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科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本市科技行政执法工作,特制定《北京市科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科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北京市科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科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促进行政处罚执法水平的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科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行政处罚案卷,是指北京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已经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中形成的执法文书和资料,经整理归档而形成的卷宗材料。
本办法所称科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是指北京市科学技术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对科技行政处罚案卷进行检查,对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行政处罚文书的规范化等情况开展评议,并由此对行政处罚行为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科技行政执法机构,是指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中具体负责行政处罚事项的相关机构。
第三条 市科委法制机构负责对全市系统内科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实施和监督。
市科委法制机构组织成立案卷评查小组,可采取定期集中评查或者不定期评查方式对全市系统内的科技行政处罚案卷进行评查。
市科委法制机构在科技行政执法机构中培训、选拔案卷评查员组成案卷评查小组。评查员不得参与对其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的案卷评查。
第四条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评分标准按照《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并结合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 科技行政处罚案卷的评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案卷评查以随机抽查方式进行,一般抽查数量不少于10件。实际案卷少于10件的按照实际数量检查。
第六条 科技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行政处罚案件办结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行政处罚过程中形成的文书资料,按照规定的类别、顺序排列,立卷归档。
第七条 定期集中评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科委法制机构制定评查工作计划,确定组织案卷评查的安排;
(二)市科委法制机构选定评查员,组成案卷评查小组;
(三)案卷评查小组书面通知有关科技行政执法机构评查的有关事项,告知评查的步骤、范围、形式、时限、标准、调阅案卷的数量和工作要求等;
(四)科技行政执法机构按照要求报送案卷目录,案卷评查小组在报送的案卷目录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案卷;
(五)评查员对照案卷标准审查案卷,并制作案卷评查单;案卷评查单应当注明所评行政处罚案卷名称、文号、存在问题、判定依据、评查分数、建议等,并由两名评查员签字确认;
(六)案卷评查小组集体讨论案卷初评结果和主要问题,并在评查单上注明复核意见;
(七)案卷评查小组组织听取参评的科技行政执法机构对案卷评查结果的意见;
(八)案卷评查小组对案卷进行复核,对确认有误的评判予以修正,并最终确认案卷成绩;
(九)市科委在全市系统内通报案卷评查结果,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八条 不定期评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科委法制机构通知有关科技行政执法机构评查的时间和要求;
(二)市科委法制机构选定评查员,组成案卷评查小组;
(三)案卷评查小组在科技行政执法机构随机抽取行政处罚案卷;
(四)评查人员现场或者异地审查案卷;
(五)案卷评查小组于评查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制作案卷评查单,并将案卷评查情况反馈参评的科技行政执法机构。科技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收到评查结果后三个工作日内对评查出的案卷问题提出意见;
(六)案卷评查小组针对科技行政执法机构的意见,对案卷进行复核,并最终确认案卷成绩;
(七)市科委向被查科技行政执法机构通报案卷评查结果,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九条 案卷一经抽定,由评查小组保管,评查结束后评查小组应及时通知相关科技行政执法机构取回案卷。抽卷、退卷应履行书面手续。
第十条 科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处罚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二)行政处罚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三)行政处罚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行政处罚行为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五)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六)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理,是否按照市科委科技行政处罚裁量权相关规定作出;
(七)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是否统一规范,文书材料是否完整齐备;
(八)行政处罚案卷是否符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其中(一)至(五)项出现违法情况,该案卷即为不合格卷。
第十一条 评查员在案卷评查时,应对照标准和法律依据按照百分制逐卷评分。评查小组根据评分结果对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总成绩作出优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评价。评分90分以上为优秀,60分至8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案卷评查小组如发现案卷存在不符合案卷一般规范标准的问题应通过案卷评查单的形式督促有关科技行政执法机构予以整改。
对属于在主体、法律适用、事实和证据以及程序等合法性方面存在问题的,应通过执法监督函的形式督促有关科技行政执法机构依法予以纠正。收到执法监督函的科技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十日内将整改的情况向评查小组报告。
结合案卷评查情况,案卷评查小组可以对行政处罚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三条 案卷评查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评查方案、通知、评查单、通报、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函等材料,评查小组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四条 对案卷评查优秀的科技行政执法机构应给予一定形式的奖励。
科技行政执法机构违反本办法,按照有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