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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2011)


【颁发部门】 淄博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11]10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1〕10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研究确定: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700元,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提标扩面工作,按现行渠道积极筹措农村低保资金,同时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补助力度,确保足额预算、按时发放。要认真做好新增农村低保人员的调查摸底、审核确认工作,做到应保尽保。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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