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清远、潮州、中山、湛江、肇庆、阳江市司法局:
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对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省厅决定于10月中旬至11月底对佛山(含顺德区)、清远、潮州、中山、湛江、肇庆、阳江等7个市的2009年至2011年上半年司法行政工作进行考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评安排
省厅成立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考评于2011年10月17日开始,11月底结束。
二、考评标准
考评标准依照《广东省司法厅对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执行。该办法已在原有基础上,结合2009年至2011年上半年司法行政工作实际进行修改,并征求了相关地市局和厅机关、省监狱局、省劳教(戒毒)局业务处室意见。
三、考评程序
考评工作分自评、核查、检查、汇报、反馈五个阶段进行,各阶段具体工作安排将另行发文通知。相关文件表格请登录省厅门户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重要文件-> 仲裁法制栏目中下载,主要包括:《广东省司法厅对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含《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工作指标体系》、《县(市、区)局对地市局工作评价要点》、《局机关(含市属监所)对地市局工作评价要点》;《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工作自评表》。
(一)自我评价。10月28日前,各地市局对考评期内的工作情况进行自评,并填写《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工作自评表》(附自评报告),报省厅考评办。
(二)评价核对。11月4日前,厅考评办组织省监狱局、劳教(戒毒)局和厅机关的相关业务处室对地市局自评情况进行核查。
(三)实地核查。11月7日至18日,厅考评办组织检查组分赴各地市局进行工作检查,主要形式包括:检查工作台账资料、召开县(市、区)局座谈会和地市局机关座谈会、组织民主测评、通过征求分管市领导、政法委领导及其他政府机关意见的形式,进行满意度测评。检查组由厅领导带队,成员包括省监狱局、劳教(戒毒)局和厅机关的处室领导,厅考评办工作人员以及明年接受考评的地市局领导。
(四)汇报点评。11月下旬,召开地市司法行政工作报告会,由7个地市局主要领导汇报考评期内工作情况,厅考评领导小组进行点评。会议由厅主要领导主持,其余厅领导及省监狱局、劳教(戒毒)局、厅机关的有关处室领导参加。
(五)结果反馈。省厅考评办于11月底将考评意见和结果送当地市政府、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员会,待上述单位确认后将再反馈至被考评的地市局。
四、工作要求
对地市司法行政工作进行考评是省市司法行政机关沟通交流的有效载体,也是省厅指导基层工作和落实干部协管方式的创新举措,请被考评司法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做好准备工作。
(一)请单位主要领导亲自把关,及时、准确、简练地上报考评材料(附电子文档);
(二)根据实地检查工作安排,拟定检查组具体行程,做好相关工作档案、台账的准备工作和民主测评座谈会的组织工作;
(三)及时向分管市领导、政法委领导请示汇报考评情况,确定厅领导与市领导交换意见事宜;
(四)提前确定并上报1名考评工作联系人,及时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厅考评办联系人:刘鹏、杨安飞;电话:020-86350280、13827980425(刘)、13928521635(杨);邮箱:faguichu@gdsf.gov.cn。
附件:一.广东省司法厅对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试行)(2011版)
二.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工作自评表(2011版)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一
司法行政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进和加强对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地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指导管理和考核评价(以下简称考评)工作,切实履行干部的协管职责,根据中央、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和法律、法规,参照《广东省市厅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指标体系及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围绕新时期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把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目标和要求转化为可考核的指标,发挥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推进工作的良性循环,实现司法行政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坚持科学导向、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公开透明的原则,规范考评工作,增强考评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不断创新考评形式和内容,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地市司法行政工作考评。考评周期为每三年一次,每次考评7个地市局。
第五条 对各地市司法行政工作考评包括实绩考核和民主测评。
考评总分为100分。其中实绩考核占80分,民主测评占20分。
对工作的总体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第六条 考评工作在省厅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厅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承担考评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管理指导等工作。
第二章 实绩考核
第七条 实绩考核是对地市司法行政工作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就依法行政,服务和保障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履职情况进行定量考核。第八条 每个区域类型的实绩考评指标按维护稳定、服务经济民生、依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队伍建设、考核期内重点工作、“一票否决”等七个指标组设置,包括共同指标和类别指标(表格附后)。
根据业务职能配置和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对部分地市局增设类别考核指标,并对指标权重进行调整。
指标选择坚持可操作性,凸显司法行政行业职能特点。
第九条 实绩考核的各项指标,由厅局有关业务处室进行核对,提出评价意见,送省厅考评办汇总。
