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发文字号】 穗经贸函[2011]95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穗经贸函〔2011〕951号)


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财政局,市属工商业各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11〕78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要求,积极做好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推荐工作,支持有关企业单位深入开展节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组织工作。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要积极组织相关单位,特别是工商领域的重点耗能企业做好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并会同区发改、建设、交通、教育、旅游、农业等主管部门做好非工商领域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
二、项目申报数量。节能技改项目申报数量不限(包括工业和非工业),其他项目每个区、县级市限报1项。
三、申报程序。符合节能专项资金项目要求的单位,可按照《通知》要求编写申报材料,并将项目申报材料送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财政局出具初审意见后,报我委(电力与资源综合利用处)。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农业、商贸酒店等非工商领域节能专项资金项目需由各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出具初审意见后,报我委(电力与资源综合利用处)。
四、节能量审核。节能技改项目的节能量审核由省公布的第三方机构,我市委托单位(名单待定)负责进行审核。非工业节能技改项目的投资额需由省公布的第三方机构,我市委托单位(名单待定)出具审核意见。
五、申报时间。项目申报资料一式七份以及电子版(刻录光盘,注明申报单位和项目名称),于11月3日前报我委(电力与资源综合利用处),逾期不予受理。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