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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物流发展的通知


【颁发部门】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锡署发[2009]2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实施《国家物流业振兴规划》,更好地发挥我盟资源开发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作用,通过物流产业平台,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使广大城乡居民成为经济发展的参与者、建设者、受益者,促进城乡居民稳定就业、持续增收,特别是引导农牧民加快转移,促进草原生态恢复,推动经济社会和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行署决定进一步规范公路物流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起,凡是在盟内从事公路物流服务的企业必须在盟内注册。原有的异地注册的物流企业,必须在2009年4月1日前将企业注册地变更至盟内或在盟内另行注册新的物流公司。在盟内从事公路物流的个人,具备条件的要尽快注册成立物流公司;暂不具备条件的,原则上要挂靠或与已注册物流企业合作,统一纳入企业管理。要通过加强和规范企业注册地管理,解决好物流企业规范结算和就地纳税等相关问题。此项工作由盟工商局牵头,交通局、国税局、地税局配合落实。 二、从2009年起,凡是在盟内从事公路物流的企业,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具体准入标准和对符合准入条件企业的支持鼓励政策另行研究下发。 三、资源型企业和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非资源型企业70% 的物流量以及政府大宗采购形成的物流量,由盟物流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配置管理,实行准运证制度,并向当地注册的、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物流企业倾斜配置。此项工作由盟交通局牵头,经委、公安局配合落实。 四、从2009年起,盟内公路物流企业的盟内用工比率不得低于60% ,所提供的就业岗位主要用于解决盟内进城务工农牧民和城镇劳动人口就业问题。此项工作由盟劳动局牵头,经委、国税局、地税局配合落实。 五、各级劳动就业及农牧民转移培训部门,要积极与用工企业对接,针对物流企业提供的用工需求,围绕为物流业配套服务的汽车驾驶、修配等行业的潜在就业岗位,整合培训资源,通过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好劳动用工组织和技能培训,及时为用工企业培养实用人才。 六、各级交通(运管)、商务、公安(交警)、工商、发改、经委、劳动(就业)、统计、金融、税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好部门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大扶持和规范公路物流发展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并结合行业职能和工作特点,细化工作要求,强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任务,加强监督考核。同时,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工作情况,促进协调配合,增强工作合力。盟物流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规划、组织、协调好全盟物流业发展的日常工作。 七、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规范公路物流发展工作,组织和发挥好各职能部门的作用,不断规范物流业发展秩序,强化物流行业引导和服务。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搞好企业当地注册、保障盟内用工数量、零散物流主体统一管理等相关工作,切实发挥好物流业对当地企业发展及就业、税费收入等方面的拉动作用。 八、各地要尽快成立由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任组长的物流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贯彻落实全盟物流工作会议精神,着力推进物流业发展工作。 九、各地要抓紧聘请具有较高资质的单位编制物流发展规划和物流园区规划。要尽快策划和编制物流建设项目,并经盟物流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有计划地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尽快组织实施。 十、以上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要随时向盟物流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交通局)报告。

二○○九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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