第三章 民主测评
第十条 民主测评是对各地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现实表现进行定性评价。第十一条 民主测评分为县(市、区)局评价(东莞、中山、顺德为所在市各基层司法所评价)和地市局机关(含市属监所)评价。
县(市、区)局民主测评内容包括推动科学发展、依法办事、民主决策、攻坚克难、务实创新、服务基层和群众、指导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表格附后)。
地市局机关民主测评内容包括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三项重点工作”、民主决策、攻坚克难、班子团结和廉政建设等情况(表格附后)。
第十二条 民主测评表由省厅考评检查组召开县(市、区)局座谈会和地市局机关座谈会时统一发出,现场收回。
第十三条 民主测评内容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评价等次。
第十四条 根据实际需要,可通过个别谈话、专项调查等方式,核实民主测评的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根据实际情况,省厅考评办可委托有关部门或社会中介组织采取入户调查、发放问卷调查表、政府网站评议等多种方式,在社会各阶层干部群众中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作为参考依据。
第四章 程序和结果形成
第十六条 地市司法行政考评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自评。省厅下达考评通知后,地市局对考评期内的工作进行自评,填写考评工作总结、工作发展的主要指标(含电子版)报省厅考评办。
(二)核对。省厅考评办组织厅局有关业务处室对地市局自评情况进行核对,发现疑点的,应通知地市局核实该内容并补充提交相关材料。
(三)核查。省厅组成核查组,实地检查核实,召开县(市、区)局座谈会和地市局机关座谈会,组织民主测评,征求分管市领导、政法委领导及相关部门意见。核查组由厅领导带队,成员包括厅局处室领导、考评办工作人员以及下一轮考评的地市局领导。
(四)报告工作及点评。地市局主要领导报告考评期内完成工作情况,由省厅主要领导主持,厅领导及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参加。
(五)评定。厅局有关业务处室对实绩考核的各项指标根据评价标准确定评价等次。省厅考评办按照评分办法计算出实绩考核和民主测评的综合得分,评定考评等次,形成考评意见,报厅领导审定。
(六)反馈。考评意见送当地市政府、市委组织部和政法委员会确认后反馈被考评市局。
考评对象如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考评结果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厅考评办申请复核。省厅考评办应及时复核,反馈结果。
第十七条 地市司法行政工作得90分以上的,可评为优秀等次;得75-89分的,可评为良好等次;得60-74分的,应评为一般等次;得60分以下的,应评为较差等次。
第十八条 考评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受到省领导批示和省厅(局)、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或督查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一)因工作失职发生严重影响所在地社会稳定事件的;
(二)所属监所发生重大或特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案件的;
(三)全面工作在当地市委、市政府组织的综合考评中受到通报批评的;
(四) 市局班子领导因违法违纪问题受到行政处分、纪律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机要保密工作发生重大失泄密事故的;
(六)有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十九条 如因重大政策调整或重大自然灾害影响考评结果的,在确定考评等次时,应对客观因素应予考虑。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考评结果应作为省厅对地市局领导班子协管和任职建议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 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可记集体三等功一次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条 被评为一般、较差等次的,地市局主要领导应向省厅书面说明情况,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在考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已表彰奖励的,予以撤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可根据试行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第二十五条 各地市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对县(市、区)局工作的考核评价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厅考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2009年10月省厅下发的《广东省司法厅对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不再执行。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工作评价指标体系
指标组 | 代码 | 指标名称 | 数据来源 | 定向 | 类别 | 评分 |
维 护 稳 定 | a1 | 民间纠纷调解成功率 | 厅基层处 | 正向 | 共 同 指 标 | 优秀等次、良好等次、一般等次、较差等次得分系数分别为1、0.8、0.6、0.4。 |
a2 | 各级人民政府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或成立律师法律顾问团比重 | 厅律管处 | 正向 | |||
a3 | 律师代理敏感案件、群体性案件依法依规比重 | 厅律管处 | 正向 | |||
a4 | 公民学法普及率 | 厅宣传处 | 正向 | |||
a5 | 领导干部任职前参加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率 | 厅宣传处 | 正向 | |||
a6 | 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息诉罢访率 | 厅办公室 | 正向 | |||
a7 | 处理及参与人大、信访局等部门涉法涉诉案件息诉罢访率 | 省法援局 | 正向 | |||
a8 | 司法鉴定管理发展指数 | 厅司法鉴定处 | 正向 | |||
a9 |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指数 | 厅政策法规处 | 正向 | |||
a10 | 服刑在教人员基本信息核实率 | 厅基层处 | 正向 | |||
a11 |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工作 | 厅基层处 | 正向 | |||
a12 | 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率 | 厅基层处 | 逆向 | 类别指标 | ||
a13 | 社区矫正工作指数 | 厅社区矫正处 | 正向 | |||
