一形象标识图案中的图案3或图案4。
第五条 卫生系统统一形象标识由图形、文字两部分组成,使用时应当严格按照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随意更改图形颜色;文字部分包括“xx卫生”和英文译文,除在特别部位,为突出反光识别效果,可以使用银灰色颜色外,其它任何情况下,不得随意更改字型、颜色。应当将标识置于载体的显著位置。
第六条 卫生系统统一形象标识不得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七条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使用卫生系统统一形象标识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卫生系统统一形象标识在本辖区的使用和生产情况。生产此标识应当规范,生产单位生产前应当得到卫生部门的委托或批准。
第九条 卫生部办公厅负责此标识的使用管理工作和本规定的解释工作。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