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同意报废电子设备的批复
(办财函〔2011〕662号)
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
你中心《关于电子设备报废的请示》(文物信息报字[2011]第009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495号)要求,原则同意你单位报废电子设备1794313.3元。请你单位严格履行资产报废程序,坚持公开处置,认真确认并按时上缴处置收入,及时注销资产登记和调整财务账目。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国家文物局关于同意报废电子设备的批复
(办财函〔2011〕6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