服 务 经 济 民 生 | b1 | 公证工作发展指数 | 厅公管处、省公协 | 正向 | 共 同 指 标 | |
b2 | 律师工作发展指数 | 厅律管处、省律协 | 正向 | |||
b3 | 法律援助工作发展指数 | 省法援局 | 正向 | |||
b4 | 公益法律服务发展指数 | 厅公管处、省法援局 | 正向 | |||
b5 |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满意率 | 厅政策法规处 | 正向 | |||
b6 | 司法考试组织工作无差错 | 厅司考办 | 正向 | 类别指标 | ||
依法行政 | c1 | 法制工作建设指数 | 厅政策法规处 | 正向 | 共 同 指 标 | |
c2 | 依法行政工作指数 | 厅政策法规处 | 正向 | |||
c3 | 政务公开指数 | 厅办公室 | 正向 | |||
基 层 基 础 建 设 | d1 | 财政拨付专项资金绩效考核 | 厅计财处 | 正向 | 共 同 指 标 | 优秀等次、良好等次、一般等次、较差等次得分系数分别为1、0.8、0.6、0.4 |
d2 | 司法所基础建设情况 | 厅计财处、厅基层处 | 正向 | |||
d3 | 司法所使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比率 | 厅人事警务处 | 正向 | |||
d4 |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情况 | 厅基层处 | 正向 | |||
d5 | 信息化发展指数 | 厅办公室 | 正向 | |||
d6 | 信息、调研、档案工作评先评优指数 | 厅政策法规处、厅办公室 | 正向 | |||
队 伍 建 设 | e1 | 干部培训工作完成率 | 厅组教处 | 正向 | ||
e2 | 单位领导带头调研情况 | 厅政策法规处 | 正向 | |||
e3 | 对县(市、区)局领导班子协管到位率 | 厅人事警务处 | 正向 | |||
e4 | 行业管理及党建工作指数 | 厅公管处、厅律管处、省公协 | 正向 | |||
e5 | 反腐倡廉建设 | 厅监察专员办 | 正向 | |||
考核期内 重 点 工 作 | f1 | 完成亚运、大运安保任务 | 厅办公室 | 正向 | ||
f2 | 服务“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 | 厅政策法规处 | 正向 | |||
f3 | 专项活动开展情况 | 分管业务部门 | 正向 | |||
f4 |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情况 | 厅政策法规处 | 正向 | |||
f5 | 转变作风抓落实工作情况 | 厅办公室 | 正向 | |||
f6 | 服务和保障《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实施工作情况 | 正向 | 类别指标 | |||
f7 | 体制机制改革工作指数 | 厅政策法规处 | 正向 | 共 同 指 标 | ||
f8 | 落实监所工作“五个优先”情况 | 省监狱局、省劳教局、厅610办 | 正向 | |||
f9 | 司法所参与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情况 | 厅基层处 | 正向 | |||
一 票 否 决 | g1 | 因工作失职发生严重影响所在地社会稳定事件的 | 省领导批示和省厅(局)、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或督查 | 逆向 | 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 |
g2 | 所属监所发生重大或特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案件的 | 逆向 | 类别指标 | |||
g3 | 全面工作在当地市委、市政府组织的综合考评中受到通报批评的 | 逆向 | 共 同 指 标 | |||
g4 | 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因违法违纪问题受到行政处分、纪律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逆向 | ||||
g5 | 机要保密工作发生重大失泄密事故的 | 逆向 | ||||
g6 | 有其他严重问题的 | 逆向 |
县(市、区)局对地市局工作评价要点
被考评单位:
评价内容 | 评价要点 | 优秀 | 良好 | 一般 | 较差 |
落实科学发展观 | 自觉性和坚定性,联系本部门实际贯彻落实的能力,探索创新的能力 |
|
|
|
|
依法行政 民主决策 | 依法履职,按章办事,完善工作体制机制;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班子议事规则,重大决策征求意见 |
|
|
|
|
攻坚克难 | 协调各方,争取配合支持,解决影响发展的重大困难和问题 |
|
|
|
|
务实创新 | 求真务实,探索创新 |
|
|
|
|
服务基层和群众 | 服务意识,工作质量,工作效率 |
|
|
|
|
指导基层 | 指导工作到位,职责明确,措施到位 |
|
|
|
|
党风廉政建设 | 履行廉政职责,班子自律 |
|
|
|
|
注: 1.民主测评表由省厅考评检查组召开座谈会时统一发出,现场收回;
2.东莞、中山和顺德为所在市各基层司法所。
局机关(含市属监所)对地市局工作评价要点
被考评单位:
评价内容 | 评价要点 | 优秀 | 良好 | 一般 | 较差 |
落实科学发展观 | 自觉性和坚定性,联系本部门实际贯彻落实的能力、探索创新的能力 |
|
|
|
|
落实三项重点工作 | 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方面的做法和成效 |
|
|
|
|
民主决策 | 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班子议事规则,重大决策征求意见 |
|
|
|
|
攻坚克难 | 协调各方,争取配合支持,解决影响发展的重大困难和问题 |
|
|
|
|
班子团结 廉政建设 | 履行廉政职责,班子团结协作 |
|
|
|
|
注: 民主测评表由省厅考评检查组召开座谈会时统一发出,现场收回。
附件二: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工作自评表
单位: 填报时间: 年月日
指标组 | 代码 | 指标名称 | 指标构成 | 核定处室 | 考核或计算办法 | 评价标准 | 分指标权重 | 自评考核 或计算情况 | 自评等次 | 备注 |
维 护 稳 定 | a1 | 民间纠纷调解成功率 | 全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成功的民事纠纷件数与调解的民事纠纷件数之比 | 厅基层处 | 调解成功率=全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成功的民事纠纷件数÷调解的民事纠纷件数×100%。 | 优秀:95%以上;良好:90-95%;一般85-89%;较差:85%以下。 | - |
|
|
|
a2 | 各级人民政府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或成立律师法律顾问团比重 | 地市人民政府比率 | 厅律管处 | 比率=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或成立律师法律顾问团的一级人民政府数÷一级人民政府总数×100%。 | 优秀:成立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法律顾问团,或各级政府组成部门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达50%以上;良好:成立类似法律顾问团的专门律师团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或各级政府组成部门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达30%以上;一般:各政府组成部门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达20%以上;较差:各政府组成部门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未达20%。 | 30% |
