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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粤发改法财函[2011]250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粤发改法财函〔2011〕2508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中发〔2011〕6号)、《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粤发〔2011〕1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发改法规〔2011〕1145号)精神,做好我省发展改革系统“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我委制定了《广东省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出具体安排,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六五”普法规划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为开创我省发展改革依法行政工作新局面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广东省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

为适应全面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新形势,进一步增强发展改革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素养,健全和完善依法行政机制,为“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有效的法治保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中发【2011】6号)、《广东省委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粤发【2011】1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发改法规〔2011〕1145号)精神,结合我省发展改革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性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更是顺利完成“十二五”规划各项任务的有力支撑。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总体部署和具体指导下,全省发展改革系统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顺利实施完成,成效显著。全系统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依法行政和法治创建活动扎实推进,法制观念、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不断加强。五年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践和经验,为第六个五年规划的实施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实施,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对法制宣传教育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当前,我省发展改革系统的依法行政状况还不能完全适应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加强社会建设新形势的需要,部分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有待增强,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有待健全,关系发展改革工作全局的重要立法和配套制度有待完善,规范执法和依法化解行政纷争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法治广东建设五年规划(2011-2015年)》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工作,加快法治广东建设,对于我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进一步开创当好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排头兵的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及其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对于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幸福广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指导思想
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和第七次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按照依法治省和建设法治政府的新要求,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相结合、与发展改革业务工作相结合、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型升级、促进社会和谐、建设幸福广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总体目标
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坚定法治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职工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制度,进一步提高全系统依法办事、处理行政纷争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推动发展改革各项工作顺利完成。具体目标是:
--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治理观念和意识进一步增强,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与发展改革法治建设进一步适应;能够自觉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并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在学法、守法、尊法、用法中发挥表率作用。
--广大干部职工对国家基本法律法规的了解更加全面,对与发展改革工作以及行政机关公务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更加熟练,职权法定意识、程序合法意识、法律风险意识更加增强;能够做到知法、守法、用法、护法,把法律意识转化成为自觉的依法行政行动,能够正确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矛盾和问题,能够准确理解、熟练掌握和正确运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自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治建设成效明显,发展改革系统依法行政良好形象得到社会公众普遍认可。与发展改革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得到广泛及时的宣传普及和贯彻实施,主要职能和业务领域基本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配套规则齐备;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机制更加完善,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行政执法依据明确、程序合法,责任更加落实,行为更加规范;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进一步加强,依法化解行政纷争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监督机制和各项责任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并得到贯彻落实。
(四)工作原则
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原则是: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要按照“十二五”时期的总体要求,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主线,紧密结合发展改革工作的特点和实际,合理安排和促进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任务,为推动发展、促进改革、维护稳定提供服务和支撑,保障工作方向。
--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要针对发展改革系统业务面广、综合性强的实际特点,围绕加强宏观调控和统筹协调的基本职能,明确重点对象和重点内容,实施分类指导,以点带面,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障工作效果。
--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要把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创新工作思路,拓展工作领域,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时代性、规律性和创造性,保障工作活力。
--坚持学用结合,普治并举。要注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际运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突出宣传法治实践的重要作用,用宣传教育引导法治实践,在法治实践中加强宣传教育,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践性和实用性,保障工作目的。
--坚持广泛参与,形成合力。要动员全省系统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努力做到常抓不懈,形成长效机制,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广泛性和持续性,保障工作动力。
二、主要任务
(一)积极开展法制学习
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切实掌握法律法规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首要任务,更是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重要基础。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紧紧围绕“十二五”规划总体目标和任务,针对目前依法行政存在的薄弱环节,科学合理地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和培训计划,将各项学习和培训任务落到实处。
1、深入学习宪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深入学习宪法,有助于大力宣传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大力宣传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有助于牢固树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观念;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有助于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基本经验及其基本构成、基本特征,有助于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宪法意识、公民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和民主法制意识,有助于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理念。
2、突出学习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尤其是与发展改革工作密切相关法律法规。突出学习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有助于把握好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定职责、权限、程序和责任,健全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促进依法治理,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发展改革部门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承担着宏观经济调控和经济社会管理的重要职责,突出学习与发展改革工作密切相关法律法规,有助于结合本系统本行业的实际,把握好本职岗位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法定程序、法定权限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法履行好岗位职责,有助于增强广大干部职工法律风险意识和廉洁勤政意识。
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期间,深入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强制法》、《物权法》等法律和依法行政基本理论。与此同时根据发展改革部门的工作职能,突出学习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法律法规;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十二五”规划的总体部署,重点把握好调整经济结构、提升自主创新、改善生态环境、加强文化建设、推进社会管理、深化改革开放以及政府投资管理等重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
(二)深入开展法制宣传
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是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任务,更是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紧紧围绕“十二五”规划时期不同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和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和任务,针对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明确主题,突出重点,扎实有效地开展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同时增强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遵纪守法的意识。
1、积极推进机关法治文化建设。通过继续深化“法律进机关”,开展丰富多彩的法治文化活动,鼓励和提倡各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参加法治文化建设,使法制宣传教育与机关文化生活相结合,突出服务科学发展主题,立足增强干部职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动观念、职能、作风“三个转变”。与此同时,结合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大力宣传学法用法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先锋模范的带头和激励作用,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典型案例,剖析行政纷争的过程,以案学法,以案说法,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促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2、大力开展发展改革法治宣传。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发展改革领域的法制建设也得到不断的加强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发展改革工作相适应的新的法律法规将陆续出台颁布施行。通过法制宣传日、宣传周和相关法律法规颁布实施纪念日等,大力开展富有影响力的主题法制宣传活动;建立法制宣传与社情民意调研的联动机制,充分利用与发展改革工作相关的舆论热点问题,不失时机地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活动,使全社会更好地了解发展改革工作,使发展改革系统依法行政的形象不断提升、影响不断扩大。
(三)加快推进依法行政
推进依法行政是政府部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注重法治实践活动更是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的直接体现。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把法制宣传教育与推进发展改革各项法治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在履行岗位职责,开展各项业务工作中充分实践和体现法制意识和法治理念。
