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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印府办发[2011]15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印府办发〔2011〕15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铜仁地委办公室、铜仁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铜党办发〔2010〕90号)和《中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党发〔2010〕30号),设立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拟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的职责,指导水利行业开展多种经营。

(二)将原自治县水利局职责划入自治县水务局。

(三)将原自治县建设局城市供水、排水、节水、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的行政管理职责以及对相关企业进行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划入自治县水务局。

(四)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五)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全县水务行业的地方性法规;组织编制城乡防洪、水源、供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及中水利用等水务综合或专业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本县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河道砂石资源和水能资源。负责组织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

(三)负责水资源的保护工作,拟定城乡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审定区域内江河、水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排污口,指导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方案,组织、指导和监督城乡节约用水工作。

(四)负责水土保持、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的调查评价,依法开展地下水资源的勘测,实施取水许可制度,依法征收水资源费,编制发布水资源公报。

(五)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监督、管理和规范水务工程建设市场;编制、审查或转报水务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审批或转报水务工程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水务行业技术质量标准以及水利工程规程和规范。

(六)负责河道管理工作;负责江河、水库的开发、利用、保护和整治。

(七)承担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责任;负责防治水旱灾害,组织、协调、监督、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

(八)负责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管理;承担农村人畜饮水工作。

(九)负责全县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建设和管理水利工程;组织指导全县水库的安全监管。

(十)负责地方水利、小水电工程建设勘测设计管理、建设质量监督。

(十一)负责全县水务行业的科技、教育和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水务行业科学技术推广工作。

(十二)拟定水务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全县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调节;按有关规定监管水务国有资产。

(十三)承担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的监督管理,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全县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水事纠纷。指导全县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全县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五)承担自治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县水务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访、公产、政务公开、目标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县人大和政协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管理工作;负责水务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县水务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水资源办公室(节约用水办公室)

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制度;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指导水量分配、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城市防洪、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三)综合业务股

拟订水利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大中型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组织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城市河道的管理与保护;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和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工作;拟定水土保持规划,负责水土流失的动态监测、预防监督、执法管理和综合防治;指导水利行业的水电管理,组织协调农村水电电气化建设工作。

(四)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全县防汛抗旱工作;编制全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水旱灾情统计、上报及发布;组织协调、指导全县抗洪抢险及山洪灾害的防御工作;负责全县防洪抗旱影响评价工作。

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自治县水务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职数4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自治县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县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县水务局发布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县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自治县水务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县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由水务局牵头,会同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

(三)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防汛抗旱排涝服务队,为自治县水务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3名,其中:队长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全县旱情的统计、指导抗旱救灾工作;负责全县国有抗旱机具的维护、管理、调度;推广抗旱新技术。

(四)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村水利管理站,为自治县水务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8名,其中:站长1名、副站长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拟订全县农村水利建设发展规划,负责全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村水利工作;负责村镇供水、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和农村节约用水等工程建设与管理;负责雨水集蓄利用“三小”工程工作;组织实施以工代赈农田水利项目建设。

(五)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利建设管理站,为自治县水务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站长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全县水利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或跨乡镇的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和后评价;负责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利建设市场和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组织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稽察。

(六)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为自治县水务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4名,其中:站长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贯彻执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负责对受监工程项目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并参与验收;参与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查、质量事故分析,仲裁受监工程的有关质量争端;参与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审查和评审工作;负责掌握在建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动态情况;负责全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运行安全生产工作。

(七)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站,为自治县水务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4名,其中:站长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全县水土保持工作;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编制全县水土保持区划、规划;指导开展全县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土保持坡改梯项目;拟定水土保持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落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承办权限范围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工作;组织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工作并定期公告;负责县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的划分、公告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水土保持培训、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指导全县水土保持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八)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利工程管理站,为自治县水务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7名,其中:站长1名、副站长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全县已建成水利工程的管理与保护,对全县水库大坝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审查、安排水利工程的岁修、整修、改造更新计划;组织开展节水灌溉试验和推广工作;负责全县现有水利工程的经营管理和综合开发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的水价改革和水价计收工作;负责水利渔业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城乡供水、人畜饮水工作;负责全县微型水利工程改制工作。

(九)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村电气化管理站,为自治县水务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站长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全县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和农村水电行业管理;贯彻执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和农村水电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规程条文;负责拟订全县电气化建设管理有关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水能资源调查评价、信息系统建设,组织全县水利系统小水电及电气化统计工作;负责农村电气化建设管理与验收;负责农村水电市场的监督管理和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负责农村水电资产管理;负责农村水电发展研究;负责农村水电人员培训与科技服务。

(十)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政监察大队,为自治县水务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大队长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水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法管理和保护水资源、水土资源、水域、河道;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调解水事纠纷,查处水事违法案件;依法征收水行政事业性规费;依法承办行政复议、应诉、理赔等具体工作;负责对水政监察人员进行培训、考核;配合司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刑事案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十一)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河道管理所,为自治县水务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3名,其中:所长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全县河道、河口滩涂的行政管理;负责河道工程建设项目的评估、审查、报批;组织河流、河滩、河堤河岸的整治与综合开发;审查河道排污口的设置、改建和扩建;负责全县河道水环境治理规划和实施;负责对临时占用河道、河堤通道的行政监督管理。

(十二)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队,为自治县水务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2名,其中:队长1名、副队长2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组织开展全县水利水电规划、勘测、设计和工程概算工作;完成本局工作任务的同时,经单位领导同意可承接县内外勘测设计业务。

(十三)保留湄坨水库管理所、消水坑水库管理所、天生桥水库管理所、朝阳水库管理所、水田坝水库管理所、陈家沟水库管理所,为自治县水务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24名,其中:湄坨水库管理所7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消水坑水库管理所4名,设所长1名;天生桥水库管理所3名,设所长1名;朝阳水库管理所3名,设所长1名;水田坝水库管理所4名,设所长1名;陈家沟水库管理所3名,设所长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水库灌区内的饮水安全、农田灌溉供水、水费征收及水库安全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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