|
|
| |
县(区)人民政府比率 | 30% |
|
|
| ||||||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比率 | 40% |
|
|
| ||||||
维 护 稳 定 | a3 | 律师代理敏感案件、群体性案件依法依规比重 | 律师代理敏感案件、群体性案件依法依规的情况 | 厅律管处 | 检查相关资料,实地核查。 | 优秀:建立了完善的律师代理敏感案件、群体性案件监督指导制度,做到“立案有报备,过程有监管,社会效果好”。良好:建立了律师代理敏感案件、群体性案件监督指导制度,基本能做到“立案有报备,过程有监管,社会效果好”。一般:初步建立了律师代理敏感案件、群体性案件监督指导制度,有些案件未按规定报备,有些案件未及时跟进指导,有些案件社会效果一般。较差:没有建立律师代理敏感案件、群体性案件监督指导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所代理敏感案件、群体性案件完全不知情或没有按规定上报省厅,对案件的代理过程疏于监管,律师有重大违纪行为以致社会矛盾不缓和反而激化。 | - |
|
|
|
a4 | 公民学法普及率 | 全市每年接受普法教育的公民(包括常住人口和外来务工人员)与总人数之比 | 厅宣传处 | 公民学法普及率=全市每年接受普法教育的公民(包括常住人口和外来务工人员)÷总人数×100%。 | 优秀:普及率85%以上;良好:75-85%;一般:60-74%;较差60%以下。 | - |
|
|
| |
a5 | 领导干部任职前参加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率 | 全市领导干部正式任职文件下发前参加法律知识考核的比率 | 考试率=全市领导干部正式任职文件下发前参加法律知识考试人数÷新任职总人数×100%。 | 优秀:考试率90%以上;良好:80-90%;一般:70-79%;较差:70%以下。 | - |
|
|
| ||
维 护 稳 定 | a6 | 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息诉罢访率 | 考评期内办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中息诉罢访的比率 | 厅办公室 | 息诉罢访率=考评期间息诉罢访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数量÷考评期内受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总数×100%。 | 优秀:息诉罢访率90%以上;良好:70-90%;一般:60-69%;较差:60%以下。 | 50% |
|
|
|
初信初访处理成功率 | 考评期内初信初访是否成功化解,未出现越级上访或重复上访。 | 优秀:未出现;一般:出现一次;较差:出现两次以上。 | 50% |
|
|
| ||||
a7 | 处理及参与人大、信访局等部门涉法涉诉案件息诉罢访率 | 应人大、信访等部门要求,定时、定点派出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参与涉法涉诉案件的接访,并为符合条件的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 省法援局 | 检查相关资料。 | 1、定时、定点派出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到这些部门参与涉法涉诉案件的接访;2、为符合条件的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3、参与处理群体性事件;4、有效地为相关部门化解信访压力。四项要求都符合为优秀,每一项要求不符合降一等次。 | - |
|
|
| |
a8 | 司法鉴定管理发展指数 | 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司法鉴定领域能力验证项目的比率 | 厅司法鉴定处 | 验证完成率=考评期内当地司法鉴定机构参加能力验证的司法鉴定项目数÷考评期内当地应参加司法鉴定能力验证活动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项目数目×100%。 | 优秀:完成率100%;良好:90-99%;一般:80-89%;较差:80%以下。 | 60% |
|
|
| |
维 护 稳 定 | a8 | 司法鉴定管理发展指数 | 司法鉴定分类开展的比率 | 厅司法鉴定处 | 副省级市:司法鉴定分类开展率=实际开展《决定》规定的司法鉴定分类数÷9×100% 地级市:司法鉴定分类开展率=实际开展《决定》规定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精神病、法医毒物、文书鉴定、痕迹鉴定的司法鉴定分类数(超过4类按4类计)÷4×100%。 | 优秀:开展率100%;良好:80-99%;一般:60-79%;较差:60%以下。 | 40% |
|
|
|
a9 |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指数 |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建设 | 厅政策法规处 | 检查相关文件、资料和会议纪要。 | 1、指定专职部门或专人负责;2、建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工作机制;3、完善未成年人罪犯和劳教人员管理教育模式;4、落实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治措施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5、开展对未成年人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权益保障工作。以上五项要求都符合为优秀,一项要求不符合降一等次。 | - |
|
|
| |
a10 | 服刑在教人员基本信息核实工作 | 核实全市每年服刑在教人员基本信息的比率 | 厅基层处 | 核实率=每年服刑在教人员基本信息核实人数÷每年服刑在教人员总数×100%。 | 优秀:90%以上;良好:85-90%;一般:80-84%;较差:80%以下。 | - |
|
|
| |
a11 |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工作 | 对全市考评期内刑释解教人员落实安置措施的比率 | 安置率=落实安置措施人数÷考评期内人数×100%。 | 优秀:85%以上;良好:80-85%;一般:75-79%;较差:75%以下。 | - |
|
|
| ||
维 护 稳 定 | a12 (类别指标) | 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率 | 在考评期内全市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的比率 | 厅基层处 | 重新犯罪率=考评期内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人数÷全市刑释解教人员总数×100%。 | 优秀:重新犯罪率2%以下;良好:2-3%;一般:3-5%;较差:5%以上。 | - |
|
|
|
a13 (类别指标) | 社区矫正工作指数 | 社区矫正对象接收率 | 厅社区矫正处 | 社区矫正对象接收率=社区矫正对象实际接收数÷社区矫正对象应接收数×100%。 | 优秀:100%;良好:95-99%;一般:80-94%;较差:80%以下。 | 50% |
|
|
| |
