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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退养民师待遇的通知


【颁发部门】 聊城市政府

【发文字号】 聊政办发[2011]4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退养民师待遇的通知
(聊政办发〔201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缩小退养民师与公办退休教师的待遇差距,提高退养民师的生活水平,市政府决定提高退养民师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1985年在山东省教育厅登记在册、且经县人事、教育行政部门办理退养手续的原民办教师。

二、提高标准

1.退养民师退养生活补助在原有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提高到所在县(市、区)同等情况公办退休教师现行退休费(含基本离退费、增长的离退休费及三次职务补贴、地方福利补贴、岗位补贴、聊城岗位补贴、生活补贴、住房补贴等各种津贴补贴)的80%。今后,公办教师增加退休费时,退养民师退养生活补助按同等情况公办退休教师退休费增长额80%的比例增长。

2.退养民师其他待遇,除退养生活补助外,退养民师的其他待遇(如医疗保险、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参照公办退休教师待遇执行。

三、经费来源

提高退养民师待遇所需资金由退养民师所属县(市、区)财政统筹解决。

四、执行时间

新的退养民师待遇标准,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五、组织实施

提高退养民师待遇,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尽快制定方案并抓好落实。要严格资格审查,认真核对并公示上报人员信息。对虚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要坚决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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