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印党办发〔2011〕232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办委局,县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县人武部党委,各人民团体:
《中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0月21日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0月21日
中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铜仁地委办公室、铜仁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铜党办发〔2010〕90号)和《中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党发〔2010〕30号),设立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监察局,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监察局与中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
一、职责调整
根据《党章》规定,增加协助县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县纪委机关与县监察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对县委全面负责。县监察局属于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序列,接受县人民政府的领导。
(一)主管全县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地委、地纪委和县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县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主管全县行政监察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监察部、省政府、省监察厅、地区行署、地区监察局和县政府有关行政监察的决定,督促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乡(镇)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县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推进县直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
(三)负责检查并处理县级党政机关和乡(镇)党组织及县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调查处理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乡(镇)政府及其负责人和县政府任命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政纪的行为,负责调查处理县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及其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受理上述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个人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
(五)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全县党风廉政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纪检监察工作方针、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对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六)负责对纪检监察工作及有关政策法规问题的调查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党纪政纪条规和政策规定的实施意见。
(七)调查研究县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建议;变更或撤销本县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八)会同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及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乡(镇)纪委班子人选;考察提出派驻县直党政部门、群团机关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承办纪检监察干部的考察、任免和报批;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九)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县委、县政府授权及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中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监察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分析全县纪检监察工作情况,组织起草、修改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纪委报告、委局主要领导讲话文稿及委局有关文件;负责全县纪检监察信息工作;负责纪委会、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有关会议的会务工作;督促检查常委会、全委会决定事项和领导交办任务的落实情况;负责纪委机关文秘、机要、档案、信息化建设、行政及后勤服务管理、接待工作;协调机关各室的有关工作。
(二)监察综合室
负责收集、综合行政监察工作情况,处理监察局日常事务;承担监察局文秘工作和有关会务工作;督促检查局长办公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负责与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的工作联系;组织协调并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和政协委员的提案;组织协调全县反腐败源头治理工作政策调研和治理商业贿赂制度调研工作;负责对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负责特邀监察员的联络工作。
(三)宣传调研法规室
负责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方针政策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组织宣传报道,承担网上反腐倡廉信息收集和舆论引导工作,推进惩防体系和廉政文化建设;负责全县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理论研究和政策法规问题的调查研究;起草中央、省委关于纪检监察法规、规范性文件、党内条规和行政法规的贯彻意见、实施办法;负责对本机关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参与有关党内条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论证工作;承办纪检监察法规工作的请示、咨询和答复工作,审查乡(镇)纪检监察机关和县级纪检监察机构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县纪检监察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党风廉政建设室(县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监督检查、综合分析全县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责检查督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推动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负责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调查处理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健全和管理县管干部廉政档案;负责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全县性或重要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活动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工作;负责指导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负责承办特邀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联络工作;承担县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室(县政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负责综合分析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情况,提出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建议;负责督促、检查、指导乡(镇)以及各部门纠风专项治理和行业作风建设工作;负责处理部门、行业违纪违规问题;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纠风工作检查活动;负责优化发展环境建设工作。
(六)行政效能监察室
负责组织实施全县行政效能监察和纪律作风监督检查、效能建设考核评价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直各部门执行县委、县政府各项指示、政令及其履行职责或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情况,确保政令畅通;负责承办全县重点工作和领导交办重大事项的效能监察工作;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举报;负责查处行政效能和干部作风的案件;负责实施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负责推动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
(七)执法监察室
负责监督检查全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决定、命令的情况;负责组织和参加专项执法监察活动,会同机关各室对执法监察中发现的典型案件进行查处;参加县政府和县政府授权部门组织的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纪检监察室
负责监督、检查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干部遵守党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负责承办各乡(镇)县管干部和县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政法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党组织、县政府各部门、驻外办事机构、企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和重大案件的查处;负责协调、指导各乡(镇)和县直部门、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负责联系党组织关系在印的中央和省、地垂直管理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负责统一管理纪检监察机关重要案件线索;负责组织协调查办案件的相关工作;负责督促办理领导批示的重要案件及相关事项;负责统计分析案件和与查办案件有关的事项。
(九)案件审理室(案件申诉复查复议办公室)
负责审理由县纪委、县监察局检查处理的案件;负责审理需呈报上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党委、政府审批的案件;负责审理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的案件和征求意见的案件;负责受理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请求复议或复查的案件;指导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工作;负责对案件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跟踪督促检查;负责办理县监察局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的有关事宜;负责受理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本级和科级机关给予的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十)信访室
负责受理涉及纪检监察方面的群众来信、来访、电话和网络举报;负责对县管领导干部的信访监督工作;负责承办和督办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和重要信访问题;初核群众信访反映的重要问题;综合分件反映带普遍性和倾向性的信访信息;负责提供信访举报渠道案件线索;指导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工作。
(十一)干部室
提出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建议,并承办相关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承办纪检监察干部考察任免和报批工作;提出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建议;负责纪检监察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负责县纪委机关、县监察局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和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县纪委、县监察局派驻机构的干部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自治县纪委、自治县监察局机关行政编制41名,其中:县纪委常委按规定配备(书记1名、副书记2名,1名副书记任监察局局长),县监察局副局长2名(1名为非中共党员副局长),室主任11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4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正科级和副科级纪律检察员、监察员,其配备比例按县级纪检监察机关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五、其它事项
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第一、第二、第三纪工委、监察分局,正科级规格。各核定行政编制6名、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名。所需18名行政编制在县纪委监察局内部调剂解决。第一、第二、第三纪工委、监察分局各设书记1名、副书记(兼监察分局局长)1名,办公室主任1名。
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举报中心(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侵权投诉中心),为自治县纪委监察局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电话和网络举报;初核信访反映的重要问题;提供信访举报渠道案件线索;综合反映带普遍性和倾向性的信访信息;负责受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诉,收集了解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个人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对投诉事项分类、整理,协助相关部门办理投诉事项;对投诉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六、附则
本规定由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