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印发《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竞争性选拔领导干部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党发[2011]50号)
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竞争性选拔领导干部的暂行办法》已经部党组审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
2011年9月14日
2011年9月14日
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竞争性选拔领导干部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规范竞争性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和满意度,为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国土资源管理新机制提供组织和人才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国土资源部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竞争性选拔部机关各职能司局、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局(以下简称部机关各司局)和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以下简称各督察局)局级、正处级领导职位拟任人选,部直属事业单位局级领导职位拟任人选,援藏、援疆、援青等由中组部统一选派的按有关规定可以先提任后派出的挂职锻炼干部人选。
按照有关规定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等原因,经部党组研究决定不实行竞争性选拔的职位,不列入竞争性选拔的范围。
竞争性选拔必须在规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三条 竞争性选拔局级领导干部,原则上在部机关、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范围内进行,也可在国土资源系统范围内或面向社会进行;竞争性选拔正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在本司局(督察局)范围内进行,也可扩大到部机关、督察局、直属事业单位范围内进行。
第四条 竞争性选拔局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当经过制定方案、 自我推荐与资格审查、民主测评与民主推荐、陈述、考察、讨论决定和任职等程序。
竞争性选拔正局级领导干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组织陈述。
第五条 竞争性选拔正处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当经过制定方案、自我推荐与资格审查、民主测评、陈述、考察、讨论决定和任职等程序。
民主测评与陈述的操作顺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竞争性选拔领导干部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坚持选拔任用与交流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
第二章 制定方案、自我推荐与资格审查
第七条 开展竞争性选拔领导干部工作应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原则、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第八条 竞争性选拔局级领导干部实施方案由人事司提出,报部党组审定;竞争性选拔正处级领导干部实施方案由职位所在司局(督察局)提出,报人事司审核。
实施方案要在确定的选拔范围内公布。
第九条 报名参加竞争性选拔,除必须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竞争正局级领导职位的,应为副局级干部,且任副局级职务两年以上;竞争副局级领导职位的,应为正处级干部,且任正处级职务三年以上;竞争正处级领导职位的,应为调研员或副处级干部,副处级干部应任副处级职务两年以上。
(二)竞争部机关、督察局正局级领导职位的,一般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领导工作经历或基层挂职锻炼经历;竞争部机关、督察局副局级领导职位的,一般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或基层挂职锻炼经历。
(三)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四)竞争部机关、督察局局级领导职位的事业单位干部和《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施行后调任的公务员,需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最低工作年限。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仍未完成的要延长试用期。
(六)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条 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干部进行自我推荐。自荐可只报一个志愿,也可兼报其他志愿;自荐时应填写是否服从组织安排,所在单位出具意见。
自荐过程中,适时公布各职位自荐情况,允许自荐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调整所报职位。局级领导职位自荐人员少于3人、正处级领导职位自荐人员少于2人的职位,不列入本次竞争性选拔范围,允许自荐该职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 按照竞争性选拔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开展自荐人员资格审查工作。竞争性选拔局级领导干部资格审查由人事司负责,竞争性选拔正处级领导干部资格审查由职位所在司局(督察局)负责。
资格审查结果要在实施方案确定的范围内公布。
第三章 民主测评与民主推荐
第十二条 竞争性选拔局级领导干部,须进行民主测评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在自荐干部所在单位进行。
民主推荐包括干部大会投票推荐、空缺职位所在单位干部会议投票推荐、正局级领导干部个别谈话推荐等。会议投票推荐结果实行分类加权计票。
正局级领导干部个别谈话推荐只适用于竞争性选拔正局级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竞争性选拔正处级领导干部,职位自荐人员多于5人的,须进行民主测评。
民主测评在自荐干部所在单位进行。
