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体系(试行)的通知
(郑政〔2011〕94号)
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体系(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0〕17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郑政〔2011〕27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两基”(基层、基础)、“三体系”(目标考核体系、质量标准化体系、责任追究体系)建设步伐,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提高煤矿的科学管理水平和装备水平,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符合我市实际的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经研究,决定建立郑州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体系。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和煤矿事故可防可控理念,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目标,以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体系为载体,对全市地方煤矿实施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强力推进“两基”、“三体系”建设,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二、基本原则
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体系,是实现安全生产主动预防的重要方法,是加强煤矿“两基”、“三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是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有效手段。通过规范有序和公正科学的安全综合评价,促使煤炭企业对照标准自查自纠、查漏补缺、消除隐患,主观能动地达到自我整改,自我巩固、自我完善、自我提高;通过对煤矿安全生产过程进行定性或定量分析,为安全监管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达到严格准入,科学监管,严厉处罚。对安全不达标矿井,采取强制措施,限期整改,直至依法依规予以关闭。
三、目标任务
力争用2-3年时间,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率达到省二级以上水平,50%以上的煤矿创建成省“五优”矿井,赶上或超过省煤炭骨干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依法依规淘汰四类矿井,实现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四、评价范围、标准及程序
(一)评价范围
1.各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
2.地方煤炭主体企业;
3.地方煤炭主体企业所属煤矿及单独保留煤矿。
(二)评价标准
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省、市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分别对各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地方煤炭主体企业、煤矿企业制定详细的评价细则,其中各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评价标准27条(安全红线6条);地方煤炭主体企业评价标准30条(安全红线5条);煤矿企业评价标准245条(安全红线18条)(详见附件1、2、3、4)。
(三)评价时间及程序
煤矿企业要在日常安全生产工作中严格对照评价标准,不断开展自我评价,主动查漏补缺;地方煤炭主体企业每月对所属煤矿进行一次安全初评,评价结果及时上报所在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产煤县(市、区)政府每季度对辖区内地方煤矿进行一次安全评价,评价结果及时上报郑州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核;郑州市人民政府委托市煤炭局每季度对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全市地方煤炭主体企业进行安全评价,随时对评价结果进行抽查。
五、评价结果及运用
(一)煤矿企业按评价得分高低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和四类矿井,对煤矿实施分类管理,总的要求是:鼓励支持一类矿井,督促指导二类矿井,重点监管三类矿井,逐步淘汰四类矿井。做到安全监管重点突出,有的放矢。
一类矿井:得分不少于总分90%(含90%),且不触及安全红线的。对一类矿井,各级政府和煤炭管理部门要从优先复工复产、证照办理等生产政策和技术服务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二类矿井:得分不少于总分85%(含85%),且不触及安全红线的。对二类矿井,各级政府和煤炭管理部门要认真分析该类煤矿在生产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针对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制定措施,限期整改提高,确保装备上水平,管理上台阶。
三类矿井:得分不低于总分80%(含80%),或者触及安全红线的。对三类矿井,必须实施不少于一个月的隐患整改,隐患整改期间,停止井下采、掘作业,每班下井人数不得超过29人;其中触及安全红线的矿井,责令停产整顿。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和煤炭管理部门要落实领导挂牌督办制度,派专人驻矿监管。问题整改到位后,按照有关程序复工复产。凡不按规定进行隐患整改或停产整顿的,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四类矿井:得分低于总分80%、连续两次被评为三类矿井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对四类矿井,必须实施不少于2个月的整顿,整顿到期后,仍然达不到三类以上(不含三类)矿井标准的煤矿,符合关闭情形的,由产煤县(市、区)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地方煤炭主体企业按评价得分高低和所属煤矿分类情况分为一类、二类主体企业。
一类主体企业:得分不少于总分85%(含85%),且所属矿井没有被评为三类及以下矿井的。对一类主体企业,各级政府和煤炭管理部门要从安全投入、安全改造资金补助、产业改造升级等方面给予扶持。
二类主体企业:得分低于总分数的85%或者所属煤矿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被评为三类及以下等级矿井的。对二类主体企业,建议免去地方煤炭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的职务,由市煤炭管理部门对其他安全相关负责人及所属煤矿相关负责人进行脱产业务培训。同时,要求地方煤炭主体企业组织管理人员进行一个月时间的整顿学习,并进一步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制度措施、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强化现场管理,整顿结束后,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复查,复查仍达不到一类主体企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各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对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的评价,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安全生产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的通知》(郑政〔2011〕73号)规定,作为市委、市政府对各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每季度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体系的重要性,始终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放在第一要务的首要位置,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订具体评价实施细则,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地方煤炭主体企业和煤矿企业要按照评价细则,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格落实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制度,确保煤矿安全综合评价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二)明确主体,落实责任
地方煤炭主体企业和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评价细则,定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自评活动,狠抓“两基”建设,强化现场管理,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安全生产评价体系,加强对所属煤矿日常安全监管,打造安全生产标准化矿井。产煤县(市、区)政府和煤炭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理顺监管体制,创新监管方法,明确监管重点,对辖区地方煤矿强力推行省煤炭骨干企业现代化管理模式和先进管理经验,切实提高煤矿减灾抗灾能力,实现煤炭工业健康稳定发展。
(三)科学评价,严格追责
各级政府要通过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体系,狠抓基层和基础管理,把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体系和目标考核体系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体系,按照“谁检查、谁评价,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对辖区煤矿进行科学、公正、合理的评价,严禁出现私自降低标准、弄虚作假等行为。对不依法履行职责,不认真履行职责,辖区煤矿存在重大隐患仍继续组织生产或导致事故发生的,严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补充意见》(豫政〔2011〕40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郑政〔2011〕74号)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四)提升标准,扶优扶强
地方煤炭主体企业和煤矿企业要在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评价细则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制订主体企业和煤矿企业创建省“五优”矿井的具体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同时,煤矿企业要不断进行工艺设备、装备的升级改造,提高煤矿井下采掘机械化和自动化水平,提升煤矿安全系数,对达到省“五优”标准或实现采掘机械化的矿井,市政府将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五)广泛宣传,强化监督
各产煤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体系内容和重要意义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所属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评价结果,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举报的煤矿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并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10〕80号)有关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附件:
