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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同意报废电子设备的批复


【颁发部门】 国家文物局

【发文字号】 办财函[2011]66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国家文物局关于同意报废电子设备的批复
(办财函〔2011〕662号)


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
你中心《关于电子设备报废的请示》(文物信息报字[2011]第009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495号)要求,原则同意你单位报废电子设备1794313.3元。请你单位严格履行资产报废程序,坚持公开处置,认真确认并按时上缴处置收入,及时注销资产登记和调整财务账目。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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