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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区县数字电影院建设的通知


【颁发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1]29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区县数字电影院建设的通知
(渝办发〔2011〕29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重庆市委关于推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决定》(渝委发〔2009〕12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关于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的决定》(渝委发〔2011〕23号)要求,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电影文化生活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区县(自治县)数字电影院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任务

各区县(自治县)均须建成1个以上小厅多厅(3个或3个以上放映厅)、400座以上的数字电影院。区域性中心城市和人口在80万以上的区县(自治县)可建2个及2个以上上述规模的数字电影院。

二、完成时限

2012年12月31日前。

三、保障措施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数字电影院建设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同步推进,采取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积极引导和鼓励民营资本、社会资本等参与区县(自治县)数字电影院建设。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数字电影院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推进。数字电影院建设用地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取得。

(三)各区县(自治县)数字电影院应按布局合理、适当超前的要求,采取小厅多厅方式进行建设。原则上新(改)建数字电影院不少于3个厅。“十二五”期间,力争实现每6万人拥有1张银幕。

(四)各区县(自治县)数字电影院建设经费可在市财政每年安排给区县(自治县)财政的3000万元建设经费中统筹解决。市财政对按时完成数字电影院建设任务的贫困区县(自治县)投资主体进行适当奖励。

(五)按照《财政部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15号)和《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专项资金资助城市影院改造办法〉的通知》(电专字〔2004〕1号)有关规定,对新(改)建数字电影院安装计算机售票系统和使用数字放映设备进行补贴,并自正式放映之日起3年内,实行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先征后返。

(六)积极推进区县(自治县)电影公司改革,鼓励区县(自治县)电影公司经营电影放映。对新(改)建国有或国有控股数字电影院继续实行补贴。

四、职责划分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数字电影院建设的责任主体,承担数字电影院规划、建设、审批及经费筹集等任务。

(二)市文化广电局负责各区县(自治县)数字电影院建设的统筹、协调、监督、服务,制订全市区县(自治县)数字电影院建设总体规划。

(三)市财政局负责公共财政支持数字电影院建设经费的统筹,督促区县(自治县)在每年划拨给各区县(自治县)的3000万元建设经费中安排资金用于数字电影院建设。

(四)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在规划、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并为乡镇数字电影院建设预留足够空间。

(五)为避免数字电影院的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各区县(自治县)文广新局负责对数字电影院建设实行预先审批和前置审批。

(六)市政府与尚未完成数字电影院建设任务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签订数字电影院建设目标责任书,严格考核奖惩。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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