1.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安全监管综合评价细则
2.地方煤炭主体企业安全生产综合评价细则
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综合评价细则
4.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综合评价签字表
附件1:
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安全监管综合评价细则
县(市): 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 | 考评 | 评分方法 | 备注 | |||
序号 | 考评内容 | 应得分 | 实得分 | |||
安全 检查 | 1 | 对辖区煤矿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每旬每矿检查不少于1次,有检查记录 | 10 |
| 少检查一个煤矿或无检查记录一矿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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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辖区煤矿每季度开展1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有检查方案、记录、总结(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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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适时开展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有检查方案、记录、总结(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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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主要负责人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3次,分管安全生产相关业务负责人不少于8次,业务部门负责人不少于1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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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辖区煤矿每月至少组织1次“打非治违”活动,有检查方案、记录、总结(通报) | 4 |
| 无打非治违记录(档案)不得分,无检查方案、记录、总结(通报)一矿扣1分 | ||
安全 调度 | 6 | 对辖区煤矿每日进行安全生产调度 | 4 |
| 检查记录,缺少一天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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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辖区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光纤联网,且监测监控系统能正常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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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副科级以上干部及各业务部门实行煤矿分包责任制 | 5 |
| 查阅相关红头文件,未实行不得分 | ||
9 | 积极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应用(如综采、综掘、大型设备变频改造等) | 5 |
| 无推广计划不得分,有一家煤矿实现加1分,最高加5分 | ||
安全管理 | 10 | 每周召开一次局长安全办公会 | 5 |
| 查会议记录,无记录不得分,发现一处问题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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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建立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和上报制度,并严格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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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 12 | 对辖区内煤矿年度、季度、月度采掘作业计划按规定进行审查、备案;对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井上下供配电图、安全监控图(高瓦斯、突出矿井要增设抽放系统布置图)等5种图纸每月进行交换,与市煤炭局每季度进行交换 | 6 |
| 缺一矿扣2分 | |
13 | 认真组织辖区内煤矿节后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相关资料备案 | 10 |
| 煤矿验收有方案,有隐患签字表,有整改报告,发现存在一处问题扣2分 | ||
14 | 做好辖区煤矿瓦斯水害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年度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督促煤矿每年编制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上报市局备案 | 8 |
| 缺少一矿扣1分 | ||
15 | 根据煤矿井下实际情况,每年对劳动定员核定进行审批,并监督落实 | 12 |
| 查文件,缺少一矿扣3分 | ||
16 | 对辖区停工停产矿井严格落实“两到位、五控制” | 15 |
| 发现1家停工停产矿井未落实到位不得分 | ||
17 | 加强对技改(基建)矿井监管,已形成的采煤工作面由县(市)煤炭管理部门监督采取封闭措施,严禁在技改区域内组织生产,杜绝不技改偷生产、边技改边生产现象。将技改剩余工程量、完工时间、具体负责人等在煤矿主要场所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15 |
| 发现1家技改(基建)矿井存在该现象不得分;1家技改矿井未进行公示扣2分,1家煤矿公示内容和位置不符合要求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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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上级各部门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而县(市)管理部门最近一周内检查没有发现 | 15 |
| 存在该现象不得分 | ||
19 | 上级各部门会议精神及文件落实情况 | 10 |
| 存在一起未按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情况的扣2分 | ||
20 | 上级各部门检查的问题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 10 |
| 整改复查报告、县局复查人员签字少一项扣1分 | ||
教育培训 | 21 | 建立或明确煤炭教育培训管理职能部门、明确专人负责,有任命文件及分工要求 | 3 |
| 无管理职能部门不得分,未明确专人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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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 | 22 | 煤炭教育培训工作纳入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发展管理规划。有年度工作目标、有年度教育培训工作计划 | 3 |
| 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年度工作要点或相关文件无此内容不得分 | |
23 | 按照省、市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要求,做好有关煤炭教育培训工作,并抓好落实 | 3 |
| 未按照省、市行业管理部门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工作的,1次扣1分 | ||
24 | 落实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工作,制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培训、鉴定计划,并抓好落实 | 3 |
| 无计划扣2分,未按计划抓落实扣2分 | ||
25 | 复工复产矿井从业人员备案率100%。且每季度将变更情况上报市局有关部门 | 4 |
| 缺1矿扣1分,季度上报缺1次扣2分 | ||
安全生产 | 26 | ★上级部门查处辖区煤矿存在非法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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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一季度内辖区煤矿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 50 |
| 辖区煤矿发生死亡事故不得分 | ||
总分 |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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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地方煤炭主体企业安全生产综合评价细则
主体企业: 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 | 考评 | 评分方法 | 备注 | |||
序号 | 考评内容 | 应得分 | 实得分 | |||
机构 设置 | 1 | 领导配备齐全:董事长、总经理,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等副总 | 8 |
| 未配备齐全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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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机构设置齐全:安全、生产技术、通风(通防)、地测防治水、机电、培训、总工办、调度室等,配备必要安全办公设施(电脑、打印机、档案柜、电话等) | 8 |
| 少一个部门不得分,一个部门必要的办公设施配备不齐全扣2分 | ||
3 | ★安全、生产技术、通风(通防)、地测防治水、机电等业务部门配备人员不少于5人,且为煤炭专业院校毕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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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规章 制度 | 4 | 建立健全并落实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各业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 5 |
| 缺一项责任制或未落实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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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立健全并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等 | 5 |
| 缺一项制度或未落实扣2分 | ||
安全 检查 | 6 | 召开由董事长参加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研究解决所属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每旬至少召开一次 | 5 |
