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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国、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浙人社发[2011]30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国、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1〕302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省律师协会:

近年来,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了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励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完成“十二五”期间的各项目标任务,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评选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263号)精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决定在推荐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同时,评选表彰一批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先进集体: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机关及其管理单位;先进工作者: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劳动模范: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所属职工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曾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再参加此次评选。

(二)表彰名额

此次共评选表彰“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30 个、“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70 名(名额分配见附件2)。在评选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基础上,由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择优推荐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我省可推荐3个全国先进集体、6名全国先进工作者、2名劳动模范)。

各单位上报材料时,须在拟推荐我省表彰的先进中标明1个集体和1名个人作为全国先进的候选对象。其中,分别请省律师协会、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各推荐1名“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候选对象。

二、推荐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条件

1.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积极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服务。

2.班子团结坚强,勤政廉洁,领导作用好;队伍整体素质高,工作表现好;基本建设好,内部管理规范、科学。

3.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要业务工作指标居本省同行业领先位置,为推动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作出突出贡献,受到普遍称赞。

4.认真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严格、公正、廉洁执法,5年来未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和安全责任事故。

(二)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条件

1.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坚持执法为民、执业为民,积极为党和人民工作,具有过硬的政治思想素质。

2.爱岗敬业,恪尽职守,钻研业务,扎实工作,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热爱群众,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长期保持先进,成绩突出,得到群众认可;或工作上有重大贡献,堪称学习楷模。

5.在司法行政系统工作5年以上,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推荐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推荐程序。由县(市、区)司法局(含)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经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提出推荐对象,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集体名称或个人姓名、简要事迹,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后,报省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属监狱劳教系统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管理权限自下而上进行民主推荐、审核公示,提出推荐对象并上报;律师行业劳动模范由省律师协会确定初选人员,通知所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下而上进行民主推荐、审核公示并上报推荐对象)。

在各地各单位推荐基础上,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择优确定我省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对象。

对拟表彰的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及拟定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推荐对象,由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在全省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二)坚持评选条件,突出实际业绩。评选推荐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被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得到干部群众公认。被推荐人选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有关纪检、监察和干部管理等部门意见(见附件5)。

(三)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评选要面向基层,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的人员倾斜。副厅(局)级(含)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此次评选。处级干部比例严格控制在20%以内。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可按科研人员对待。

(四)严肃评选纪律,确保评选质量。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于在推荐评选和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牟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各单位要认真填写《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见附件3)、《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见附件4)等,一式5份。先进事迹要内容真实、重点突出,字数控制在1800字左右,不另附事迹材料(推荐的个人需报送2寸彩色证件照5张)。同时,报送集体或个人简要材料(200字左右)、推荐报告(人选产生程序、公示结果)各1份。

推荐名单请各单位于2011年10月15日前报省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上材料连同电子版请于2011年10月20日前报送,邮件请注明地区或单位(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各类审批表可到浙江省司法厅网站下载(www.zjsft.gov.cn)。

四、奖励办法

根据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授予“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 和“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分别颁发奖牌和证书。

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进行表彰。获得“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和“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个人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五、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此次评选推荐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联合成立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次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政治部),负责推荐评选活动的具体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见附件1)。此次评选推荐工作时间紧、要求高,各有关单位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评选推荐工作顺利进行。

联 系 人:傅连方  陈志远

联系电话:0571-87050509 87054364

传真:0571-87054364

电子邮箱:zjsftzzjyc@163.com

通信地址:杭州市省府路11号浙江省司法厅组织教育处

邮政编码:310007

附件:1.省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略)

2.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略)

3.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略)

4.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推荐审批表(略)

5.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司法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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