第十四条 自荐干部所在单位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分别按30分、20分、10分、30分、 10分计分,满分为100分,同时对是否同意自荐干部提拔使用进行测评。参加民主测评人员须达到本单位应参加测评人员总数的80%以上。民主测评得分达到80分以上,或民主测评同意票率达到 70%以上的,方可进入民主推荐。
第十五条 干部大会投票推荐。干部大会由部领导、部机关和督察局全体局级干部、地调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和部其他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将进入民主推荐的自荐干部名册和干部情况简表发全体参会人员,每名参会人员按照不超过竞争职位数量等额推荐拟提任建议人选,并说明推荐理由。竞争性选拔部机关局级干部和督察局、直属事业单位正局级干部时,参会人员扩大到部机关处长。
第十六条 空缺职位所在单位干部会议投票推荐。分别到空缺职位所在单位召开民主推荐会,将进入民主推荐的自荐干部名册和干部情况简表发全体参会人员,每名参会人员对本单位每个空缺职位推荐拟提任建议人选2名,其中至少1名人选为本单位以外的干部。
第十七条 正局级领导干部个别谈话推荐。与部机关司局、督察局、直属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分别进行个别谈话,每人按照不超过竞争职位数量等额推荐拟提任建议人选,并说明推荐理由。
第四章 陈述
第十八条 竞争性选拔局级领导干部,根据民主推荐和近三年考核量化计分结果,按照每个职位1:5的差额比例(不足5人的全部进入陈述)确定陈述人选,并在实施方案确定的范围内公告。量化计分按民主推荐和近三年考核结果分别占55分和45分计算,满分 100分。干部大会推荐占45分,空缺职位所在单位推荐占10分;近三年考核结果每一年占15分,以本人考核得分与本单位同层次人员考核最高得分之比为权重(对于未全面实行量化计分的年度,所有报名者当年度考核得分均按优秀15分、称职13分计分)。
第十九条 竞争性选拔正处级领导干部,职位自荐人员多于5人,根据民主测评和近三年考核量化计分结果,按照每个职位1:5的差额比例(不足5人的全部进入陈述)确定陈述人选,并在实施方案确定的范围内公告。
量化计分按民主测评得分和近三年考核结果分别占40分和60分计算,满分100分。近三年考核结果每一年占20分,以本人考核得分与本单位同层次人员考核最高得分之比为权重(对于未全面实行量化计分的年度,所有报名者当年度考核得分均按优秀20分、称职18分计分)。
第二十条 陈述主要测试陈述人选自我认知能力、逻辑思维能力、临场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岗位适应能力等综合素质。
第二十一条 对陈述人选从两个角度、采取不同方式进行评价。一是评议组评价,二是测评组测评。
评议组由人事司、空缺职位所在单位负责同志、空缺职位业务相关单位负责同志7-9人组成。竞争性选拔局级领导干部由分管部领导任组长,竞争性选拔正处级领导干部由人事司负责同志任组长。评议组评价实行量化计分,满分100分。
测评组按照知情度、关联度和广泛性、代表性原则,由相关单位干部代表组成。竞争性选拔局级领导干部,由选拔范围内所有单位的干部代表组成测评组;竞争性选拔正处级领导干部,在本司局(督察局)范围内进行的,由本司局(督察局)全体人员组成测评组,扩大范围进行的,由职位所在司局(督察局)和陈述人员所在司局(督察局)的干部代表组成测评组。测评组测评实行量化计分,满分为100分。
陈述成绩按评议组评分占70%、测评组评分占30%计算。
陈述前应安排备考室,陈述人员进行一定时间的准备。
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二条 考察对象按每个职位1:2的差额比例确定。竞争性选拔局级领导干部,由部党组根据陈述人选综合成绩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在实施方案确定的范围内公告。
综合成绩按陈述成绩和民主测评结果分别占90分和10分计算。自荐干部所在单位民主测评采取二次平均法计分,用公式表示为:民主测评得分=个人原始分×部机关(督察局、事业单位)全体测评对象平均分体单位测评对象平均分。
第二十三条 竞争性选拔正处级领导干部,按照陈述人选陈述成绩,由人事司商相关司局(督察局)确定考察对象,在实施方案确定的范围内公告。
第二十四条 考察工作由人事司组织,主要采取谈话考察的方式进行,考察组在对谈话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基础上,形成考察材料。
第六章 讨论决定和任职
第二十五条 竞争性选拔局级领导干部,由人事司根据考察对象德才表现和职位匹配程度,综合考虑后备干部、挂职锻炼、表彰奖励等因素,研究提出拟任人选建议。竞争性选拔正处级领导干部,由人事司商相关司局(督察局),根据考察对象德才表现和职位匹配程度,综合考虑后备干部、挂职锻炼、表彰奖励等因素,研究提出拟任人选建议。
第二十六条 竞争性选拔局级领导干部,由部党组根据民主测评、民主推荐、陈述、考察情况及拟任人选建议,研究决定每个职位的拟任人选,在实施方案确定的范围内公示。
竞争性选拔正处级领导干部。由人事司根据陈述、考察情况及拟任人选建议,研究决定每个职位的拟任人选,在本司局(督察局)范围内公示。
研究决定拟任人选前,需征求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意见。
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履行任职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参加局级职位竞争性选拔、经过考察符合任用条件但未能任用的,如符合后备干部条件,经部党组研究决定,可以纳入局级后备干部队伍培养;如所竞争的同一职位在一年内出现空缺的,可以作为该职位的考察对象。
第七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竞争性选拔领导干部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和《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工作人员要确保竞争性选拔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竞争性选拔工作实施方案,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自我推荐、民主测评、民主推荐、陈述、考察和讨论决定情况等。对工作人员在竞争性选拔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参与竞争人员不准弄虚作假及搞拉票等活动,一经发现并核实无误的,取消竞争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竞争性选拔领导干部工作实行全过程记实,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中国地质调查局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竞争性选拔办法由中国地质调查局党组参照本办法制定。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机关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