| 检查会议记录,少一次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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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所属煤矿开展安全检查情况,每月每矿检查不少于3次,有检查记录和隐患整改报告,发现重大隐患应向县(市)、市煤炭管理部门上报 | 20 |
| 少检查一次不得分,检查记录不全,未及时上报等一处扣5分 | ||
8 | 建立并实施定期开展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制度,要求至少每季度组织验收一次 | 10 |
| 未建立制度扣5分,验收少一次扣5分 | ||
9 | ★每年开展四次季度安全大检查,定期开展各项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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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投入 | 10 | 制定所属煤矿年度安全设施投入或改造计划并实施 | 5 |
| 无年度计划扣3分,未按计划实施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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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与专业院校和科研单位进行长期合作,针对所属煤矿实际,研究解决重大隐患和技术难题 | 10 |
| 查看协议,无合作协议不得分,未研究解决隐患和技术难题扣6分 | ||
| 12 | 积极推广综采、综掘、机电设备变频改造、通风系统优化等 | 4 |
| 制定推广计划得4分,推广一项加2分,加分不超过5分 | |
安全 调度 | 13 | ★实现对所属煤矿监测监控系统光纤联网,且监测监控系统能正常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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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建立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实现视频会议功能 | 6 |
| 远程监控少一个采掘工作面扣2分,未实现视频会议功能扣4分 | ||
现场 管理 | 15 | 主体企业副总以上领导及各业务部门必须分包煤矿 | 8 |
| 查阅相关文件,少一矿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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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每月下井次数:总经理不少于5次,副总不少于10次,安全、生产技术、通风(通防)、地测防治水、机电等业务部门负责人不少于15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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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掘 管理 | 17 | 对所属煤矿采掘作业地点进行审批,并上报市、县(市)管理部门备案 | 15 |
| 未按要求审批或备案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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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所属矿井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季度和月采掘生产作业计划、5种图纸进行存档,并按照规定上报审查、交换、备案 | 12 |
| 一项未审批、交换或未备案扣2分 | ||
19 | 突出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突设计,经主体企业总工审批,并组织实施。突出煤层所有采掘工作面开始作业前必须编制消突报告,并经主体企业总工审批 | 12 |
| 一项未审批签字或未备案扣2分 | ||
20 | 根据所属煤矿实际情况进行井下劳动定员核定,报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 15 |
| 未核定或未报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不得分 | ||
三评 价一 评定 | 21 | 对所属煤矿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工前进行“三项评价”(瓦斯防治、水害治理、顶板管理)和一项评定(机电运输评定) | 15 |
| 未进行评价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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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培训 | 22 |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公司安全生产年度工作目标,制定年度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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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按照省、市、县(市)有关要求,做好有关煤炭教育培训工作的落实 | 2 |
| 未按要求落实省、市、县(市)要求的,缺一次扣1分 | ||
24 | 开展教育培训专项检查工作,每月1次对所辖煤矿企业教育培训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做到有具体检查标准、有整改落实责任人、有总结、有处罚措施 | 5 |
| 缺一次扣1分 | ||
教育 培训 | 25 | 落实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资格准入管理工作,制订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年度计划,并按抓好落实 | 5 |
| 未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扣2分。未按照计划落实扣2分 | |
26 | 建立教育培训机构,落实相关经费,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培训任务 | 5 |
| 无机构不得分,无专人负责扣2分,经费不落实扣2分,任务不落实一次扣2分 | ||
27 | 所属煤矿企业按要求落实各项教育培训工作 | 5 |
| 查看煤炭主体企业、煤矿企业一项未按有关要求落实教育培训工作扣1分 | ||
28 | 所辖煤矿企业复工复产矿井从业人员备案率100%。且每季度将变更情况按要求报上级有关部门 | 5 |
| 缺一矿扣1分,季度上报缺一次扣1分 | ||
应急 救援 | 29 | 建立煤矿应急救援预案、事故救援和报告制度,并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应急演练 | 10 |
| 缺一项扣3分,不规范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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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 情况 | 30 | 一年内所属煤矿未发生安全生产人员死亡事故 | 100 |
| 一年内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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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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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综合评价细则
企业名称: 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 | 评价 | 评分方法 | 备注 | ||||||
序号 | 评价内容 | 应得分 | 实得分 | ||||||
矿井规模及灾害情况(50分) | 矿井井型 | 1 | 15-30万吨/年(不含30万吨/年) | 2 |
| 对应等级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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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0-60万吨/年(不含60万吨/年)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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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60万吨/年以上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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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等级 | 4 |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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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高瓦斯矿井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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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低瓦斯矿井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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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地质 | 7 |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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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简单、中等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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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尘爆炸 | 9 | 煤尘有爆炸危险性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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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煤尘无爆炸危险性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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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层自燃 | 11 | 煤层自燃分级:i级容易自燃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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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煤层自燃分级:ⅱ级自燃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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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煤层自燃分级:ⅲ级不易自燃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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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层倾角 | 14 | 倾斜煤层、急倾斜煤层(25度以上)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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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缓倾斜煤层(8-25度)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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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近水平煤层(8度以下)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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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事故 | 17 | 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人员死亡事故 | 20 |
