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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08-2010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冀办发[2009]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河北省2008-2010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3月6日
河北省2008-2010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
为科学评价各地各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绩,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确保“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改革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就2008-2010年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着力引导和激励各级党政领导、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增强责任意识,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科学发展能力,实现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查实情、重实绩、看实效,严禁弄虚作假。 2、以人为本,注重维权。以服务对象为中心,切实维护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改善党群、干群关系,坚持依法行政,开展优质服务,体现人性化管理。 3、注重导向,抓好重点。充分发挥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导向作用,抓住主要矛盾,解决重点问题,工作上的一般要求不纳入目标考核。加大日常监测力度,精简考核内容和指标,切实减轻基层的负担。 4、分线考核和抽查考核相结合。对各级党政领导、责任部门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分别进行考核;省对县(市、区)每年进行抽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省对设区市综合考核情况。 5、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估相结合。定量指标要考核出量化结果,工作要求以及工作措施的考核指标要作出科学的定性评估。 二、考核奖惩工作的组织实施 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奖惩工作的组织协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奖惩实施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奖励所需经费列入省级预算。 三、考核内容和评价指标 (一)对市、县(市、区)的考核内容和评价指标 1、对党委、政府的考核 (1)组织领导情况。主要包括党政主要领导听取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含计生协会)工作情况汇报、计划生育队伍建设、基层计划生育人员报酬及社会保障待遇和各项工作经费的落实、依法配备专业技术服务人员、在考察任用干部时审查其实行计划生育情况等内容。 (2)人口出生率、符合政策生育率符合责任书规定指标要求。 (3)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及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兑现情况。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金按人数落实率2008年达到90%以上,2009年、2010年分别达到95%以上。 (4)出生人口素质提高情况。出生缺陷一级预防覆盖率达到50%以上。 (5)农村妇女生殖健康检查免费服务率达到80%以上。 (6)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出生人口性别比符合责任书要求。 (7)到2010年市级财政投入达到人均25元以上,县级(含乡级)财政投入达到人均245元以上。 (8)县、乡级计生技术服务站建设及达标情况。 (9)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依法行政、便民维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情况。 (10)流动人口享受计划生育基本免费项目服务情况。 (11)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满意率2008年至2010年分别达到86%以上、87%以上、88%以上。 (12)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情况。 (13)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建设、经费保障和作用发挥情况。 2、对相关责任部门的考核 对市、县(市、区)相关部门的考核,结合基层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际进行,主要考核评估促进稳定低生育水平、制定和落实有利于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与宣传教育、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切实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投入和保障力度、加强基层计划生育队伍及网络建设等内容。 3、对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考核 (1)符合政策生育率的统计求实率2008-2010年每年达到95%以上。 (2)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2008-2010年分别达到87%以上、88%以上、89%以上。 (3)当年生育子女夫妇的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率2008-2010年每年达到80%以上。 (4)育龄群众优生优育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 (5)育龄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知识的知晓情况。 (6)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规范工作流程和操作要求,强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提高优质服务水平情况。 (7)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准确率均达到100%。 (8)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到位情况。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率达到90%以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流、反馈情况;流动人口享受计划生育基本免费项目服务率达到90%以上。 (9)计划生育WIS数据库主要信息准确率达到98%以上。 (二)对省直相关责任部门的考核内容和评价指标 根据中央提出的“要建立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标本兼治工作机制,加强综合治理的过程评估和责任考核”要求,按照省直相关责任部门《2008-2010年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内容进行考核。 四、考核程序和评价方式 (一)对设区市的考核程序和评价方式 1、设区市每年11月底前把对所辖县(市、区)的考核结果和排队情况,上报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2、省每年直接抽查县(市、区)进行考核,作为省对设区市考核评价主要内容之一。 3、对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由相关部门提供(交换)数据信息。统计部门负责提供性别比数据;卫生部门负责提供接生婴儿分性别统计数;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提供打击“两非”案件数;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户籍统计相关资料等。 4、对阳光热线举报、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网络信息、信访、专项督导、新闻和社会调查等各种渠道反映的政策外生育、乱收费、乱罚款、损害群众利益、弄虚作假和行业作风等方面违反政策规定的问题,列入对相关县(市、区)和所在设区市考核评价内容。 