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停止执行国际人才交流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颁发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皖价费函[2011]21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停止执行国际人才交流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皖价费函〔2011〕216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继续执行国际人才交流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皖人社函〔2011〕438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管理规定,“国际人才交流服务收费”不属于国家和省公布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因此,省物价局、财政厅下发的《关于国际人才交流服务收费问题的函》(皖价费函〔2008〕102号)执行期满,即废止。你厅国际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亦停止收取国际人才交流服务费。

二、收费单位接文后,请及时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省物价局窗口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省财政厅办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缴销手续。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