| 本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人员死亡事故的,死亡1人倒扣100分,死亡2人倒扣200分,以此类推 | ||||
单项合计 |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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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安全管理(250分) | 证照 | 18 | ★从事生产的煤矿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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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五职”矿长证件齐全、有效 | 30 |
| 证件过期(包括正在培训)或未及时变更不得分 | |||||
机构设置 | 20 | 设置安全、生产技术、地测防治水、通风(通防)、机电、培训、调度室等管理部门,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电脑、打印机、档案柜、电话等) | 6 |
| 查文件和办公场所,少一个部门不得分,一个部门办公设施不全扣2分 | ||||
人员配备 | 21 | 矿井配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其中采掘、机电、通风等专业每个专业不少于3人,地测专业不少于1人 | 15 |
| 查看毕业证、考勤、工资发放情况等,一人不符合要求倒扣50分,两人倒扣100分,以此类推 | ||||
22 | 矿井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安检员、瓦检员)不少于20人 | 15 |
| 查看特殊工种证、考勤、工资发放情况等,缺少一人分数倒扣50分,两人倒扣100分,以此类推 | |||||
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 23 | 建立健全矿井各级领导(“五职”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各业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 4 |
| 缺一项责任制扣2分 | ||||
24 | 建立健全矿井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等 | 4 |
| 缺一项制度扣2分 | |||||
安全检查 | 25 |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矿井每旬至少组织一次全面隐患排查,并建立隐患整改台账,对隐患实行闭合管理 | 4 |
| 查看制度和记录,未建立制度扣2分,少一次隐患排查不得分,其它发现一处问题扣2分 | ||||
26 | 每旬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分析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薄弱环节 | 4 |
| 检查会议记录,缺一次不得分 | |||||
27 | 对上级各部门安全检查发现的隐患落实整改,建立台账 | 10 |
| 查看台账,一处隐患未整改到位不得分 | |||||
防止三超 | 28 |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准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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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不超过规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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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三违 | 30 | 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反“三违”专项检查活动,建立“三违”人员登记台账 | 6 |
| 查看台账,未开展专项检查不得分 | ||||
31 | 现场检查“三违”现象 | 20 |
| 现场检查,发现一处“三违”现象不得分 | |||||
矿级领导带班情况 | 32 | 建立并落实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明确矿级领导带班次数;井下进行特殊作业时,如巷道贯通、遇地质变化带、大型机电设备更换等,带班矿长必须亲临现场指挥),带班下井记录填写应真实,内容应包括特殊作业现场指挥情况、井下履行职责情况、隐患处理情况 | 20 |
| 查看制度和带班下井记录,未建立矿级领导入井带班制度或未严格落实的倒扣100分,制度和记录内容不全不得分, | ||||
33 | 建立并落实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 10 |
| 未建立制度不得分,其它发现一处问题扣5分 | |||||
34 | 制定矿级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以及工作计划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 | 5 |
| 未制定不得分 | |||||
35 | 矿级领导全程满点带班,无弄虚作假现象 | 15 |
| 矿级领导带班记录、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人员定位系统相关信息进行四对照,发现一处问题不得分,未公示不得分 | |||||
36 | 井口明显位置公示当班领导带班情况和上月带班情况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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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 | 37 | 建立辅助救护组织或辅助救护队 | 10 |
| 查看机构设立文件和办公地点、办公设施,发现一处问题扣5分 | ||||
38 | 辅助救护组织(队)定期开展业务训练,设专人值班 | 6 |
| 发现一处问题扣3分 | |||||
39 | 各种救护装备(氧气呼吸器、自救器、灭火器、个人防护装备、通讯工具等)配备齐全 | 6 |
| 发现一处问题扣3分 | |||||
40 | 签订救护协议情况 | 3 |
| 未签订不得分 | |||||
41 | 制定《矿井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习,且时间应安排在上半年 | 7 |
| 未制定预案和计划扣5分,未进行救援演习不得分 | |||||
其他 | 42 | 一线监督员配备:30万吨及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受水威胁严重矿井不得少于30人;30万吨以下矿井原则上按每万吨不少于1人配备 | 10 |
| 配备数量不足不得分 | ||||
43 | 现场检查每个采、掘、维修作业地点必须配备一线监督员 | 10 |
| 现场检查一个地点未配备一线监督员不得分 | |||||
44 | 井下工程没有层层转包或以包代管 | 10 |
| 发现问题倒扣100分 | |||||
45 | 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11种图纸 | 10 |
| 发现一处问题扣2分 | |||||
46 | 矿井现状公示牌安设在矿大门口显著位置,内容填写正确、齐全 | 5 |
|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 |||||
单项合计 |
|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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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一通三防 (300分) | 通风系统 | 47 |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矿井、采区通风系统必须由地方煤炭主体企业审批,向县局备案,且矿井有效风量不低于85% | 10 |
| 无独立的通风系统倒扣100分,无审批不得分,无备案或有效风量低于85%扣5分 |
| ||
48 | 掘进巷道贯通前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进行贯彻落实 | 6 |
| 未编制措施或未贯彻落实不得分 | |||||
49 | ★通风系统按正规设计形成,不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和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采区进(回)风巷贯穿整个采区,或者不存在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
|
|
| |||||
50 | ★矿井总风量满足要求,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满足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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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1 | 矿井通风等积孔不低于1.5 | 10 |
| 计算等积孔,低于1.5扣5分,每再低于0.2加扣1分 | |||||
52 | 低瓦斯矿井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可以串联通风1次,串联通风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12、114条的规定进行管理 | 12 |
| 对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发现一处问题扣3分 | |||||
53 | 矿井必须安装两套同等通风能力的主要通风机,且安装和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21条规定 | 10 |
| 未安装同等能力的不得分,其它发现一处问题扣4分 | |||||
54 | 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施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并能在10min内改变风流方向,每年开工前由县(市)矿山救护中队组织进行一次反风演习,有演习报告 | 6 |
| 查阅记录和演习报告,发现一处问题扣3分 | |||||
55 | 矿井主要通风机机房应配备专职司机,悬挂铭牌、责任制、警示牌和反风操作系统图,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各种记录填写齐全 | 8 |
| 查看现场和各种记录,发现一处问题扣3分 | |||||
56 | 矿井每旬进行一次全面测风;测风地点符合要求,并及时填写报表和牌板,报表填写规范 | 15 |
| 未按规定测风不得分,其它发现一处问题扣5分 | |||||
