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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新闻出版局、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印府办发[2011]15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新闻出版局、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印府办发〔2011〕1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新闻出版局、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新闻出版局、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铜仁地委办公室、铜仁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铜党办发〔2010〕90号)和《中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党发〔2010〕30号),设立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新闻出版局、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版权局牌子,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自治县文化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体育事业局、旅游局职责整合划入自治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

(二)增加协调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职责。

(三)增加对从事演艺活动和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四)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

(五)加强体育公共服务,促进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全民健身的职责。

(六)加强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的职责。

(七)加强指导著作权保护工作的职责。

(八)加强旅游的综合协调、市场监管和应急救援职责。

(九)协助规划部门对旅游规划工作实施监督。监督指导、审核全县旅游发展规划及重点景区(点)的规划实施及开发建设。负责组织全县旅游资源的调查、保护与开发。

(十)加强全县旅游市场营销宣传及协调联络职责。

(十一)加强全县旅游教育培训和旅游信息网络维护职责。

(十二)加强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的网上播放)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监管职责。

(十三)增加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广播电影电视、体育及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研究拟定全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宣传、体育和旅游工作的政策、法规及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和旅游事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和旅游事业、产业发展,管理全县重大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和旅游活动。指导、协调文化艺术、体育产业发展;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指导、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

(三)组织推进文体广电旅游系统的体制机制改革。

(四)指导、监督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行业监管,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负责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有关工作,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

(五)统筹规划全县群众体育、竞技体育、青少年体育发展;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工作队伍建设;指导协调体育训练、体育竞赛、竞技体育项目设置,组织重大体育竞赛,指导优秀运动员队伍建设,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六)管理全县新闻出版、著作权事业;指导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企事业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与调整;对新闻出版、印刷、发行、复制单位和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行业监督管理;审核报批全县新闻出版行业管理项目;组织查处违规出版物和违法违规出版活动,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拟订出版物市场“打黄扫非”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互联网出版活动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电影电视、手机文学业务进行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

(七)审核全县报纸开版、刊期和期刊开本、刊期等项目的变更、记者站的设立并管理记者证,组织查处新闻违法活动;组织开展出版内容监督管理;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

(八)管理、指导全县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的规划建设,开展陈列展览和对外工作;审核、管理有关组织、个人开办的博物馆、陈列室及民间收藏;归口管理文物市场,协调有关部门打击、查处文物违法犯罪活动。

(九)负责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和审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历史文化名镇(村)、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民族村寨建设和保护规划。

(十)拟订文化、体育和新闻出版业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体育科技研究、技术攻关和成果推广;负责文化、体育、新闻出版科技信息化建设。

(十一)拟订并组织实施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版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承担全县性文化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的审查工作,指导协调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负责新闻出版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十二)归口管理全县对外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著作权交流工作;按管理权限审核、管理文物对外交流活动。

(十三)组织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指导全县广播电影电视建设和发展,指导、监管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十四)负责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负责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制作民办机构的监管;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指导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负责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

(十五)对宣传、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十六)负责全县旅游产业的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县旅游产业发展,对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拟订县内外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县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和重点旅游市场促销活动,组织、指导旅游产品的开发建设,培育和完善旅游市场。

(十七)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和重点旅游产品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研究旅游投资方向,引导旅游业社会投资和招商引资工作;负责旅游统计、行业信息发布和旅游信息化工作。

(十八)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企业、从业人员和经营者行为;拟定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旅游安全,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和诚信体系建设。

(十九)指导、推荐旅游区(点)、乡村旅馆的等级申报、评定和复核工作。组织实施星级宾馆的申报、评定、复核工作和a级景区(点)的申报、评定、复核工作。

(二十)指导、申报经营国际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旅游公司;指导全县旅游市场的对外推广;审核外来旅游机构、旅行社在我县市场准入资格,承担全县特种旅游的相关工作。

(二十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旅游人才规划,指导全县旅游工作和全县旅游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

(二十二)指导旅游协会及其他旅游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二十三)承办自治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地区文化和体育局、地区旅游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保密、档案、信访、综治、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安全生产、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资以及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考核、职称评定等工作。

