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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湘农办[2011]9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湘农办〔2011〕92号)


各市州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省政府农办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予以印发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九条

4.《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四条

5.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四条

6.《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第四条

7.《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六条

8.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切实贯彻执行<湖南省禁止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的规定>的决议》

9.《湖南省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细则》第五条

1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农业部第6号令)第三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33号)第四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略)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1项)

向农民集资项目的设置和范围确定以及向农民发放牌照、证件和簿册审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2)《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切实贯彻执行<湖南省禁止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的规定>的决议》第三条

(4)《湖南省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细则》第十六条

(二)其他行政行为(共1项)

1.兴建大、中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设计方案备案

法律依据:

《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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