57 |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设置专用回风巷 |
|
| 矿井必须设置专用回风井,采区设置专用回风巷 | |||||
58 |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主要运输巷严禁设置风门 | 10 |
| 发现问题不得分 | |||||
通风设施 | 59 | ★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符合标准,设置满足通风安全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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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0 | 通风设施周围5m范围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 10 |
| 查看现场,发现一处问题扣3分 | |||||
61 | 风门必须安设两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两道反向风门,门框要包边,有衬垫,不漏风,主要风门设置开关传感器,并设置声光报警装置 | 15 |
| 查看现场,发现一处问题扣3分 | |||||
62 | 永久密闭使用不可燃性材料,与围岩接实,周边有掏槽,密闭内要设反水池或反水管;设栅栏、警标、检查管理牌板,自燃发火煤层要设观测孔、措施孔,并建立台账 | 10 |
| 查看现场和记录,发现一处问题扣5分 | |||||
63 | 临时密闭不漏风,密闭要设栅栏、警标,并建立台账 | 5 |
| 现场检查和查看记录,发现一处问题扣3分 | |||||
64 | 矿井进风井和回风井要建立永久测风站(斜井在进、回风口30m以内,立井在井底车场适宜位置),测风站长度不少于4m,断面光滑,前后10m范围内无拐弯、分支 | 15 |
| 发现一处问题扣5分 | |||||
局扇管理 | 65 | 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 10 |
| 发现一处问题不得分 |
| |||
66 | 局部通风机必须吊挂或垫高,离地高度大于0.3m(薄煤层开采根据作业规程要求设置高度),装设消音器,设备要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风筒末端到工作面距离和出风量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 15 |
| 发现一处问题扣5分 | |||||
67 | 局部通风机指定人员实行挂牌管理,不得出现无计划停风,有计划停风必须有专项措施 | 8 |
| 现场检查和查看记录,发现一处问题扣3分 | |||||
68 | 风筒使用阻燃风筒,安设风筒传感器,接头严密,无破口,接口反压边,拐弯处设弯头,不准拐死弯,吊挂平直,逢环必挂 | 10 |
| 现场检查,发现一处问题扣4分 | |||||
69 | 局部通风机实现“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 | 20 |
| 未实现倒扣100分 | |||||
70 | 局部通风机每旬至少进行一次甲烷风电闭锁试验,每天进行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切换试验,试验记录认真填写并存档 | 8 |
| 检查记录,发现一处问题扣3分 | |||||
防瓦斯 | 71 | ★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 |
|
|
| ||||
72 | ★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 |
|
| 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检查的地点和次数符合要求。检查做到井下牌板、记录、台账三对照 | |||||
73 | 临时停风地点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长期停风区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 6 |
| 查看现场和记录,发现一处问题不得分 | |||||
74 | 瓦斯检查仪器、仪表齐全,满足瓦斯检查需要,并定期检验 | 6 |
| 查看实物、台账和检验记录,发现一处问题扣3分 | |||||
防火 | 75 | 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位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5条规定,设专人值班,储存的材料、工具品种和数量符合规定 | 8 |
| 未设置或位置不符合要求不得分,其它发现一处问题扣4分 | ||||
76 | 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 8 |
| 现场检查,发现一处问题扣4分 | |||||
77 | 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无明火作业 | 5 |
| 现场检查,存在明火作业不得分 | |||||
78 | 地面主要场所、井下各个硐室和材料集中存放处防灭火设施齐全、有效 | 5 |
| 查看现场,发现一处问题扣2分 | |||||
79 | 井下电焊作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规定,并制定专项安全措施,经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批 | 5 |
| 发现问题不得分 | |||||
防尘 | 80 | 煤尘有爆炸危险性的矿井总进、回风巷应设主隔爆设施(长度不小于30m,容量不小于400l/m2),采掘面进、回风巷应设辅助隔爆设施(长度不小于20m,容量不小于200l/m2),并悬挂管理牌板 | 10 |
| 未设置隔爆设施不得分,其它发现一处问题扣3分 | ||||
81 |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 4 |
| 未设置不得分 | |||||
82 | 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采煤工作面回风巷、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等地点设置喷雾装置 | 15 |
| 喷雾装置少一个地点设置扣4分 | |||||
83 | 建立并落实定期冲刷巷道积尘制度,主要进风巷至少每月冲刷一次 | 5 |
| 井下查看巷道和记录,未建立制度、未落实或无记录不得分 | |||||
其它 | 84 | 每月至少由矿长召开一次通风例会,排查通风隐患,并填写会议记录 | 4 |
| 查看会议记录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 ||||
85 | 通风安全仪器仪表要专人保管、发放,建立维修、保养制度,定期校正、定期进行计量检定,保证完好 | 6 |
| 无专人保管、发放不得分,各项制度、记录不全扣3分 | |||||
单项合计 |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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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矿井地测防治水 (200分) | 地测 | 86 | 坚持巷道开门、贯通、停头、复工、停采及工程进度等通知单制度,通知单应提前(岩巷20-30m,煤巷30-40m)发送施工单位,矿分管领导及技术、安全、通风等科室 | 8 |
| 发现一处问题扣3分 |
| ||
87 | 煤矿各项采掘工程在设计施工前,地测部门必须提交采区地质说明书、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和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 | 6 |
| 缺少一份说明书扣3分 | |||||
88 | 矿井必须建立井上、下水文观测系统,并按规定时间坚持观测 | 10 |
| 未按规定建立观测系统或无观测记录不得分,其它发现一处问题扣3分 | |||||
防治水 | 89 | ★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后,组织生产 |
|
|
| ||||
90 | 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水文(地质)、测量专业各不少于1人;配备不少于2台钻进深度不低于75m的大功率探水钻机,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 15 |
| 发现问题不得分 | |||||
91 | 矿井应当根据情况建立《煤矿防治水规定》第16条规定的防治水基础台账 | 6 |
| 根据矿井实际情况,缺少一份台账扣2分 | |||||
92 | 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并由矿总工负责组织审定 | 8 |
| 未编制报告不得分;未经审定扣4分 | |||||
93 | 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年度防治水计划和防治水措施,并组织实施 | 8 |
| 未编制或未组织实施不得分,针对性不强扣4分 | |||||
94 | 编制五种防治水图件:充水性图、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综合水文地质图、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水文地质剖面图 | 8 |
| 五种图纸少一种或绘制不符合要求扣4分 | |||||
95 | 矿井每月进行一次防治水隐患排查,并有书面排查分析记录 | 5 |
| 查看隐患排查记录,无记录和整改意见不得分,其它发现一处问题扣3分 | |||||
96 | ★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
|
|
| |||||
97 |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具有独立供电系统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其它突水淹井危险的采掘区域,在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设置的,应制定防突水措施,有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批 | 10 |
| 发现一处问题不得分 | |||||
98 | 防水闸门的质量、设置、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73条规定 | 10 |
| 发现一处问题扣5分 | |||||
99 | 有《煤矿防治水规定》第92条规定的情况之一应进行探放水 | 10 |
| 发现问题倒扣100分 | |||||
100 | 探放水设计、措施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布置探放水钻孔应当遵循《煤矿防治水规定》第94条规定 | 20 |
| 发现一处问题扣5分 | |||||
101 | 矿井采、掘前进行钻探、物探。采面回采前有地质部门提供的水文地质报告,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批 | 15 |
| 未进行探测或无报告不得分,未审批扣5分 | |||||
102 | 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在安装钻机进行探水前,应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第96条规定 | 10 |
| 井下发现未使用专用钻机探放水不得分;其它发现一处问题扣4分 | |||||
103 | 主泵房至少有2个安全出口;工作、备用和检修泵排水能力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278条规定 | 15 |
| 发现一处问题不得分 | |||||
104 | 主泵房设置防水防火的密闭门;泵房和水仓连接通道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门 | 4 |
| 未设置密闭门和控制闸门不得分 | |||||
| 105 | 泵房专人值班,持证上岗,各种责任制、制度、图纸、记录齐全 | 6 |
| 无专人值班不得分,其它发现一处问题扣2分 | ||||
106 | 主要水仓必须有主仓和副仓,水仓容量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280条规定 | 10 |
| 发现问题不得分 | |||||
107 | 雨季前对排水设备进行检修、维护、联合排水试验,对水仓、沉淀池进行清挖 | 10 |
| 现场检查和查看记录,发现一处问题扣2分 | |||||
108 | 矿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急预案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每年都应当对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并于雨季前进行1次演练 | 6 |
