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推进现代农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泸市府办发[2011]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 推进现代农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川办发〔2011〕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目标
力争到“十二·五”末,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1600个,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覆盖农业村,规范化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300个。全市20%以上的农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和带动农户占全市农户总数的40%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组织销售的农产品占成员生产总量的80%以上,入社成员年均纯收入增长30%以上,高于当地其他农户年均纯收入20%以上,入社成员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中获取的收入成为其家庭经营收入的主体。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创新农民利益联结机制作为深化农村改革,推进现代农业加快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分工负责、优势互补、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继续坚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总结推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成功经验。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认真负责地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综合协调、业务指导、政策咨询、试点示范、项目扶持、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统计汇总等工作;帮助和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财务会计管理,推动构建农民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其发展壮大。
林业、畜牧、水务、粮食、供销等部门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好本行业相关项目的规划设计、技术指导、建设管理、工程管护等工作,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发展改革、财政、科技、民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税务、工商、质监、商务、电力、金融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制订落实配套措施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其它相关部门和组织要依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和服务工作,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三、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基地
坚持农民主体原则,引导、支持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实现“三网”完善、开展“四新”示范、推广“五良”配套。一是完善基础设施,实现田网、渠网、路网“三网”全面配套。二是优化品种品质,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机制“四新”示范。三是推进标准化生产,推进良种、良法、良壤、良制、良机“五良”配套。四是完善服务体系,大力推广小型农机具、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技术。
四、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竞争能力
一是实施品牌战略。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树立品牌意识,统一申请使用注册商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农产品质量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二是实施多元化营销战略。积极发展“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农市对接”,推行“网络营销”,多种方式解决卖难和难卖好价的问题。三是加强人才培养。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营销人员的现代管理知识的培训力度,大力开展农村经纪人的培训工作,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匮乏的问题。四是延伸产业链条。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加工、贮运、包装等环节的经营,建设产后处理和冷链物流设施,适应市场需求,提升产销综合效益。
五、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功能,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作用
按照“统一生产经营、统一投入品使用、统一生产技术、统一疫病防控、统一质量标准、统一品牌包装、统一收储销售”要求,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功能。通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构建和完善产业链条中的利益联结机制,促进产业化链条中各主体、各环节更紧密地合作发展,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结功能。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本社发展的产业兴办各类经销、服务实体,开展实体化经营,在销售服务中增加积累、增强服务功能;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产品加工,兴办以本社产品为主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加工中增加收益。同时,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社再联合,鼓励有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区域建立联合社,打造一批规范化、规模化的龙头农民专业合作社;探索生产、销售、加工等关联农民专业合作社再联合,打造集生产、收购、加工、贮存、销售于一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六、建立和完善利益联结机制
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与成员的利益联结机制,处理好与成员的利益分配关系,把保护成员利益放在首位,加强紧密合作,谋求长远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正确处理好对内服务与对外经营的关系,为成员提供代购、代销、技术、信息等服务可只收取成本费用,销售农产品可与成员约定基本价格。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木、农机具、果树、茶树、桑树及其它地上附着物等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激活农村生产要素,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投资性收益。延伸农业产业链条,让农民从后续的贮运、包装、销售、加工等环节获得收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当年盈余在提取盈余公积金后,主要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60%。
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市场(含超市)+合作社+农户”、“园区+合作社+农户”等经营模式。积极探索和推广“利益兜底”、“利润返还”、“收益分成”、“一地二主”、“大园区+小业主”、“六方合作+保险”、“一体化经营”等利益联结模式,实现经营模式多元化、利益联结模式紧密化,促进产业一体化发展,提高农民的参与率和受益面。
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正确处理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成员的利益分配关系,合理分配当年盈余。同时,探索保底分红、按股分红、二次返利等多种利益分配形式,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真正成为农民的利益共同体。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七、强化政策扶持
一是专项资金扶持。加大公共财政扶持力度,有条件的区、县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并逐年加大财政扶持力度,重点扶持一批经营规模大、运行机制新、产业基础牢、带动能力强、产品质量优、民主管理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获得省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农产品质量标志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大力支持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基地、构建营销体系、开展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贷款贴息等,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带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带动农民持续稳定增收。”
二是项目主体待遇。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特别是投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应当优先安排给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申报实施主体参与产业基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开发、水土保持、土地整理、高标准农田建设、测土配方施肥、病虫统防统治、以工代赈、扶贫等项目建设,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综合生产能力,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畜牧食品、扶贫、农业综合开发、供销等部门,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实施项目给予支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予以重点倾斜,并简化项目申报审批手续,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项目创造有利条件。
三是金融支持政策。银行和保险等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并实行优惠利率;小额贷款应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倾斜;对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户,可适当增加小额贷款授信额度。各级保险机构应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开发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积极为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提供各类保险服务。
四是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印花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是用地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种植园区、养殖场和农业生产设施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对农业实施用地中的附属设施用地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农民专业合作社所需的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应优先安排年度利用计划。办理农用地转用时,涉及占用耕地的,应按规定落实占补措施。
六是其它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农民专业合作社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缴路桥通行费。
在法律和政策允许条件下,支持和鼓励农技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龙头企业、种养大户、营销大户、农村经纪人、农业科技人员、乡村干部等单位和人员采取多种形式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可以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农机具、果树、茶树、桑树及其它地上附着物作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