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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一事一议监督指导、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发部门】 泸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办发[2011]3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一事一议监督指导、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工作的实施意见
(泸市府办发[2011]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一事一议监督指导 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1〕29号),切实加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财政奖补工作监管指导,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财政奖补关系到农及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宽,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抓落实;要成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要落实岗位和人员,选配责任心强、具有农村工作经验的同志负责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支持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财政奖补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财政部门、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抓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财政奖补工作。其他业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发挥专业技术指导作用,积极支持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财政奖补工作。

二、严格把握政策界限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国办发〔2007〕4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意见(试行)》(川委办〔2006〕21号)等政策规定,准确界定适用范围,明确具体承担对象,严格实行上限控制。从2011年起,一事一议筹资每人每年不得超过各区县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以元为单位计算;筹劳每个劳动力(男18-60岁,女18-55岁)每年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需由本人或家属提出书面申请,每个标准工日工价不得超过50元,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可适当降低以资代劳的上限标准。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制定筹资限额和以资代劳工价的具体标准,报市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有序推进财政奖补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四川省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办法》(川财基〔2011〕7号)要求,将本级财政应承担奖补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进行安排;有条件的区县,可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要加强项目管理,做好项目考核验收和绩效评价,促进项目建设取得实效,积极争取省级激励性奖补资金。

四、规范议事程序

要制定和完善民主议事制度,进一步规范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复审批准程序。特殊原因确需跨年度筹集资金和劳务的,须经全体村民同意。跨年度筹集的劳务,不得以资代劳。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要从严审查跨年度筹集资金和劳务的议事项目,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报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批准材料要送市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具体数额要在“农民权益义务监督卡”上登记,筹集资金和劳务应使用专用凭据。

五、强化监管指导

要强化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财政奖补的监管指导,制定和完善项目审查、奖补申报、财务管理、项目管理、项目养护、档案管理、检查验收、绩效考评、专项审计、公开公示等基本制度。一事一议项目,可以根据村民意愿和当地实际,采取自建、议标、招投标等多种方式进行建设。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额议事,擅自改变用途,平调、截留、挪用筹集的资金和劳务,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未经村民议事套取财政奖补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造成资金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除追回奖补资金外,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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