| 未制定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和进行演练等不得分,其它发现一处问题扣3分 | |||||
单项合计 |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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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六大系统”(300分) |
监测监控系统 | 109 | ★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正常,断电报警功能灵敏可靠,各类传感器安设到位、参数设置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 |
|
|
|
| ||
110 | 具备甲烷超限断电闭锁、风电闭锁和故障断电闭锁功能,与县(市)煤炭管理部门联网 | 20 |
| 现场检查和实验,发现一处问题不得分 | |||||
111 | 监控中心配备专职人员,实现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8小时的在线式不间断电源,双机热备份,备机能在5分钟内启动 | 10 |
| 现场检查和实验,发现一处问题不得分 | |||||
112 | 各类传感器定期进行调校,定期进行瓦斯超限断电测试,设备定期进行检修、维护,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如实填写记录 | 15 |
| 检查各种记录,发现一处问题扣5分 | |||||
113 | 地面主副井绞车房、副井井口、主要通风机房,井下主要硐室、井底车场、掘进工作面等地点安设视频传感器,并能正常运行 | 15 |
| 现场检查,发现一处问题扣5分 | |||||
114 | 各项岗位责任制、管理制度齐全并落实 | 5 |
| 检查制度和落实情况,发现一处问题扣3分 | |||||
人员定位系统 | 115 | 矿井人员定位系统满足《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定位分站、基站等相关设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运行正常,并与上级管理部门联网 | 15 |
| 发现存在问题不得分 | ||||
116 | 系统具有携卡人员当前信息显示、实时报警、显示、人员轨迹显示、查询、考勤报表、数据备份、自诊断、打印、双向通讯等功能 | 15 |
| 功能不齐全不得分 | |||||
117 | 实现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8小时的在线式不间断电源,系统主机应具备双机备份,备机能在5分钟内启动 | 10 |
| 发现存在问题不得分 | |||||
118 | 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水平、采区等)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下井人员必须携带标示卡 | 15 |
| 不能覆盖整个井下或检查发现入井人员未携带标示卡不得分 | |||||
119 | 建立并落实人员定位系统定期检修和维护制度 | 10 |
| 未建立制度扣5分,未落实不得分,其它发现一处问题扣2分 | |||||
120 | 建立并落实各项岗位责任制、管理制度;如实填写各项记录;相关图纸绘制符合要求 | 5 |
| 检查制度、记录和落实情况,发现一处问题扣3分 | |||||
压风自救系统 | 121 | 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压风管路敷设和供气阀门安设符合要求 | 15 |
| 发现一处问题不得分 | ||||
122 | 压风自救装置应具有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和开关等功能,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不存在无风、漏风或自救袋破损长度超过5毫米的现象 | 10 |
| 发现一处问题扣5分 | |||||
123 | 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规格应按矿井需风量、供风距离、阻力损失等参数计算确定,且主管路直径不小于100毫米,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50毫米 | 10 |
| 未计算扣2分,管路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 |||||
124 | 主送气管路应装集水放水器。在供气管路与自救装置连接处,要加装开关和汽水分离器 | 10 |
| 没有安装不得分 | |||||
125 | 建立并落实日常检修和维护制度 | 10 |
| 未建立制度扣5分,未落实不得分,其它发现一处问题扣2分 | |||||
供水施救系统 | 126 | 供水施救系统支管、阀门、喷雾装置、饮用水供水阀门等安装地点、标准符合要求 | 15 |
| 发现一处问题不得分 | ||||
127 | 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应洒水;在煤、岩层中钻孔,应采取湿式钻孔 | 10 |
| 发现一处问题不得分 | |||||
128 | 建立并落实日常检修和维护制度 | 10 |
| 未建立制度扣5分,未落实不得分,其它发现一处问题扣2分 | |||||
通信联络系统 | 129 | 控制中心实现双回路供电,配备不小于2小时不间断电源,有声光报警装置,24小时值班 | 10 |
| 发现一处问题不得分 | ||||
130 | 电话安设地点符合要求 | 15 |
| 发现一处问题不得分 | |||||
131 | 通信联络系统具有双向语音通信、组呼、全呼、查询、录音、人机对话、连续监测、发布紧急通知和危险警报等功能 | 10 |
| 发现一处问题不得分 | |||||
132 | 建立并落实日常检修和维护制度 | 10 |
| 未建立制度扣5分,未落实不得分,其它发现一处问题扣2分 | |||||
紧急避险系统 | 133 | 矿井必须由有资质的机构编制紧急避险系统整体设计,经过主体企业和煤矿技术负责人逐级批准后,报县(市)管理部门备案 | 10 |
| 未编制紧急避险系统整体设计不得分,未逐级批准扣3分,未备案扣3分 | ||||
134 | 制定并落实施紧急避险系统施工计划 | 5 |
| 未制定施工计划不得分 | |||||
135 | 2010年年底前, 尚未经批准进行联合试运行的技改矿井,要将紧急避险系统纳入技改工程,投入生产前必须建成 | 15 |
|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 |||||
单项合计 |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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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采掘管理(250分) | 技术管理 | 136 | 按照规定配备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并定期召开专题技术会议 | 4 |
| 无配备总工程师本项不得分;无配备副总工程师扣2分,无召开会议扣2分 |
| ||
137 | 按照规定设立技术管理机构,采煤、开拓(掘进)、通风、机电、运输等生产区(队)配备技术负责人 | 4 |
| 技术管理机构、技术负责人配备不足不得分 | |||||
138 | 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技术标准齐全 | 4 |
| 缺一项制度或标准扣2分 | |||||
139 | 按照《规范全市地方煤矿采掘工程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对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季度和月度采掘生产作业计划等资料及时报县、市局备案 | 8 |
| 一份资料未按要求报县、市局备案扣4分 | |||||
140 | 对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井上下供配电图、安全监控图(高瓦斯、突出矿井要增设抽放系统布置图)每月向县局进行交换,每季度向市局进行交换 | 6 |
| 一份图纸未进行交换扣3分 | |||||
141 | 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经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市煤炭管理局审查批复,并按照设计组织施工 | 6 |
| 未编制或审批均不得分,施工与实际不一致不得分 | |||||
| 142 | 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壁式采煤方法,至少保持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 | 6 |
| 发现问题倒扣100分 | ||||
143 | 采煤工作面开采前必须编制开采设计和作业规程;开拓掘进工作面开工前,必须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经审查批准后组织作业人员贯彻 | 10 |
| 未编制设计和作业规程不得分,其它发现一处问题扣3分 | |||||
144 | 井下巷道严禁使用木支护和摩擦式金属支柱支护 | 15 |
| 检查发现井下存在一处倒扣50分,两处倒扣100分,以此类推 | |||||
145 | 采用放顶煤必须编制开采设计,并完善通风、防瓦斯、煤尘、水、火和处理坚硬顶板专项安全措施 | 6 |
| 未编制开采设计或专项安全措施不得分 | |||||
顶板管理 | 146 | 合理选择支护方式,支架、支柱支撑范围内与采高相符,不得超高使用,支护质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 8 |
| 现场查看,发现一处问题扣3分 | ||||
147 | 刮板输送机机头、机尾要有压(戗)柱;小绞车有牢固压(戗)柱或地锚 | 8 |
| 发现一处问题扣3分 | |||||
148 | 采煤工作面不得有泄液柱、空载支柱,不出现死柱,在用支柱完好;最大、最小控顶距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 12 |
| 发现一处问题扣5分 | |||||
149 | 用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的工作面,采空区冒落高度普遍不小于1.5倍采高,局部悬顶和冒落不充分的,应加强支护,采空区空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要进行强制放顶 | 6 |
| 发现一处问题不得分 | |||||
150 | 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应超前20m进行超前支护,距工作面煤壁10m内双排支护,10-20m单排支护,并保持畅通 | 5 |
| 发现一处问题不得分 | |||||
151 | 坚持支护质量和顶板动态监测,有观测仪器,并有健全的分析和处理责任制、有记录资料并开展矿压观测预报工作 | 10 |
| 查看仪器和监测记录,未配备观测仪器或无记录不得分,其它发现一处问题扣3分 | |||||
152 | 工作面初次放顶、收尾及过地质构造带应编制专项措施,并实施 | 6 |
| 未编制或未按措施实施不得分 | |||||
153 | 掘进工作面控顶距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 8 |
| 控顶距离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 |||||
154 | 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临时支护形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 10 |
| 发现一处问题不得分 | |||||
工作面管理 | 155 | 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φ100mm不得小于90kn,φ80mm不得小于60kn | 8 |
| 查看测压记录,并现场抽查,无测压记录不得分,抽查不少于2根支柱测压,1根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 ||||
156 | 支柱全部编号管理,不得缺梁少柱 | 6 |
| 查看台账和现场,发现一处问题不得分 | |||||
157 | 底板松软时,支柱必须穿柱鞋;支柱迎山有力,不出现连续3根以上迎山不合格,采高大于1.5m、倾角大于15度,应有防倒措施 | 8 |
| 发现一处问题扣3分 | |||||
158 | 开拓掘进作业场所悬挂施工图板(施工断面图、炮眼布置三视图、避灾路线图和爆破说明书),按规定施工 | 4 |
| 图板少一块扣2分 | |||||
159 | 工作面实现“三平一直两畅通” | 10 |
| 未实现不得分 | |||||
160 | 采用放顶煤工艺矿井,应制定综采、悬移和滑移支架放顶煤工艺推广计划 | 5 |
| 无推广计划不得分,推广一处加2分,最多不超过5分 | |||||
泵站管理 | 161 | 乳化液泵站设专人管理,定期清理泵箱和各过滤部位,并填写记录 | 6 |
