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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收取招生考试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辽财非[2011]68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收取招生考试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财非〔2011〕682号)


省教育厅: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省招考办继续执行招生考试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辽教函〔2011〕172号)收悉。根据国家有关招生考试收费政策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非〔2006〕546号)等规定,经研究,同意延长招生考试收费项目征收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名称

1.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收费项目。具体收费项目名称为:普通高校报名考试费(包括高职、高专毕业生报考本科学校的招生文化课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报考高等职业院校的招生文化课考试、高等师范院校试点培养本科层次小学教师的招生文化课考试及政法干警招录教育考试)、硕士研究生报名考试费(含政法干警招录教育考试报名考试费)、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费、普通高校招生外语口试费。

2.成人高校招生考试收费项目。具体收费项目名称为:成人高校招生报名费、成人高校招生考试费和成人高、中等学校招生录取费。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项目。具体收费项目名称为:自学考试考试费、自学考试(含实践环节考核)报名费、自学考试(含国家学历文凭考试)学历认定费、自学考试(含国家学历文凭考试)课程免考审定费、自学考试(含国家学历文凭考试)毕业生审定费。

4.普通中专招生考试收费项目。具体收费项目名称为:普通中专免试生录取费、普通中专录取费、普通中专计算机应用基础水平测试费。

5.高等教育学历文凭报名考试收费项目。具体收费项目名称为:高等教育学历文凭报名考试费。

6.社会考试收费项目。具体收费项目名称为: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费、剑桥少儿英语考试费、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费、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费、全国高校计算机考试费、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费、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费、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考试费、在职人员攻读专业硕士学位全国入学联考报名考试费和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费。

二、收费期限、标准、对象和范围

上述各项招生考试收费项目的收费期限延至2012年12月。到期后,如确需继续收费,请在收费期满前6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物价局重新审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具体执收单位及收费范围和对象详见附件。

三、资金及有关管理

1.上述各项招生考试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非税收入,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5号)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核拨。

2.执收单位按有关规定分别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收费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非税收入票据。

3.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招生考试收费项目明细表(略)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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