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意见
(泰政办发〔201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认真组织实施《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字〔2011〕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
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的重要保障。加强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既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举措;又是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根本需要。省政府出台的《规定》,集中体现了我省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的成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供了制度保障。
《规定》规范了行政程序原则、行政主体、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法、特别行为、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突出了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建立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和规则,规范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了对行政程序违法行为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在制度设计上,建立了管辖、委托、协助、回避、公开、听证、说明理由、证据、时效、阅卷等一系列行政程序制度。认真贯彻实施《规定》,对于规范和保障行政权力运行,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提高对贯彻实施《规定》重要性的认识,把宣传贯彻《规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进一步更新行政管理理念,树立正当程序意识,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更加积极主动的做好行政管理工作。
二、认真组织好《规定》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一)领导带头学习。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领导要带头学习和掌握《规定》的主要精神,要通过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办公会议、专题法制讲座等形式,集中组织学习《规定》,使各级领导干部全面掌握《规定》的有关要求和内容,并结合实际,认真研究贯彻实施《规定》的具体意见。
(二)组织开展培训。根据省里的统一部署,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年底前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学习培训。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市政府工作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工作人员的培训。集中培训结束后,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将《规定》的学习列为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备案审查等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建立培训长效机制。
(三)加强宣传工作。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制定宣传方案,采取召开学习交流会、印发宣传材料、撰写研讨文章、举办《规定》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规定》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重大意义。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面向社会,广泛宣传,政府法制机构要在网站开设专栏,及时跟踪报道《规定》的宣传、培训和落实情况,适时开通政府法制微博,通过网络宣传,扩大与网民的互动。要认真组织好《规定》宣传月活动,不断扩大公众知晓度,切实增强公民依法维护权利、依法参与行政管理的程序意识,为《规定》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建立健全贯彻实施《规定》的配套制度
(一)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完善重大决策方案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与政府决定相结合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要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的智力和信息支持系统,采取成立专家咨询组、聘请有关专家或委托科研机构咨询等形式,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机制。要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要加强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的后评估制度,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二)进一步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按照《规定》要求,修改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制度,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要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依法标注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期限;要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对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文件,依法予以处理。
(三)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的同时,要认真贯彻《规定》确定的执法基本程序。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规定》施行前,县(市、区)政府未依法确认本级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应当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要加强对行政裁量权的管理,按照《规定》制定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并向社会公布。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四)进一步推进政府管理创新。要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按照《规定》的要求,认真研究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调解等有关规定,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要进一步理顺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依法实施行政委托备案、行政协助、行政职权争议解决、回避和管辖等制度。要注重完善行政调解制度,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政府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
四、强化贯彻实施《规定》的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贯彻实施《规定》,关系政府工作全局,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全面贯彻实施《规定》、加强行政程序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强化责任意识,担负起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实施《规定》、加强行政程序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抓好贯彻实施《规定》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强化部门联动。各级政府办公部门负责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组织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性文件公布、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智力和信息支持系统等工作。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宣传学习培训、培树示范单位和配套制度建设等工作,具体承担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等有关工作任务。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及监督检查工作。监察机关负责《规定》实施的监督监察及责任追究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公务员培训中的行政程序知识测试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规定》实施的经费保障工作。政府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职能,主动与各有关部门联系沟通,认真履行《规定》确定的行政程序。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督查长效机制,采取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调查处理公众投诉举报等方式,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及时发现贯彻实施《规定》中存在的问题,依法处理行政程序违法行为,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各部门各单位贯彻实施《规定》的情况,作为依法行政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强化典型示范。坚持典型引路,培养和树立先进典型,以点带面,打造行政程序建设示范单位。市里确定2个以上的县(市、区)政府和2个以上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作为行政程序建设示范单位,各县(市、区)也要选择2个以上的乡(镇、街道)和2个以上的政府工作部门作为行政程序建设示范单位。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总结和推广各示范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规定》深入、扎实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