| 无专人管理不得分,检查记录未定期清理扣3分 | ||||
162 | 乳化液泵站和液压系统完好,不漏液,额定压力大于18mpa | 5 |
| 现场检查,发现一处问题扣3分 | |||||
爆破管理 | 163 | 井下爆破材料库设专人看管、位置设置、支护质量、储存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04、305、306条规定 | 10 |
| 发现一处问题扣5分 | ||||
164 | 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 12 |
| 发现一次未执行制度不得分 | |||||
165 | 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其内容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17条要求,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 10 |
| 无爆破作业说明书不得分,发现一次未依照说明书作业扣5分 | |||||
其他 | 166 | 在用巷道净断面能满足通风、行人、运输的需要:主要运输巷、通风巷净高不低于2米,净断面不小于8平方米,采区巷道净高不低于1.8m,净断面不小于5平方米,薄煤层工作面净高和净断面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 12 |
| 检查过程中,发现一处巷道不符合要求倒扣50分,两处倒扣100分,以此类推 | ||||
167 | 采掘过程中遇断层、集中应力区、冒落带等特殊地段,应按《规范全市地方煤矿采掘工程技术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总工审批,分管安全组织有关部门现场指挥 | 6 |
| 查看安全技术措施和现场指挥记录,未编制措施或未到现场指挥不得分,其它一处问题扣3分 | |||||
168 | 配备煤矿作业规程编制软件;按软件内容编制采掘作业规程 | 6 |
| 未配备软件不得分 | |||||
单项合计 |
|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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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运输管理(200分) | 设备指标 | 169 | 无发生全矿井或主要通风机停电10分钟、单台大型设备或系统无计划停运超4小时以上 | 6 |
| 不符合规定不得分 |
| ||
170 | 井下在用电气设备无失爆 | 15 |
| 发现一处电气失爆倒扣50分,两处倒扣100分,以此类推 | |||||
171 | 机电设备必须有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设备有防爆合格证 | 8 |
| 抽查部分设备,发现使用无证电气设备不得分 | |||||
172 |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合格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后方准入井 | 5 |
| 检查防爆电气设备入井记录,没有记录不得分 | |||||
173 | 设备有铭牌,有编号和用途的标识牌、警示牌 | 6 |
| 查看现场和记录,发现一处问题扣2分 | |||||
174 | ★未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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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设备、线路实际运行不得超过核定能力,设备不得带病运行 | 10 |
| 发现一处问题不得分 | |||||
176 | 建立机电设备管理台账,实现信息全过程计算机化管理 | 4 |
| 未建立台账扣2分,未实现计算机管理扣2分 | |||||
设备检修 | 177 | 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并按计划进行检修 | 10 |
| 发现问题不得分 | ||||
178 | 矿井年累计停产检修时间不少于12天,一季度不少于3天;各种主要设备检修记录、图纸、验收情况建档保存 | 12 |
| 总时间不够12天或每季度不够3天不得分,其它发现一处问题扣3分 | |||||
179 | 主要设备按规定进行周期性试验、测定;安全用具、供电线路按有关规程规定的周期性试验 | 8 |
| 查看试验、测定记录和现场,发现一处问题扣3分 | |||||
安全运行 | 180 | ★矿井使用双回路供电,且两个回路不能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 |
|
| 矿井、中央和采区变电站(所)、主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主通风机房、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泵站,等大型重要设备供电系统实现双回路供电 | ||||
181 | 以上大型重要设备双回路供电实现分列运行;地面变电所、调度中心等场所按规定装设防雷装置 | 6 |
| 发现一处问题扣3分 | |||||
182 | 电缆的连接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72条要求 | 8 |
| 发现一处问题不得分 | |||||
183 | 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60条规定 | 10 |
| 对照《煤矿安全规程》,发现一处问题扣3分 | |||||
184 |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 8 |
| 发现存在该行为不得分 | |||||
185 | 高低压开关保护装置齐全、有效 | 8 |
| 发现一处问题不得分 | |||||
186 | 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护罩或遮栏等防护措施 | 6 |
| 发现一处问题扣3分 | |||||
187 | 电器设备接地保护符合要求;“三大保护”按规定进行整定、校验,记录齐全 | 12 |
| 发现一处问题扣5分 | |||||
| 188 | ★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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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矿井提升、运输、供电、通风等系统安全保护装置齐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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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主副井井底与井口信号、绞车房实现闭锁 | 4 |
| 未实现联锁不得分 | |||||
191 | 主要运输绞车、平巷运输机车、带式输送机及系统安全保护装置和设施按《煤矿安全规程》装备齐全、灵敏、可靠 | 15 |
| 发现一处问题扣5分 | |||||
192 | 机房、硐室按规定悬挂、张贴和存放各种记录、资料和图牌板 | 5 |
| 发现一处问题扣3分 | |||||
193 | 斜巷挡车装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操作灵敏、可靠;上、下车场及中间通道口必须装设声光报警装置,并有“正在行车、 不准行人”的醒目标志;1.2m及以上绞车的变坡点以下略大于1列车长度处挡车装置应与绞车实现联动 | 12 |
| 发现一处问题扣5分 | |||||
194 | 斜巷架空乘人装置应设置钢丝绳脱槽保护装置;每隔50m设1处沿线急停装置;在乘人终端设过乘保护装置;在钢丝绳坠砣处设防止钢丝绳张力下降保护装置 | 10 |
| 发现一处问题扣3分 | |||||
195 | 采用机车运输时,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51条规定 | 8 |
| 发现一处问题扣3分 | |||||
196 | 积极开展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推广使用 | 4 |
| 有推广计划不扣分;大型设备采用变频节能改造,一台加2分(总加分不超过5分) | |||||
单项合计 |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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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教育培训(150分) | 教育培训组织与机构建设 | 197 | 具体负责培训的矿级领导:有任命文件,有分工要求,有具体工作开展情况记录 | 4 |
| 无任命文件不得分,无具体工作开展记录扣2分 |
| ||
198 | 专(兼)职培训管理机构(办公室):有专(兼)职负责人员、办公场所,教学管理制度,有学员考勤奖罚制度,有具体工作开展情况记录 | 8 |
| 无文件或工作开展情况记录不得分,缺一项扣1分 | |||||
199 | 有专(兼)职教师队伍:有任命文件、聘书,人数符合有关文件要求 | 4 |
| 无文件、聘书不得分,人员少于5人扣2分 | |||||
培训场地设施建设情况 | 200 | 培训教室:有电教设备,有制暖制冷设施,能容纳大于80人以上同时上课 | 6 |
| 发现一处问题扣2分 | ||||
201 | 图书阅览室:图书数量人均3册(30万吨/年以上矿井5册)以上,有专(兼)职管理人员,有图书登记表,借阅登记表 | 4 |
| 发现一处问题扣2分 | |||||
202 | 警示教育场所:有矿井概况,有煤矿安全生产指标,有矿井安全历史情况,有煤矿事故案例,有事故预防知识,有安全教育图片 | 4 |
| 发现一处问题扣2分 | |||||
203 | 专(兼)档案管理室:有职工学习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规范有序 | 4 |
| 发现一处问题扣2分 | |||||
204 | 培训经费:按照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使用(以月工资为标准) | 8 |
| 低于提取标准扣5分 | |||||
培训任务落实 | 205 | 职工培训纳入企业建设整体工作,制订企业年度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按照计划抓好落实 | 10 |
| 无计划扣5分,计划不科学合理扣3分,未按计划抓落实一次扣2分 | ||||
206 | 新工人培训:经过72学时以上培训,并在有经验职工带领下实习4个月,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 10 |
| 5人以下不合格扣10分,5人以上不合格倒扣100分 | |||||
207 | “三项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一线安全监督员、入井人员持证率100% | 20 |
| 发现一人无证上岗倒扣50分,两人倒扣100分,以此类推 | |||||
208 | 落实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制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培训、鉴定计划,并抓好落实 | 10 |
| 无计划不得分,未按照计划执行扣5分 | |||||
培训管理 情况 | 209 | 职工培训内容有授课教案 | 9 |
| 教案缺一次扣2分,教案不科学一次扣1分 | ||||
210 | 职工教育培训有化名册、点名签到册。每次职工培训结束有试卷,有成绩表 | 15 |
| 5人以下不合格不得分 | |||||
211 | 建立职工个人培训档案,内容记录齐全 | 10 |
| 缺一人扣2分,记录不齐全一人扣1分 | |||||
212 | 从业人员备案率达100%。复工复产时进行从业人员备案,每季度进行一次调整,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 4 |
| 不备案或备案率低于100%不得分,调整时不上报1次扣2分 | |||||
213 | 特殊工种人员和井下工人能熟练掌握基本业务知识 | 20 |
| 井下抽查,发现一人不熟练扣5分 | |||||
单项合计 |
| 1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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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瓦斯抽放(100分) |
| 214 |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抽采指标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 |
对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检查细 则 | |||||
