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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政府

【发文字号】 印府办发[2011]14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印府办发〔2011〕1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铜仁地委办公室铜仁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铜党办发〔2010〕90号)和《中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党发〔2010〕30号),设立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统筹公务员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二)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三)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四)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五)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充分就业。

(六)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发展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决定。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逐步建立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制度。

(二)负责全县行政机关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下同)综合管理工作。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务员管理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拟订公务员培训计划,负责组织全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做好公务员职位分类管理、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和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拟订全县公务员考试录用计划,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三)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的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专家的选拔推荐、人才引进管理和各类来印工作人员的有关事宜;负责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考试及转正定级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务的初级评审及中、高级推荐呈报工作。

(四)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退休退职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制度;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调控政策,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五)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市场规划开发工作。按照国家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规范统一的城乡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有效配置和合理流动。

(六)负责受县级以上奖励、表彰人员的审核推荐工作;负责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辞职、辞退、奖励、惩诫、效能告诫、申诉控告和初任(聘)培训工作;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和特殊人员安置工作;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和其他劳动者职业技术等级考评工作。

(七)负责军队营级以下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和岗前培训工作。贯彻执行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维护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役军人和转业军官随调家属安置工作。

(八)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就业援助制度;拟订就业资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地有关农民工工作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并执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乡土人才的培养和激励政策。

(九)负责全县社会保险工作,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实施国家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稽核制度;组织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行政监管;负责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支付标准、诊疗项目、用药及服务设施范围、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药店费用结算审核管理办法;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按照标准发放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金。

(十)负责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监察工作。组织实施和完善劳动关系政策和协调机制,依法受理、处理人事、劳动争议案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负责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劳动维权方面的举报投诉案件。负责监督实施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待遇,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实施细则,负责企业的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办理评报国家和省级劳动模范,地级表彰的企业先进职工的有关事宜。承担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担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各项统计和信息工作,抓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告、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二)受理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以及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会务安排、政务信息、文电处理、制度建设、机要保密、档案管理、机关财务、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公共财产、后勤行政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本局的机关日常事务及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目标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负责车辆及办公设备的管理和调剂使用;综合管理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负责部门政务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和宣传报道;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史志和年鉴编修工作。

(二)公务员管理股(录用调配股、军转办)

综合管理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组织开展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工勤人员的考核、奖惩、培训、转正定级、辞职辞退、年报统计、退休审批管理等工作;负责报送上级部门表彰、奖励单位和人员的审核;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考录(聘)用、调配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维稳工作。

(三)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股(专业技术职务管理股、职改办)

综合管理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负责全县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考核、奖惩、培训、转正定级、辞聘解聘、退休审批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方案核准或备案事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政策;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报统计工作。综合管理全县职称工作,承办初级职务评审和统一管理全县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负责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材料审核推荐上报工作;承办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管理手册年审、任期考核等日常工作;组织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培训;承办全县部分职称报名考试工作;负责全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负责急需紧缺人才的开发、引进工作。

(四)工资福利股(技考办)

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工作。承担工资福利改革的调研及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确定、正常晋升工资、调整工资标准、工龄认定、享受津贴补贴及其他有关福利待遇的审批工作;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津贴补贴及其他有关福利待遇的审批和退休待遇的计发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因公(工)死亡审核工作;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审批工作;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与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能等级考评工作。

(五)社会保险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股)

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县社会保险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以及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工作;负责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工作;拟定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监督各项社会保险政策的执行;负责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等审核上报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全县企业劳动者的工伤认定审核上报工作;办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其他社会保险行政审核、审批工作;统筹执行企业职工遗属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负责企业职工工龄认定和承办企业职工退休、待遇审批工作。

(六)政策法规股(劳动关系股)

综合指导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劳动关系、劳动监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农民工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调研工作;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综合管理与分析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负责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审查备案和用工年检工作;负责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认定;负责监督劳动监察大队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拟订劳动监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规范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负责劳动监察员、仲裁员的培训与管理;负责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聘用合同鉴证工作和企业劳动合同备案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违法案件和突出事件的处理工作;组织实施劳动标准制度,完善企业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协调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负责企业工资年报统计工作;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就业促进股(职业能力建设股)

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县就业促进工作,拟定就业规划、年度计划和城乡劳动者培训教育与职业能力建设的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地、县有关就业和城乡劳动者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政策;负责全县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相关工作;参与拟定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指导和规范全县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的评价推荐工作;负责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拟定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定青年见习制度并监督实施;统筹指导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拟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体系和全民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并监督实施;贯彻执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负责全县职业介绍中介机构的管理监督;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和激励政策;负责全县劳动者职业技能等级考试工作。

(八)行政审批综合股

负责按照有关法规政策和程序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负责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微机录入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1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职数8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局,为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内设办公室、基金征缴股、财务股、稽核股、养老和失业待遇审核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股、工伤保险股、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股。核定事业编制2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股级职数9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负责经办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

(二)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就业局,为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内设办公室、就业指导中心、就业培训中心、职业介绍中心。核定事业编制10名(含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股级职数4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统筹促进城乡就业、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就业安置、劳动力市场和职业中介机构管理,劳务输出等。组织开展全县城乡劳动力和城乡新增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退军人、进城务工人员及服务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以及岗前培训,拟订并组织实施职业技能培训教学计划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

设立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为自治县就业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3名,其中:主任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贯彻执行和牵头落实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政策;审核申贷人员身份资格,审核贷款的合法性和资料的真实性,确定借款额度;认定微利项目并出具微利项目认定书;做好对就业小额贷款担保的跟踪服务和到期贷款催收工作;负责管理和运作就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审核借款人反担保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承担担保职责和办理担保手续;与经办金融机构核对资金,做好对借款人的跟踪服务管理和到期贷款催收工作。

(三)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劳动监察大队,为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2名,其中: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宣传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县劳动监察工作;受理对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或控告,依法保护受害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恶意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等违法事件;负责对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劳动合同、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务派遣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等情况进行日常监察;对建筑、餐饮、宾馆、超市等涉及民工和临时用工较多的行业劳动合同签订和工资发放等情况经常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拟定劳动监察规范性制度,负责劳动用工管理;依法查处劳动监察案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负责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审查备案和用工年检与备案工作;负责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认定、企业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落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拖欠、拒缴社会保险费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人员实施监察;参与劳动模范评定。

(四)设立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7名,其中:院长1名、副院长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综合指导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核工作;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衔接与协调工作,监督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预防工作,负责仲裁员的培训与管理;承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负责处理与劳动人事争议有关的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事件;承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聘用合同鉴证工作和企业劳动合同备案工作,负责基层调解组织的管理、指导、协调工作。

(五)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才交流中心,为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3名,其中:主任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人才引进、人才交流、人才信息库建设、新增就业人员档案管理及人才市场管理服务,负责人才市场规划及有关政策研究,参与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方案拟定实施,承担行政事业单位下岗分流人员登记管理等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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