考核期内全市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比率 | 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人数÷社区服刑人员数×100%。 | 优秀:0.2%以下;良好:0.2-0.5%;一般:0.6-1%;较差:1%以上。 | 50% |
|
|
| ||||
服 务 经 济 民 生 | b1 | 公证工作发展指数 | 公证工作发展情况 | 厅公管处 省公协 | 检查相关资料,实地核查。 | 1、公证机构办公设施完善,服务承诺、办证流程、收费标准、投诉方式、公证员基本资料等上墙公示;2、公证业务领域有所拓宽,办证数量有所增长,能够满足本地公证服务需求;3、公证员配备数量依法符合公证机构的设立条件和公证业务需要;4、建立业务学习、人员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等规范健全的管理机制;5、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考核年度内没有发生违法违纪案件;6、公证机构实施信息科技化管理,办证效率较高;7、积极开展公证宣传工作,社会评价较高。以上七项要求都符合为优秀,一项要求不符合降一等次。 | - |
|
|
|
服 务 经 济 民 生 | b2 | 律师工作发展指数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投诉查处、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审批工作 | 厅律管处 | 律师投诉案件处理比率=已处理批转案件÷省厅批转案件×100%。 | 优秀:90-100%;良好:75-90%;一般:55-74%;较差: 55以下% | 25% |
|
|
|
律师行政许可退件比率=省厅退件数÷上报行政许可件数×100%。 | 优秀:10%以上;良好:10-15%;一般:16-25%;较差:25%以下 | 25% |
|
|
| |||||
律师工作发展情况 | 检查相关资料,实地核查。 | 1、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法律服务;2、引导律师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法律服务;3、紧扣省委关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决定开展工作;4、组织律师为加快社会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法律服务。四项要求都符合为优秀,每一项要求不符合降一等次。 | 25% |
|
|
| ||||
律师事务所建设情况 | 检查相关资料,实地核查。 | 1、指导监督律师事务所加强和规范内部管理;2、引导律师事务所完善向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3、加强律师人才培养。三项要求都符合为优秀,每一项要求不符合降一等次。 | 25% |
|
|
| ||||
b3 | 法律援助工作发展指数 | 法律援助工作发展情况 | 省法援局 | 检查相关资料,实地核查。 | 1、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到位;2、机构建设完善;3、法律援助专职在编人员占机构人数80%以上; 4、按规定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5、规范化建设全部达标。五项要求都符合为优秀,每一项要求不符合降一等次。 | - |
|
|
| |
服 务 经 济 民 生 | b4 | 公益法律服务发展指数 | 社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情况 | 省法援局 | 检查相关资料。 | 1、社会律师无拒绝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2、社会律师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无违法违纪行为;3、社会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较高,当事人、法官、法律援助机构给予较高评价,没有被投诉的现象。三项要求都符合为优秀,每两项要求不符合降一等次。 | 50% |
|
|
|
公证人员办理公益法律服务情况 | 厅公管处 | 检查文件、通报、台帐。 | 1、对行动不便的当事人提供上门服务;2、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给予缓收、减收、免收公证费的优惠;3、定期或不定期在街道、社区举办公证咨询活动;4、为农村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迁、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提供减费、免费的公证服务。四项要求都符合为优秀,每一项要求不符合降一等次。 | 50% |
|
|
| |||
b5 |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满意率 | 市人大、政协针对其提案议案答复的满意率 | 厅政策法规处 | 满意率=对答复意见满意、基本满意的案件数(没有反馈视为满意)÷主办和协办的建议和提案数×100%。 | 优秀:满意率90%以上;良好:70%-90%; 一般:60%-69%;较差:60%以下。 | - |
|
|
| |
b6 (类别指标) | 司法考试组织工作无差错 | 严格按照司法部和省厅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司考报名、考试组织实施、审核发证等工作,做好保密、严防作弊、信访投诉和违纪案件查处和备案管理工作。 | 厅司考办 | 检查文件、通报、台帐。 | 优秀:司考报名、考试组织实施、审核发证等工作,保密、严防作弊、信访投诉和违纪案件查处和备案管理等工作均无差错。一般: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中基本无差错。较差: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中出现差错。 | - |
|
|
| |
依法行政 | c1 | 法制工作建设指数 | 成立工作机构及运作情况 | 厅政策法规处 | 查看文件或会议纪要 | 1、成立专门法制工作机构;2、指派专职工作人员;3、工作制度健全;4、贯彻落实粤司办〔2010〕208号和粤司办〔2011〕59号文精神,依法行政工作有序开展。四项要求都符合为优秀,每一项要求不符合降一等次。 |
|
|
|
|
c2 | 依法行政工作指数 | 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情况 | 检查文件、台账。 | 1、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程序公开公正;2、建立健全民主决策、重大事项集体讨论,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3、开展规范性文件审查、发布、备案清理工作;4、依法办理行政处罚、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四项要求都符合为优秀,每一项要求不符合降一等次。 |
|
|
|
| ||
c3 | 政务公开指数 | 成立工作机构及运作情况 | 厅办公室 | 查看文件或会议纪要。 | 优秀:有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否则为较差。 | 30% |
|
|
| |
主动公开情况 | 查看门户网站、报纸等媒体资料,查看政务公开存档资料。 | 优秀:按规定及时定期公开政务信息;一般:能按规定公开但没有及时定期公开;较差:没按规定公开必须公开的为。 | 30% |
|
|
| ||||
依申请公开情况 | 查看网站、报纸等媒体资料,查看依申请公开业务台帐。 | 优秀:依法及时处理申请人提出的相关申请,否则为较差。 | 40% |
|
|
| ||||
