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屏侗族自治县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府办发〔2011〕18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玉屏侗族自治县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玉屏侗族自治县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管理暂行办法
为有效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森林防火期、禁火期及防火区域
全县森林防火期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森林高火险禁火期为2月1日至4月30日。森林防火区为我县划定的45个重点防火林区和所有林业用地范围。森林高火险区为我县划定的45个重点防火林区。森林高火险禁火期和高火险区县人民政府发布《禁火令》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野外用火管理
(一)凡在我县森林防火区一切形式的野外用火,都必须经得批准。
非森林防火期,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矿企业、农村基层组织和集体组织需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必须写出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森防办备案;任何个人,需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必须写出申请,经当地村委会审批,报乡(镇)森防办备案;国有林场、公园、保护区需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经县人民政府审批。
森林防火期,严禁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特殊情况需野外用火的,必须写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审批,报地区森防办备案。
(二)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按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以确保安全为原则。
(三)防火措施技术要求。
1、用火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得权属农户或者经营所有者的同意,形成书面材料报送乡、县森防办备案。
2、开设防火线。在地块四周设置12米的防火线。针对用火面积大小隔成1--3块,逐块烧除,确保清晨点火,下午烧完,不留“隔夜火”。
3、点火时,注意要从山坡上部的下风口开始,逆风自上往下烧。组织7~10人携带灭火工具一边烧,一边灭除余火。
4、点火烧除的过程中严防跑火。①根据用火的面积、火线的长度、地形的复杂程度等因素,10~20米设一名防火人员。②把握好点火时机。选择在空气湿度大、气温不高、无风或微风的阴天清晨开始点火。③点火的起始位置要选择在山坡上部的下风口处。
5、余火的清理。烧除过程完毕后,用锄头、水枪对还在燃烧的树桩、树蔸以及冒烟的地表覆盖物进行清理,熄灭火源,确认没有余火再撤离防火人员。
6、整个用火过程必须在乡(镇)、县森防办或委托的组织统一指导下进行。
7、做好医疗等意外事故应急准备。
8、告知。由乡(镇)、县森防办负责在用火之前告知相关部门。
(四)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应承担森林防火责任,加强森林巡护,采取相应预防措施,设置防火警示标志。
(五)森林高火险禁火期,进入高火险区应自觉接受检查,严禁携带火源进山。
(六)森林防火区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无条件接受森林防火单位检查,配合排查火灾隐患。
(七)森林防火成员单位,要在森林高火险期加强巡护值守。
(八)各乡(镇)森防指挥部要在县人民政府划定的重点防火林区设置防火警示标牌。
三、违反野外用火规定处理
(一)在非森林防火期,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由乡(镇)林业站或委托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责令停止违规行为,给予口头警告,造成损失构成案件的依法查处。
(二)在森林防火期,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乡(镇)林业站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构成案件的依法查处。
(三)违反《禁火令》规定,除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处理外,可由乡(镇)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依法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拘留,并处罚款。
(四)对引发森林火灾涉嫌犯罪的行为,由森林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乡(镇)林业站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六)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明知森林火灾发生后,未及时报告火情或者未采取扑救措施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乡(镇)林业站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七)在森林高火险禁火期,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划定的森林高火险区从事野外用火活动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乡(镇)林业站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四、本办法从二0一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2010年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制定下发的《玉屏侗族自治县森林防火野外用火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