(二)文化股

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文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配合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创建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文化科技管理工作和编辑局办刊物。协调全县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指导重大艺术比赛、展览、群众文化活动。

(三)广播电影电视股

负责全县广播电视“村村通”的建设规划、管理和维护,有线电视的发展、规划、维护与安装,全县广播电影电视技术支持,全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年度统计,组织开展农村公益性数字电影放映等工作。

(四)宣传教育股

负责宣传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等工作;指导、部署、协调群众性创建精神文明重大活动的开展;指导和协调、组织对外宣传工作,组织协调对外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政府网站和部门网站上的新闻宣传工作。

(五)体育股

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拟定全县体育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组织发动全县性体育竞赛活动的开展,指导和推动全县社会体育的发展。组织指导社会体育指导员、教练员、裁判员、体育骨干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体育技术等级的申报、审批。指导学校体育工作,推动学校体育的发展。负责传统项目学校的布局和检查评比。负责指导和协助县老年人体育协会和老年人体育工作。负责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主办和场馆管理。

(六)旅游股

负责拟定全县旅游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调查、保护与开发旅游资源;负责指导全县旅游商品设计、开发及各种宣传促销活动。

(七)行政审批综合股

负责办理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行政审批事项。

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自治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行政编制24名(暂使用事业编制19名,以后在县直机关行政编制总额中逐步调剂到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职数7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3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为自治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内设综合股、政策法规股、执法股。核定事业编制10名,其中: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1名,内设机构股级职数3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全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市场综合执法职责;管理全县新闻出版事业,初审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核申报新办报纸、新办印刷厂、期刊、音像以及电子书报刊出版单位;查处违禁出版物,负责新闻出版市场的年检换证等。

(二)设立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旅游产业办公室,为自治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调查、保护与开发旅游资源;组织开展旅游商品设计、开发及各种宣传促销活动;负责旅游星级宾馆(酒店)、旅行社、旅游景区(点)、乡村旅舍等级评定相关工作。

(三)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广播电视台,为自治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内设办公室、记者部、编辑部、技术部、专题部、通联部、外宣部、总编室。核定事业编制56名(含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其中:台长 1名、副台长3名,内设机构股级职数8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新闻广播、专题广播、教育广播、文艺广播、资讯服务、电视节目制作、电视节目播出、电视节目转播、新闻采访、对内外宣传、广告制作。

(四)将文物管理所更名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物局,为自治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新闻出版居、版权局)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文物展览、文物复制仿制维修和文物古建筑管理;负责文物影视制品经营,文物旅游活动组织,文物咨询,博物馆的管理服务,协调文物交流,文化、文物遗产保护等工作。

(五)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族歌舞团,为自治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2名,其中:团长1名,副团长2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宣传推介地方文化产品,承办地方各类文艺演出活动,组织开展旅游接待宣传等活动。

(六)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广播电视无线转播台,为自治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2名,其中:台长1名、副台长2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制定全县广播电视无线覆盖发展目标、规划设计标准;负责勤丰广播电视转播台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

(七)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图书馆,为自治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7名,其中:馆长1名、副馆长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为社会提供公益性图书借阅和情报咨询服务,竭力把图书馆办成人民的终身学校,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负责<图书/文献/报刊/音响资料>采编与储藏、图书资料借阅、图书资料网络系统<设计/施工/维护/管理>建设维护、文献数字化处理、图书馆学研究等工作。

(八)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馆,为自治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0名,其中:馆长1名、副馆长2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各种文艺演出组织,美术摄影展览,文艺比赛组织,文艺创造培训;组织业余文艺创作,群众文艺理论研究,文化交流作品选送,传统艺术整理加工与保护工作。

(九)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有线电视站,为自治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5名,其中:站长1名、副站长2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全县广播电影电视技术服务,促进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负责全县广播电视“村村通”的建设规划、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农村有线电视的发展、规划、维护与安装;负责全县广播电影电视技术支持和全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负责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年度统计;组织开展农村公益性数字电影放映工作等。

(十)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木黄会师纪念馆,为自治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3名,其中:馆长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纪念馆的维修、保护、安全保卫以及免费开放管理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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