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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和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我委行政执法工作,特制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和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和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和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行政处罚执法行为,加强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和执法证件管理工作,保障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行政处罚执法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科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实施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取得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和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处罚执法工作。
第三条 市科委行政处罚执法证件(以下简称“执法证”)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取得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应当经过培训、考试合格。
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培训、考试的内容包括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
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由市政府组织。专业知识培训、考试由市科委法制机构组织。
第五条 市科委法制机构负责对新录用人员取得行政处罚执法资格的培训,每人累计不得少于60学时;对在岗人员每年要进行轮训,每人每年累计不得少于72学时。
第六条 科技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实行登记管理。考试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经登记后,取得行政处罚执法资格。
科技行政处罚执法资格登记管理工作由市科委法制机构负责,登记情况应当报市政府法制、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条 申领执法证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具有行政处罚执法职责机构的在编工作人员;
(二)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
(三)熟悉本岗位行政处罚执法相关业务知识;
(四)参加市政府组织的行政处罚公共法律知识培训和市科委法制机构组织的行政处罚专业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八条 申领与核发执法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填写执法证申领表;
(二)申请人所在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市科委法制机构;
(三)市科委法制机构审查申领表,审查合格的,报市科委相关领导批准后,统一报市政府法制部门申领并核发执法证。
第九条 执法证实行一人一证制度,由行政处罚执法人员所在机构统一管理,不得涂改、转借、转让。
第十条 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或者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主动出示执法证。
第十一条 执法证记载主要内容发生变动确需换发的,所在机构应当及时报市科委法制机构,由市科委法制机构统一向市政府法制部门申请换发新证。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执法证。
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发现执法证遗失、被盗、被抢或者严重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机构,由所在机构向市科委法制机构申请补办证件,并由法制机构将原执法证在市科委网站声明作废。
第十三条 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机构应当暂扣其执法证: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因其他原因应当暂扣的。
上述情形消除,将执法证发回本人。
第十四条 持执法证的人员因调动、辞职、退休或者其他原因离开行政处罚执法岗位的,其所在机构应将证件收回送市科委法制机构注销。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科委吊销执法证:
(一)以欺骗等手段骗取执法证的;
(二)超越职权使用执法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受到行政处分的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其他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吊销的情形。
吊销执法证,由市科委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市科委相关领导批准后执行。被吊销执法证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其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取消,在两年内不得恢复执法资格和申领新的执法证。
第十六条 由于吊销、注销执法证或者其他原因,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少于两人的,所在机构应及时补充执法人员并向市科委法制机构申领执法证。
第十七条 市科委建立行政处罚执法人员数字化信息管理系统,将执法人员基本资料、培训考试、吊销注销、换发补发等情况及时输入管理系统,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市科委行政处罚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对暂停、取消执法资格决定,暂扣、吊销执法证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国家公务员申诉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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