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道真自治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综合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道府办发〔2011〕1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道真自治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综合补偿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道真自治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综合补偿办法(试行)
为切实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综合补偿工作,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逐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综合补助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1〕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偿原则
全县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定额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运行补偿机制,县人民政府按核定收支状况进行综合定额补助,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绩效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在核定编制内增人增资、减人不减支,超支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行负责。
二、补偿方式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核定任务、人员编制、收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切实转变运行机制的前提下,由县人民政府按本办法补偿原则进行综合定额补偿,并积极实施和规范多渠道补偿方式。
1.由县级财政根据县人民政府审批定额纳入预算安排,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绩效考核后申请拨付。
2.基金付费补助作为政府多渠道补偿的重要来源,要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3.基本公共服务、基本药物补助等分别按政策进行分配,作为补偿来源实行单列管理。
4.积极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对符合规划及标准的村卫生室,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
5.职工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补助由县财政按标准的60%进行补助。
6.新农合基金结余属于多渠道补偿的一种来源,经县财政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提取一定比例进行弥补性补偿。
三、任务核定
1.基本医疗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及诊疗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护理,提供急诊抢救及转诊转院服务。
2.公共卫生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承担对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
四、补偿核定
1.核定原则。经常性收支运转费用综合核定原则。
2.核定依据。以2010年医疗服务收入、药品收入、业务费、基本医疗服务费、药品支出实际执行数和2011年9月在编在职人员财政实际执行数为依据进行综合核定。离退休人员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县财政全额纳入预算,单列管理。
3.补偿定额。详见《道真自治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定额补偿表》。
五、绩效考核
1.县级财政部门按县人民政府审批的综合补偿定额纳入年初预算,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绩效考核后兑现。
2.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编制和人事部门审核的工资水平提取30%作为绩效考核资金,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绩效考核结果进行拔款,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分配兑现。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业务收入的1%提取医疗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医疗机构风险支出,风险基金支出不足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收支结余的6:3:1比例分别建立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其他基金。发展基金专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或当年收支不足部分、医疗设备购置等发展支出。职工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岗位绩效考核奖励,推进定岗定员不定人的内部管理机制的落实。其他基金专项用于医疗机构人员培训、人才招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医疗风险分担等支出。
5.新农合基金结余按规定补偿时,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实施。
六、投入责任
基本建设纳入县级政府统一规划,上级安排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专项资金按用途安排到具体项目。基药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有明确政策要求的按政策要求执行,作为补偿来源进行单列管理。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任务补助由县人民政府根据任务工作量和服务成本给予补助。设备购置由医疗机构自行负责。
七、收支监管
1.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日常监督管理和指导,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制度。
3.严格按有关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资金。
4.对违法违纪行为,将责令其纠正,并依照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追究责任。
八、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从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
道真自治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定额补偿表
编制单位:县财政局 单位:元
乡镇 | 补偿定额 |
上坝乡 | 252,573 |
三江镇 | 168,382 |
隆兴镇 | 231,525 |
旧城镇 | 442,003 |
棕坪乡 | 168,382 |
忠信镇 | 357,812 |
洛龙镇 | 294,669 |
阳溪镇 | 147,334 |
桃源乡 | 168,382 |
河口乡 | 210,478 |
三桥镇 | 399,907 |
大磏镇 | 231,525 |
平模镇 | 189,430 |
玉溪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389,430 |
合计 | 3,651,8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