基 层 基 础 建 设 | d1 | 财政拨付专项资金绩效考核 | 省财政转移支付、省厅下拨和同级财政预算拨付的专项资金,是否做到专款专用,绩效考核是否合格 | 厅计财处 | 查阅相关文件、会计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收支情况。 | 优秀:专款全部落实到位,专款专用,绩效显著;良好:专款全部落实到位,基本专款专用,绩效较好;一般:专款基本落实到位,基本专款专用,绩效一般;较差:专款存在截留、挪用等情况,绩效较差。 | - |
|
|
|
基 层 基 础 建 设 | d2 | 司法所基础建设情况 | 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三衔接,两结合”工作;对流动刑释解教人员“两头管,两头衔接”;推行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分离 | 厅基层处 | 检查相关资料,实地核查。 | 1、按照指引,全面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2、推进“三衔接两结合”工作; 3、对流动刑释解教人员“两头管,两头衔接”;4、推行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分离。优秀:完成指标构成中的四项要求;良好:完成指标构成中的三项要求;一般:完成指标构成中的二至四项要求;较差:完成指标构成中的一项要求以下。 | 20% |
|
|
|
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 检查相关财务资料,实地核查。 | 优秀:制度健全、规范、公开、落实好;良好:制度健全、规范、公开、落实较好;一般:制度健全、规范、公开、落实一般;较差:制度健全、规范、公开落实较差。 | 20% |
|
|
| ||||
职能发挥情况 | 检查相关资料,实地核查。 | 优秀:有计划有总结有工作台帐,档案规范,创造性开展工作,调解率100%,调解成功率95%以上,帮教率95%以上,公益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普法宣传做得好;良好:有计划有总结有工作台帐,档案规范,较好履行职能,调解率100%,调解成功率90-95%,帮教率90-95%,公益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普法宣传做得较好;一般:有计划有总结有工作台帐,档案规范,调解成功率85-89%,帮教率85-89%,公益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普法宣传一般;其余为较差。 | 20% |
|
|
| ||||
基 层 基 础 建 设 | d2 | 司法所基础建设情况 | 装备设施管理使用情况 | 厅基层处 | 检查相关资料,实地核查。 | 优秀:市、县、街(镇)都使用基层司法行政信息平台并每月更新,装备设施无被挪用情况; 良好:市、县、街(镇)都使用基层司法行政信息平台但未每月更新,装备设施无被挪用情况; 一般:市、县、街(镇)使用基层司法行政信息平台,但未每月更新,装备设施有被挪用情况; 较差:市、县、街(镇)未使用基层司法行政信息平台,装备设施有被挪用情况。 | 20% |
|
|
|
司法所装备物资落实、使用和管理情况 | 厅计财处 | 检查固定资产帐目,实地核查。 | 优秀:装备物资落实到位,车辆全部上牌入户,登记固定资产帐,使用、管理情况好;一般:装备物资落实到位,车辆全部上牌入户,使用、管理情况一般;较差;装备物资落实到位,车辆未上牌入户,没登记固定资产帐,使用、管理情况差。 | 20% |
|
|
| |||
d3 | 司法所使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比率 | 考评期内全市司法所使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比率 | 厅人事警务处 | 考评期内全市司法所实有占政法专项编制公务员数÷政法专项编制核定数×100%。 | 优秀: 90%以上; 良好:80%-89%;一般: 70%-79%;较差:69%以下。 | - |
|
|
| |
d4 |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情况 | 在全市用工人数200人以上的规模企业中建立企业人民调解组织的比率 | 厅基层处 | 组建率=全市用工人数200人以上的规模企业中建立企业人民调解组织的数目÷全市规模企业数×100% | 优秀:50%以上;良好:40-50%;一般:35-39%;较差:35%以下;
| 50% |
|
|
| |
基 层 基 础 建 设 | d4 |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情况 |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具体落实情况 | 厅基层处 | 检查相关文件台账,实地核查。重点考核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组建率。 | 优秀:市级及市辖县级全部建立;良好:市级及50%以上市辖县级已建立;一般:市级及30-50%以上市辖县级已建立;较差:市级及30以下市辖县级未建立。 | 50% |
|
|
|
d5 | 信息化发展指数 | 信息化队伍建设 | 厅办公室 | 专职信息化人员与本单位在编干部的比率(兼职按一半计入专职)。地市局、县(市、区)局(含司法所)分别计算,各占50%权重。县区局(含司法所)标准比地市局减1个百分点 | 优秀:4%以上(含4%);良好:2.5-4%(含2.5%);一般:1-2.5%(含1%);较差:1%以下。 | 20% |
|
|
| |
网络建设 | 查看局域网组网及接入政法网和政务外网情况。 | 优秀:地市局组建内网和外网并分别接入政法网、政务外网,其中每科室至少有1台电脑接入政法网,市属监所接入政法网。全部县(市、区)局组建局域网并接入政务外网;良好:地市局组建局域网并接入政法网、政务外网,50%以上的县(市、区)局组建局域网;一般:地市局组建局域网并接入政法网、政务外网;较差:地市局没有组建局域网但接入政法网。 | 20% |
|
|
| ||||
信息机房、指挥中心建设 | 查看信息机房、指挥中心建设情况。 | 优秀:地市局建有信息机房、指挥中心,功能完善;良好:地市局建有信息机房,功能较完善;一般:地市局建有信息机房;较差:地市局没有建设信息机房 | 20% |
|
|
| ||||
基 层 基 础 建 设 | d5 | 信息化发展指数 | 公文办公自动化 | 厅办公室 | 查看内部办公网站和oa系统建设情况,以及oa系统使用情况。 | 优秀:地市局建有内部办公网站和oa系统,oa系统使用度大于80%;良好:地市局建有oa系统,oa系统使用度大于30%;一般:地市局建有oa系统;较差:地市局没有建设oa系统 | 20% |
|
|
|
业务信息系统推广使用 | 地市局、县(市、区)局和司法所通过省厅开发的基层司法行政业务信息平台、律师业务审批系统、法律援助系统办理业务(使用自建业务信息系统并能对接导入省厅业务信息系统的,视为使用省厅业务信息系统)。 | 优秀:80%以上的单位使用省厅信息系统,80%以上的业务量通过省厅信息系统办理;良好:50%以上的单位使用省厅信息系统,50%以上的业务量通过省厅信息系统办理;一般:20%以上的单位使用省厅信息系统,20%以上的业务量通过省厅信息系统办理;较差:不使用省厅信息系统 | 20% |
|
|
| ||||
d6 | 信息、调研、档案工作评先评优指数 | 信息调研工作在全省采用通报中的排名 | 厅政策法规处 | 按考评期内省厅信息采用通报采用得分的全省排名。 | 优秀:1-5名;良好:6-10名;一般:11-19名;较差:20-21名。 | 50% |
|
|
| |
档案工作评级等次及全市档案工作达标率 | 厅办公室 | 达标率=达省二级上的司法局个数(包括地市及县区局)÷该市司法局总数×100%。 | 优秀:地市达省特级且达标率100%;良好:地市达省特级且达标率90%以上;一般:地市达省一级,且达标率80%以上;较差:地市达省一级且达标率80%以下。 | 25% |
|
|
| |||