5、根据日常掌握情况,结合各年度省对部分县(市、区)抽查考核结果和年度对设区市综合考核结果,形成考核评价报告,提出对各设区市年度完成责任目标结果评价意见和考核等次建议。 (二)对省直相关责任部门的考核程序和评价方式 省直相关责任部门每年10月底前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写出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情况专题报告。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根据责任书内容检查各相关部门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同时将相关部门的专题报告下发各设区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各设区市提出评价意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依据日常掌握、年终考核及各设区市的评价结果,确定综合考核评价等次,并在全省进行通报。 (三)对县(市、区)的考核程序和评价方式 对部分县(市、区)的考核点由省直接抽取,考核主要采取听取汇报、座谈询问、现场查看、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考核结果既作为对被考核县(市、区)的考核结果,也作为省对各设区市综合考核评价的一项内容。 五、考核权重和评价等次 (一)对市、县(市、区)党委、政府、相关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考核总分值为100分。其中,党委、政府50分,相关部门15分,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35分。对完成责任目标,并在重点、难点工作中有突破创新的,在综合考核评估时酌情给予加分,加分后总分可超过100分。 对设区市每年考核后确定等次,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种,各等次对应分值依次为:95分(含)以上,90分(含)-95分以内,85分(含)-90分以内,85分以下。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的通知》(冀办字〔2004〕66号)规定,对省或设区市“一票否决”的县(市、区),在原考核等次上降低一个等次作为最终考核结果,原考核等次为较差的,不再降低等次;年度内有1个及以上县(市、区)被实行“一票否决”的,所在设区市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和先进单位;被“一票否决”的县(市、区)直接列入省重点帮助县(市、区)范围。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满意率低于80%的,不得评为良好以上等次;低于60%以下的,定为较差等次。 对省直相关部门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种。按照各部门完成责任目标情况和各设区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对省直相关责任部门提出的评价意见等次确定。 (二)对设区市的考核评价等次,由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综合考核结果提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审核,报省政府审定。对省直相关责任部门的考核评价等次,由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综合考核结果提出,报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审定。对县(市、区)年度考核评价等次由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设区市考评的基础上,根据综合考核结果提出,报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审定。 六、考核结果的运用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绩综合考核结果,作为科学评价各地各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各设区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考核结果,由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向省委、省政府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备案,作为省委、省政府评价各设区市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工作实绩及奖惩依据之一。对县(市、区)每个年度考核的结果,由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设区市党委、政府通报。 (一)奖励 1、“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优秀奖”。根据对各设区市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考核评估结果,每年对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设区市,由省政府授予“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优秀奖”,并颁发奖牌和奖金。 2、“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县(市、区)奖”。每年对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成绩突出的县(市、区)由省政府授予“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县(市、区)”奖,并颁发奖牌和奖金。 3、“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职责成效突出奖”。每年对完成《责任书》中确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责任目标较好的省直部门,由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授予“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职责成效突出奖”,并颁发奖牌予以表彰。 在全面完成年度人口控制目标和各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基础上,对市、县(市、区)工作进步显著的,或在解决人口与计划生育重点、难点问题上确有创新的,也可视情况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 (二)惩戒 1、凡符合冀办字〔2004〕66号文件规定“一票否决”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区),要实行“一票否决”。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直接列入“省重点帮助县(市、区)”: (1)符合政策生育率的统计求实率低于85%的; (2)符合政策生育率低于78%的; (3)出生人口性别比高于125的; (4)被实施“一票否决”的。 七、考核纪律与监督 (一)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在考核工作中失职、数据采集失真、材料失实、隐瞒问题、跑风漏气的,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二)被考核单位要积极配合考核组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和干扰阻碍考核,不得向考核调查人员馈赠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对有违纪行为的单位,要计入综合考核结果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符合“一票否决”规定的,要实行“一票否决”。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单位,要取消表彰奖励资格。 (三)要加强考核过程的监督,增强考核透明度。要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同时要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社会监督,实行有奖举报制度。 附件:1、市、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及权重(略) 2、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有关考核评价指标口径及计算方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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