1、加强制度建设,着力完善发展改革制度环境。突出重点领域建章立制,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幸福广东、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点领域,结合发展改革部门投融资管理、规划编制、调整结构、自主创新、节能环保、区域协调等主要职能加强法规规章方面的立法工作;不断完善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法规规章。与此同时,不断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等立法工作制度,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合法性审查制度,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操作性。坚持立、改、废并举,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要求,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时清理和定期清理相结合的清理制度,自觉维护法制的统一。
2、完善决策机制,着力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程序,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应当在提交办公会议讨论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对重大、敏感决策事项要加强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风险评估;建立健全公示、听证以及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
3、改善管理方式,着力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细化操作流程,明确条件步骤,保障程序公正;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务公开条例,依法核准、界定和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权力清单”,推行行政审批前公示制度,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全面落实依法行政责任制,建立健全评议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4、注重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着力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坚持法治惠民,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把行政争议引入法律轨道,着力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防范和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主渠道作用;继续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严格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正确适用法律依据,准确作出复议决定,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分析和通报制度;完善行政应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依法应诉,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5、加强和改进机关内部运作机制,着力提高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强化上下级机关、同级机关之间以及机关内部法制工作机构与业务机构的沟通、协调和配合,保障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业务工作的特点和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公示听证、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信访投诉、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复议和应诉、法律顾问工作等制度,使行政运转更加顺畅,工作程序更加规范,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
三、组织保障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督促落实,分管领导要亲历亲为,具体到位。要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与其他重要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扎实推进,力戒形式主义。要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构,保证工作人员相对稳定,做好法制宣传教育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验收工作,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的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突出特点,明确对象目标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特点,确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目标、任务、重点、要求和方法,分层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并制定相应措施。具体要求是:
1、省市发展改革部门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县(区)发展改革部门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是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期间全省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培训的重点对象。要在领导干部任职培训中进一步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依法行政方面的内容,提高领导干部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规范决策、管理和服务行为,实现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向法制化转变;履行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项目稽察等职能的重点行政执法人员,要正确理解和熟练掌握《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招标投标法》等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要针对新颁布的与发展改革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专题培训,促进法律法规的顺利贯彻实施,并在执法过程中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真正做到依法办事、公正执法、严格执法。
2、广大干部职工尤其是新录用的公务员是发展改革部门实施依法行政的中坚力量,是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对象。要坚持和完善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将公务员依法办事情况作为公务员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要重点学习与发展改革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能力和水平;要深入学习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着力培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着力增强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真正做到秉公施政。
(三)落实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加强并落实制度建设是法制宣传教育走上经常化、规范化轨道,形成长效机制的重要保障。要切实做好制度的建立完善并提高执行力,明确工作责任,做到有部署、有检查,真正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
1、坚持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坚持法制讲座、党组中心组学习、法律培训、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核等制度,将学习、掌握、运用法律知识和依法办事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逐步落实领导干部层层学法责任制,使领导干部法制学习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水平。
2、落实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制度。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定期组织干部职工集中学习,制定学习计划,明确重点和要求,尤其是要认真学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做到行政行为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对于行政执法人员,要进一步提高知法、守法特别是用法、护法的能力和水平,使其自觉做到秉公执法。
3、健全法制知识培训制度。根据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确定的任务,按照培训工作规划和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培训计划,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确定不同的培训内容,按需施教。既要做好基本法律知识的培训,又要做好专业法律法规培训;既要做好一般干部培训,又要保证领导干部的培训。对重点行政执法人员要建立健全岗位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定期举办培训班。
4、完善法律知识考核制度。对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诉讼等重点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要进一步完善执法情况考核制度,每年开展行政执法情况的检查考核。对专业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执法资格考试制度,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5、执行宣教工作检查制度。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下级发展改革部门每年年底要向上级部门报送本部门当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安排。
6、推广法律咨询制度。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强化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增强维权意识,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处理各种行政和民事纠纷。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和推广法律顾问制度,发挥专业人士在案件处理、咨询和培训方面的作用。
(四)创新方法,注重工作实效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中,要坚持与时俱进、注重工作实效,在方法和形式上要不断创新,使广大干部职工喜闻乐见、便于理解接受,提高效率;要加强系统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沟通交流,宣传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1、要着力实现“三个结合”:法制宣传教育与发展改革工作相结合,与立法、尊法、用法、守法相结合,与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把依法治理、依法行政和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在提高发展改革部门工作能力水平的同时,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2、要不断创新形式和手段,努力使法制宣传教育体现时代特色。在继续利用好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培训讲座、内部刊物、展板橱窗等传统形式外,通过以案说法、庭审旁听、模拟办案、身边法事等形式和网站平台探索宣传教育的新思路,同时借助和利用其他法律机构的资源,开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新视野,增强生动性、互动性和时效性,提升宣传效果。
3、要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交流。积极利用省、市发展改革部门门户网站,及时学习各地工作动态和成果,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并在“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不同阶段,适时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加强系统交流,及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改进工作;探索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联系点,及时掌握基层工作情况,以点带面推动全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实施步骤和工作安排
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自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5年结束。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底以前)
1、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成立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构。省发展改革委成立全省发展改革系统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考核、验收全省发展改革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办公室由法财处、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办组成,法财处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对规划期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办公室建立和完善工作联络机制,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构的联系沟通。
2、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紧密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本地区本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并落实法制宣传教育的人员和其他必要条件,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底至2015年)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规划的安排以及本地区、本单位工作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工作计划,针对不同的对象分期组织实施。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在本阶段要着重抓好如下几项工作:
1、培训骨干力量。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培训各地级市发展改革部门法制宣传教育骨干。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培训本地区、本部门法制宣传教育骨干。
2、开展专题活动。利用各种契机大力开展各种专项宣传活动,对新颁布的与发展改革系统履行职责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及时组织开展相应的专题宣传。
3、开展督促检查。省发展改革委在规划实施中期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地区法制宣传教育进行阶段性督促检查。
4、加强工作交流。省发展改革委将利用刊物、网络和会议等形式,交流总结工作经验和体会。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法制宣传教育信息交流和经验推广工作的指导。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5年)
省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在下半年组织验收。总结验收工作将采取书面报告、实地考察、听取汇报、审阅档案、召开座谈会、抽样调查、交叉互查等形式进行。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相应开展检查验收工作并将情况上报。省发展改革委此基础上将全省系统总结验收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对工作积极开展,成效突出的地方予以表彰。总结验收中对发现的问题或者不合格的地方和部门,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补课,以保障效果。