现有档案目录电子化比率 | 目录电子化比率=现有档案目录实现电子化数量÷现有档案目录总数×100%。 | 优秀:100%;良好:90%以上;一般:80%以上;较差:80%以下。 | 25% |
|
|
| ||||
队 伍 建 设 | e1 | 干部培训工作完成率 | 完成干部培训工作比率 | 厅组教处 | 检查相关资料。 | 1、干警全员培训每人每年不少于12天; 2、按规定执行初任、任职、警衔晋升、业务知识培训;3、干部培训档案健全、管理规范;4、干部培训纳入部门或个人业绩考核。四项要求都符合为优秀,每一项要求不符合降一等次。 | - |
|
|
|
队 伍 建 设 | e2 | 单位领导带头调研情况 | 市局主要领导以身作则,带头调研情况 | 厅政策法规处 | 检查文件、方案、调研成果。 | 评价要求:1、单位主要领导每年至少撰写1篇以上调研文章;2、单位主要领导每年在厅刊物上至少发表一篇文章;3、单位领导每年确定至少1个调研课题;4、单位在厅刊物至少发表2篇以上调研文章。四项要求都符合为优秀,每一项要求不符合降一等次。 | - |
|
|
|
e3 | 对县(市、区)局领导班子协管到位率 | 在县(市、区)司法局领导班子成员选任中事先征求地市局意见(或报备案)比率 | 厅人事警务处 | 协管到位率=考评期内县(市、区)司法局党组书记和行政正职任免实际征求意见人数÷应事先征求意见的总人数×100%。 | 优秀:到位率100%;良好: 90-99%;一般:70-89%;较差:70%以下。 | - |
|
|
| |
e4 | 行业管理及党建工作指数 | 律师“两结合”管理机制运转情况 | 厅律管处、省律协 | 检查相关资料,实地核查。 | 优秀:市、县区律师管理职能配置合理,行政效率高,律师协会自律管理科学有效,行政行业分工配合,形成合力,行政机关对行业协会进行有效的监督指导;良好:职能配置合理,行政效率较高,自律管理科学有效,行政行业分工配合,行政机关能及时对行业协会进行监督指导;一般:职能有待进一步合理配置,行政效率有待提高;自律管理有待提高;行政行业分工不够明确配合;行政机关有时没有及时对行业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较差:职能配置不合理,行政效率较低;律师协会没有建立了科学的运行和管理机制;行政行业分工不明确,行政机关对行业协会放任自流或全盘包揽。 | 25% |
|
|
| |
队 伍 建 设 | e4 | 行业管理及党建工作指数 | 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情况 | 厅律管处、省律协 | 检查相关资料,实地核查。 | 优秀:党建工作管理体制顺畅高效,党组织覆盖面和党员人数与律师队伍同步增加,党组织关系结转率继续达到100%,党员建设素质高、作用发挥明显,保障措施落实有力。良好:党建工作管理体制顺畅,党组织覆盖面和党员人数有所增加,党组织关系结转率继续达到95%以上,党员建设素质较高、作用发挥较好,保障措施落实。一般: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基本顺畅,党组织覆盖面和党员人数维持原有水平,党组织关系结转率达到90%以上,党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作用发挥一般,个别保障措施未能落实。较差:党建工作管理体制不够顺畅,党组织覆盖面和党员人数维持原有水平或有所下降,党组织关系结转率未达到90%以上,党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作用发挥一般,有些保障措施未能落实。 | 25% |
|
|
|
律师队伍违法违纪率 | 厅律管处 | 检查相关资料。 | 优秀:一般违法违纪案件低于3%;其中重大违法案件低于0.5%;良好:一般违法违纪案件低于5%;其中重大违法案件低于1%;一般:一般违法违纪案件低于8%或重大违法案件高于0.5%但低于1%;较差:一般违法违纪案件高于8%或重大违法案件高于1%。 | 25% |
|
|
| |||
队 伍 建 设 | e4 | 行业管理及党建工作指数 | 对本地公证协会和公证机构监督指导情况 | 厅公管处、 省公协 | 检查相关资料,实地核查。 | 1、监督、指导公证员年度考核工作到位,组织、实施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工作得力;2、按照规定及时缴纳公证赔偿基金和公证协会会费;3、公证机构党组织健全,制度完善;4.依法及时查处公证投诉案件;5、认真组织完成公证员每年不少于40学时的培训任务。以上五项要求都符合为优秀,一项要求不符合降一等次。公证机构内公证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有严重违纪行为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评为“较差”。 | 25% |
|
|
|
e5 | 反腐倡廉建设 | 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司法行政机关人员违法违纪率 | 厅监察专员办 | 违法违纪率=考核年度内直接管辖的单位和部门在编人员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受党纪政纪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数÷在编人员总数×100%。 | 优秀:惩防体系建设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反腐倡廉教育措施有力,党风政风行风良好,禁令得到执行,队伍违法违纪率为0;良好:违法违纪率为0,但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一般的;一般:违法违纪率在3‰以内,且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较差:违法违纪率在3‰以上,或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 |
|
|
|
| |
监狱劳教党风廉政建设及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率(类别分指标) | 违法违纪率=考核年度内直接管辖的单位和部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人数÷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总数×100%。 |
|
|
|
| |||||
考核期内 重 点 工 作 | f1 | 完成亚运、大运安保任务 | 围绕控制好内部、稳控好外部、提供好服务三项要求,确保亚运、大运安保工作“零差错”。 | 厅办公室 | 检查相关资料,实地核查。 | 评价要求:亚运、大运期间1、监狱劳教场所实现安全稳定;2、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两类重点人员全部纳入有效管控,无发生涉亚事件;3、各类涉亚运或大运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 - |
|
|
|
f2 | 服务“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 | 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服务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幸福广东建设情况 | 厅政策法规处 | 检查相关资料,实地核查。 | 评价要求:1、制定相应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2、明确工作责任,狠抓工作落实;3、制定出台本单位具体工作意见措施;4、研究解决影响职能发挥的突出问题;5、加强司法行政职能作用的宣传;6、贯彻落实省厅服务“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一系列工作部署。6项要求都符合为优秀,每一项要求不符合降一等次。 | - |
|
|
| |
