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2011年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的公告
(湘煤办[2011]172号)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1]42号)的要求,为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全省煤炭工业法治建设,我局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全面清理修订。现将有关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湖南省煤炭工业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四十八条、六十七条、六十八条、六十九条、七十条、七十一条、七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八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5、《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第四条、五条、六条、八条、十条、十一条、十八条
6、国务院《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四条、五条、十六条
7、国务院《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8、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章
9、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十一条、十二条、二十条
10、《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
11、《湖南省乡镇煤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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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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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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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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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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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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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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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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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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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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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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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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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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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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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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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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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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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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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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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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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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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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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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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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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168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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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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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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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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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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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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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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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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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国务院169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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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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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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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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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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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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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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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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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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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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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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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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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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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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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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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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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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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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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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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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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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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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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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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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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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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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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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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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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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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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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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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乡镇煤矿管理办法(省政府第77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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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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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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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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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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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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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8 |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6项)
1、开办煤矿企业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2、煤炭生产许可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四条,《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3、煤炭经营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四十八条。
4、煤矿矿长资格证核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三条,《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湖南省乡镇煤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5、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三条,《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湖南省乡镇煤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6、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二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第二条,《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七条。
(二)行政处罚(共11项)
1、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煤炭生产。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六十七条,《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转让或者出租煤炭生产许可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六十八条,《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3、开采煤炭资源未达到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六十九条。
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十条。
5、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煤炭生产的;投入生产的煤矿企业,经检查不符合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又不按照要求进行整顿改进或者经整顿改进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伪造、转让或者冒用他人煤炭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6、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446号令第五条。
7、煤矿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仍然进行生产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446号令第八条、第十条。
8、未经审查批准,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十一条。
9、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煤炭经营资格,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十二条。
10、煤矿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取得矿长资格证或安全资格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暂扣、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罚款,关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五条、十一条、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
11、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处罚种类:停业整顿,罚款,关闭煤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