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民政局关于公布《常德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依据》的通告
(常民〔2011〕72号)
《常德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依据》经常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现予以公布。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常德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常德市民政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九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条
5、《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
6、《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7、《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四条
8、《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四条
9、《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四条
10、《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三条
11、《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第二条
12、《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第三条
13、《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六条
14、《湖南省募捐条例》第五条
15、《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第八条
16、《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
17、《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三条
18、《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八款
19、《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20、《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21、《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五条
22、《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二款
2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
2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25、《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
26、《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第二条
27、《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第二条
28、《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第四条
29、《湖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
30、《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
3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三条
32、《湖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七条
33、《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
34、《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五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 别 | 序 号 | 名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法 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0.01.01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10.10.28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9.04.01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2.01.01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3.09.01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1.04.28 |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6.10.01 |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8.12.29 | |
行 政 法 规 行 政 法 规 | 9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 国务院 | 2006.03.01 |
10 | 《殡葬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7.07.21 | |
11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 国务院 | 1999.10.01 | |
12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2003.08.01 | |
13 | 《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 国务院 | 1985.01.15 | |
14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8.10.25 | |
15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国务院 | 1998.10.25 | |
16 | 《地名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86.01.23 | |
17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07.01 | |
18 | 《婚姻登记条例》 | 国务院 | 2003.10.01 | |
19 |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 国务院、中央军委 | 1988.09.23 | |
20 | 《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 国务院、中央军委 | 1982.01.04 | |
21 |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 国务院、中央军委 | 1999.12.13 | |
22 |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 国务院 | 1987.12.12 | |
23 |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8.02.02 | |
24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国务院 | 2004.10.01 | |
25 |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 国务院 | 1980.06.04 | |
26 | 《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 | 国务院、中央军委 | 1981.10.13 | |
27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国务院 | 2010.09.01 | |
地 方 性 法 规 | 28 | 《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0.07.29 |
29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0.01.01 | |
30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1.03.01 | |
31 | 《湖南省募捐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11.05.01 | |
32 | 《湖南省扶持革命老区发展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9.01.01 | |
部 门 规 章 部 门 规 章 | 33 | 《关于〈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 民政部、总政治部 | 1981.10.13 |
34 |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 民政部 | 1992.08.25 | |
35 | 《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 | 民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 | 1989.11.17 | |
36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民政部 | 1999.12.30 | |
37 | 《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 民政部 | 2001.03.01 | |
38 | 《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 民政部 | 1990.01.01 | |
39 |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 民政部 | 2008.04.28 | |
40 |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 民政部 | 2007.07.01 | |
41 | 《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 | 民政部等8部署局 | 1993.03.30 | |
42 |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 民政部 | 1997.03.01 | |
43 | 《光荣院管理办法》 | 民政部 | 2011.03.01 | |
44 |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民政部 | 2011.01.01 | |
45 |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 民政局 | 2011.03.01 | |
46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民政部 | 1999.05.25 | |
47 | 《华侨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 民政部 | 1999.05.25 | |
48 |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民政部 | 1996.06.18 | |
49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 民政部 | 2010.12.27 | |
50 | 《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 | 民政部 | 1999.09.17 | |
51 |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 | 民政部 | 1996.05.14 | |
52 |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 民政部 | 2000.04.10 | |
53 |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 民政部、公安部 | 2010.12.27 | |
54 | 《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 | 1991.05.06 | |
55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 民政部 | 2010.12.27 | |
56 |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 民政部 | 2003.10.01 | |
57 |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 民政部 | 2000.05.24 | |
58 | 《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 | 民政部 | 2001.10.19 | |
59 |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 民政部 | 2000.12.04 | |
60 | 《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 | 民政部 | 2001.09.29 | |
61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 | 2000.11.10 | |
62 |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 | 民政部、公安部 | 2010.12.27 | |
63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 民政部 | 2005.06.01 | |
64 |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 民政部 | 1999.12.28 | |
65 | 《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 | 民政部 | 2007.08.01 | |
66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 | 公安部、民政部 | 1996.11.19 | |
67 | 《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 | 国家安全部、民政部 | 1997.8.20 | |
68 |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 | 民政部 | 1990.09.01 | |
69 |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 | 民政部 | 1995.07.20 | |
政 府 规 章 | 70 |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 | 省政府 | 2002.05.01 |
71 | 《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 省政府 | 2006.01.01 | |
72 | 《湖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 省政府 | 2006.11.01 | |
73 | 《湖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 省政府 | 1997.11.26 | |
74 | 《湖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条例〉办法》 | 省政府 | 2003.06.01 | |
75 | 《湖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 | 省政府 | 2007.12.01 | |
76 | 《湖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 省政府 | 2008.03.01 |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4项)
1、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核,殡仪服务站、骨灰堂、殡仪馆、火葬场审批(市本级及市辖区)
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8条
2、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市本级)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6条
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市本级)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5条
4、募捐活动许可(本市范围内跨行政区域的募捐活动)
法律依据:《湖南省募捐条例》第7条
(二)行政处罚(共13项)
1、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⑴《殡葬管理条例》第18条
⑵《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29条
2、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19条
3、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制造、销售,罚款
4、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
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22条
5、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涂改、出租、出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2)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
6、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
处罚种类: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2条
7、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5条
8、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
处罚种类: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4条
9、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2)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设立分支机构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处罚种类: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
10、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
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产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7条
11、募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⑴以募捐名义进行营利活动的;
⑵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⑶不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⑷不按照规定公布募捐方案的;
⑸不按照募捐方案规定时间、地域、方式进行募捐的;
⑹不按照募捐方案使用募捐财产的。
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湖南省募捐条例》第38条
12、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17条
13、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18条
(三)行政强制(共3项)
1、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
行政强制种类:封存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法律依据: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6条
⑵《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8条
2、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
行政强制种类: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法律依据: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6条
⑵《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8条
3、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行政强制种类:予以取缔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7条
(四)行政确认(共4项)
1、涉港澳结婚登记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2条
2、涉港澳离婚登记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
3、涉港澳婚姻登记证补办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7条
4、涉港澳台、华侨的收养登记(委托下放县市区)
法律依据: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16条
⑵《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14条
(五)行政给付(共3项)
1、市直转业士官和城镇入伍的义务兵、复员士官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发放
法律依据: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56条
⑵《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
办法》第14条
2、市直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金发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56条
3、市直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1条
(六)其他行政行为(共9项)
1、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18条
《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29条
2、损坏地名标志的,责令赔偿
法律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
3、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保护
法律依据:《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第15条
4、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迁移
法律依据:《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第14条
5、撤销婚姻登记
法律依据: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1条
⑵《婚姻登记条例》第9条
6、涉港澳台、华侨的收养关系的解除(委托下放县市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8条
7、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
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6条
8、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得的款物
法律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30条
9、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3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