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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募集次级定期债务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保监财会[2011]164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募集次级定期债务的批复
(保监财会〔2011〕1646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发行人民币次级定期债务的请示》(国寿人险发〔2011〕56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募集10年期和15年期两个期限品种的次级定期债务,募集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

二、你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我会有关规定,在收到本批文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本次次级定期债务的募集工作,并向我会报告募集情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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