215 |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个采掘作业地点必须配备专职瓦检员 | 10 | 现场检查未配备不得分 | ||||||
216 | 抽放系统定期测定瓦斯流量、负压、浓度等参数,泵站每小时测定一次,干支管至少每周检查一次,抽放钻场至少每三天测定一次,并对钻孔有关抽放参数进行及时调节 | 10 |
| 现场检查各种记录和参数发现一处问题扣5分 | |||||
217 | 站房附近管道必须设置放水器及防爆、防回火、防回水装置,设置放空管及压力、流量、浓度测量装置,并设置采样孔、阀门等附属装置。地面瓦斯抽放管路不得从地下穿过房屋或其他建筑。地面主管上的阀门须设置在地表下用不燃性材料砌成的不透水观察井内,其间距为500m~1000m。放空管设置在泵的进、出口,管径应大于或等于泵的进、出口直径 | 8 |
| 发现一处问题扣4分 | |||||
218 | 定期检查抽放系统,抽放管路无破损、无泄漏、无积水,抽放管路要吊高或垫高,离地高度不小于0.3m。抽放检测仪表齐全,定期校正 | 10 |
| 发现一处问题扣5分 | |||||
219 | 通往井下的抽放管路须采取防雷措施;禁止采用玻璃钢管;在倾斜巷道中,管路必须设防滑卡,对280以下的斜巷,间距一般取15m~20m;抽放管路必须有良好的气密性及采取防腐蚀,外部涂红色以示区别、防砸坏、防带电及防冻等措施 | 8 |
| 发现一处问题扣4分 | |||||
220 | 抽放钻场(钻孔)有观测记录牌板,各种记录、台账齐全 | 8 |
| 查看各种记录、台账,发现一处问题扣4分 | |||||
221 | 瓦斯抽放工程(包括钻场、钻孔、管路、瓦斯巷等)按设计和计划施工 | 8 |
| 检查瓦斯抽放巷,对照设计和计划发现一处问题扣4分 | |||||
222 | 抽放瓦斯及抽放瓦斯设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6、148条规定 | 16 |
| 发现一处问题扣4分 | |||||
223 | 设置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147条规定 | 12 |
| 发现一处问题扣4分 | |||||
224 | 做好每个钻孔施工参数的记录及抽采参数的测定。预抽瓦斯钻孔封堵必须严密。穿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5m,顺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8m。钻孔孔口抽采负压不得小于13kpa,预抽瓦斯浓度不低于30% | 10 |
| 发现一处问题扣5分 | |||||
单项合计 |
| 100 |
|
| |||||
矿井防突管理(200分) | 防突安全管理 | 225 | 突出矿井经过瓦斯治理能力论证,具备瓦斯治理能力,符合安全开采条件 | 8 |
| 未进行瓦斯治理能力论证的不得分 |
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检查细则 | ||
226 | 设置防突机构和瓦斯防治职能部门,建立并落实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建立防突、抽采专业队伍,每个专业队伍必须配备不少于2名专业技术人员 | 16 |
| 未设置机构或人员配备不足不得分,缺一项责任制和管理制度扣5分,现场抽查工人,制度未落实1人扣5分 | |||||
227 | 必须设立技术管理机构,设专职防突副矿长和通风副总、地测副总 | 8 |
| 发现一处问题不得分 | |||||
228 | 新建矿井及矿井的水平、新采区、采掘工作面及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必须编制专项防突设计,经主体企业总工审批,并严格按设计实施 | 10 |
| 未按要求编制设计或未组织实施倒扣100分,其它发现一处问题扣3分 | |||||
229 | 编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性防突治理技术方案,并报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 8 |
| 未编制或未备案倒扣100分 | |||||
230 | 各项防突措施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29条要求贯彻实施 | 12 |
| 发现一处问题扣5分 | |||||
231 | 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采平衡 | 6 |
| 发现一处问题不得分 | |||||
232 |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县(市)煤炭管理部门组织进行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 8 |
| 未验收进行生产倒扣100分 | |||||
233 | 必须根据矿井实际情况编制了突出事故应急预案 | 6 |
|
| |||||
234 | 建立并落实防突措施的审批、执行及监督检查制度 | 8 |
| 未建立制度或未落实不得分 | |||||
四位一体 | 235 | ★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落实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且防突措施达标 |
|
|
| ||||
236 | 地质测量部门应当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 | 8 |
| 未编制不得分,编制内容不全一处扣3分 | |||||
237 | 区域预测:必须由有资质单位根据井下实测煤层瓦斯压力或者瓦斯含量进行,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布置测试点不少于2个,沿倾向不少于3个 | 12 |
| 未进行区域预测或编制措施倒扣100分,瓦斯地质图绘制不规范扣5分 | |||||
238 | 区域防突措施:采用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瓦斯区域防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三节要求 | 12 |
| 未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倒扣100分,其它发现一处问题扣5分 | |||||
239 |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主要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及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指标和方法,且效果检验布置钻孔符合设计要求 | 12 |
| 未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倒扣100分,其它发现一处问题扣5分 | |||||
240 | 区域验证:工作面进入区域时,进行至少两次区域验证,每推进10-50m至少进行两次区域验证,煤巷掘进至少打1个不小于10m的超前钻孔 | 12 |
| 未进行区域验证倒扣100分,其它发现一处问题扣5分 | |||||
241 | 局部预测:采掘面和石门揭煤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局部预测,确定敏感指标和临界值 | 8 |
| 发现问题倒扣100分 | |||||
242 | 工作面防突措施:采掘面和石门揭煤采用预抽瓦斯、排放钻孔、水力冲孔等防突措施,且钻孔布置、直径、超前距等符合设计要求 | 8 |
| 工作面未采取防突措施倒扣100分,其它发现一处问题扣5分 | |||||
243 | 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石门揭煤检验孔按设计布置且不少于5个;掘进按设计且不少于3个检验孔;采面每隔10-15m布置钻孔,测定参数符合设计和有关要求,方可作业 | 8 |
| 工作面未进行效果检验倒扣100分,其它发现一处问题扣5分 | |||||
| 244 | 防护措施: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02-106条要求设置避难所、反向风门、压风自救系统、档栏,采取远距离爆破安全防护措施 | 15 |
| 工作面未采取防护措施倒扣100分,其它发现一处问题扣5分 | ||||
245 | 突出煤层所有采掘工作面开始作业前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消突报告,并经主体企业总工审批 | 15 |
| 未编制消突报告倒扣100分,未会审或其它发现一处问题扣5分 | |||||
单项合计 |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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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计 |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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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评分方法中“发现一处问题”指检查中发现存在一条原则性问题; | |||||||||
2、加★和加粗内容为安全红线管理项; | |||||||||
3、“郑州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体系”解释权归郑州市人民政府。 | |||||||||
附件4: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综合评价签字表
组别: 年月 日
评价项目 | 评价人员 | 陪检人员 | 分数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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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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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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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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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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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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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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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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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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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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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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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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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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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长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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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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