f3 | 专项活动开展情况 |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双大”活动 | 厅组教处 | 检查文件、方案、台帐。 | 1、活动方案要求落实;2、教育组织得力;3、突出问题解决;4、服务质量提高;5、人民群众满意。五项要求都符合为优秀,每一项要求不符合降一等次。 | 15% |
|
|
| |
“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活动 | 15% |
|
|
| ||||||
监所规范化管理建设年活动 | 厅610办 | 15% |
|
|
| |||||
司法行政系统和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 | 厅组教处、律管处 | 15% |
|
|
| |||||
“六个一”普法活动 | 厅宣传处 | 10% |
|
|
| |||||
考核期内 重 点 工 作 | f3 | 专项活动开展情况 | 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 | 省法援局 | 检查文件、方案、台帐。 | 1、活动方案要求落实;2、教育组织得力;3、突出问题解决;4、服务质量提高;5、人民群众满意。五项要求都符合为优秀,每一项要求不符合降一等次。 | 10% |
|
|
|
组建和发挥专项律师服务团作用 | 厅律管处 | 10% |
|
|
| |||||
“扶贫开发双到”活动情况 | 厅组教处 | 10% |
|
|
| |||||
f4 |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情况 | 调研和落实推动司法行政工作科学发展创新举措的情况 | 厅政策法规处 | 检查文件、方案、调研成果。 | 1、形成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和落实省厅关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文件和措施;2、开展相关调研,集中研究改进工作意见;3、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出针对性的办法、措施;4、抓好落实,取得实效。四项要求都符合为优秀,每一项要求不符合降一等次。 |
|
|
|
| |
f5 | 转变作风抓落实工作情况 | 贯彻落实省厅工作意见(粤司[2009]114号文件),转变作风抓落实工作情况 | 厅办公室 | 检查相关资料,实地核查。 | 1、明确抓落实的重点;2、明确抓落实的责任;3、细化抓落实的措施;4、建立抓落实的考核评价机制;5、建立抓落实的责任追究机制;6、贯彻落实省厅工作意见情况。六项要求都符合为优秀,每一项要求不符合降一等次。 |
|
|
|
| |
f6 (类别指标) | 服务和保障《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实施工作情况 | 珠三角地区十地市贯彻落实省厅指导意见(粤司[2009]177号文件),服务和保障《规划纲要》实施的工作情况 | 1、成立组织领导机构,落实领导工作责任情况;2、研究制定本单位贯彻实施《规划纲要》的工作意见;3、贯彻实施省厅指导意见工作情况;4、构建司法行政工作“六大格局”情况;5、开展司法行政工作对口扶持工作情况。五项要求都符合为优秀,每一项要求不符合降一等次。 |
|
|
|
| |||
考核期内 重 点 工 作 | f7 | 体制机制改革工作指数 | 司法行政体制机制建设和改革情况 | 厅政策法规处 | 查阅相关文件。 | 1、积极推进富县强镇事权改革和大部制改革试点工作;2、落实省厅关于委托放权、扩充区局管理权限的相关文件要求;3、研究制定业务领域配套性制度;4、做好各项改革的法律衔接工作。四项要求都符合为优秀,每一项要求不符合降一等次。 |
|
|
|
|
f8 | 落实监所工作“五个优先”情况 | 把监所工作和监所安全稳定作为重中之重,优先研究、优先部署、优先解决、优先落实、优先保障情况 | 省监狱局、省劳教局、厅610办 | 检查相关资料,实地核查。 | 优秀:已建立了“五个优先”的制度性规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并能较好地应用到日常工作中,相应的硬件建设和配套工作能同步跟进。良好:已建立了“五个优先”的制度性规定,可操作性较强并能应用到实际工作中。一般:“五个优先”的制度性规定尚未完全建立。较差:没有建立“五个优先”的制度性规定。 |
|
|
|
| |
f9 | 司法所参与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情况 | 落实“五个不变”情况,积极参与诉前联调工作 | 厅基层处 | 检查相关资料,实地核查。 | 优秀: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厅党委要求,做到“以司法所为基础”,全面落实“五个不变”(司法所的职能、管理体制、标识、办公用产权、财政保障体制不变),诉前联调工作全面开展;良好:基础作用发挥较好,“五个不变”落实较好,诉前联调工作基本开展;一般:基础作用发挥一般,未能全面落实“五个不变”,诉前联调工作进展缓慢;较差:基础作用发挥较差,未能落实“五个不变”;未开展诉前联调工作。 |
|
|
|
|
“一票否决”指标情况
指标组 | 代码 | 指标名称 | 指标构成 | 核定处室 | 自评考核或计算情况 | 备注 |
一 票 否 决 | g1 | 因工作失职发生严重影响所在地社会稳定事件的 | 受到省领导批示和省厅(局)、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或督查 | 厅办公室 | ||
g2 (类别指标) | 所属监所发生重大或特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案件的 | 省监狱局、劳教局 厅610办 | ||||
g3 | 全面工作在当地市委、市政府组织的综合考评中受到通报批评的 | 厅办公室 | ||||
g4 | 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因违法违纪问题受到行政处分、纪律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厅监察专员办 | ||||
g5 | 机要保密工作发生重大失泄密事故的 | 厅办公室 | ||||
g6 | 有其他严重问题 | 厅考评办 |
说 明
1、自评考核或计算情况指自评考核的方法或数据计算过程和结果。;
2、指标所含以上、以下均不包括本数;
3、设定等次标准时,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将全省21个地市分为ⅰ、ⅱ类两个区域类型,不同区域设定不同的等次评定标准。ⅰ类地区包括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都市发展区和优化发展区(即广州、深圳2个市,以及珠海、佛山、东莞、中山4个市);ⅱ类地区包括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区和生态发展区(即惠州、江门、汕头、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12个市,以及韶关、河源、梅州3个市);
4、评价指标的评定情况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5、被评为优秀等次、良好等次、一般等次、较差等次的指标得分系数分别为1、0.8、0.6、0.4;
6、实绩考核和民主测评综合得分的计算方法都为:得分=(a×1+b×0.8+c×0.6+d×0.4)÷(a+b+c+d)×100。其中,a为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指标个数;b为被评为“良好”等次的指标个数;c为被评为“一般”等次的指标个数;d为被评为“较差”等次的指标个数(不含“一票否决”指标);
7、按照实绩考核得分占80%、民主测评得分占20%,计算最终的考评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