重点学习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目录

一、党和国家有关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政策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 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印发〈法治广东建设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
《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县镇事权改革若干规定(试行)》

二、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国务院组织法》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立法法》
《民法通则》
《合同法》
《物权法》
《侵权责任法》
《刑法》

《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办法》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
《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技术与工作程序规范(试行)》
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诉讼法》
《行政复议法》
《国家赔偿法》
《国家安全法》
《保守国家秘密法》
《审计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
《档案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信访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
《广东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
《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
《广东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
《广东省预算执行审计条例》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广东省档案条例》
《广东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规定》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条例》
《广东省实施 〈信访条例〉办法》
《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修正) 》
《广东省省级罚款收缴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一批)》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三批)》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四、廉政建设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行政监察法》
《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 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的实施方案》
《广东省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办法 》

五、与发展改革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电力法》
《煤炭法》
《可再生能源法》
《节约能源法》
《循环经济促进法》
《科学技术进步法》
《价格法》
《反垄断法》
《预算法》
《中国人民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
《对外贸易法》
《公司法》
《中小企业促进法》
《证券法》
《招标投标法》
《劳动法》
《安全生产法》
《劳动合同法》
《社会保险法》
《就业促进法》
《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
《清洁生产促进法》
《土地管理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国防动员法》
《标准化法》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价格管理条例》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
《外汇管理条例》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退耕还林条例》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公示试行办法》
《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
《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程序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党政机关等建设项目管理和投资概算控制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与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审批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保障条例》
《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
《广东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
《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
《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 》
《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 《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
《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修正)
《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广东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推进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广东省重点项目监督暂行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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