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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对口支援哈密地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发部门】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哈行办发[2011]9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对口支援哈密地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哈行办发〔2011〕9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河南省对口支援哈密地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第七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对口支援哈密地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省对口支援哈密地区建设项目管理,根据《河南省对口支援新疆哈密地区和兵团农十三师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对口支援新疆哈密地区和兵团农十三师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哈密地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哈密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项目前期和审批

第二条 援疆项目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各项前期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项目前期阶段包括以下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合并审批。
项目单位报送立项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用地手续:土地证或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三)规划选址:同级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环保手续: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出具的环评批复文件;
(五)按照资金来源,出具的配套资金证明文件;
(六)行业部门审查意见;
(七)招标核准表;
(八)节能登记表;
(九)投资估算表;
(十)真实性承诺: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证明文件。
项目单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文件:申请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
(二)可研文本:编制单位应为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三)用地手续:土地证或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四)环保手续: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
(五)按照资金来源,出具的配套资金证明文件;
(六)规划选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同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城乡规划法》出具的项目选址意见书;
(七)节能审查:按照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规定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八)招标核准:按照自治区招标规定填写的招标基本情况表;
(九)真实性承诺: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证明文件;
(十)行业部门审查意见;
(十一)其它:不同行业项目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供的其它支持性文件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项目单位报送初步设计及概算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批复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含招标方案);
(二)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三)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初步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设计依据,工程水文、气象和地质,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总图设计,外部配套条件;工艺流程设计、主要设备选型和配置,主要建(构)筑物和公用辅助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工程管理;招标方案,土地使用情况,环保专篇、节能专篇,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总概算等;
(四)按规定由同级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按规定由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证);
(六)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证明文件;
(七)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其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复文件);
(八)地质勘察报告的封面、结论和建议章节复印件。
第三条 援疆项目的选址、用地、环境评价、建设许可等相关手续,由项目法人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四条 援疆项目实行分级审批管理。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地区发改委审批;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发改委审批。
第五条 对点多面广、并纳入《河南省对口支援新疆哈密地区及兵团农十三师综合规划》的打捆项目,视同完成审批,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第六条 援疆项目审批后,总投资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项目,可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环节。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审批后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报地区发改委审批,初步设计审批文件作为施工图设计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年度计划

第七条 当年编制下一年度援疆项目计划。每年11月底前,由地区援疆办根据《河南省对口支援新疆哈密地区和兵团农十三师综合规划》,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出下年度河南省援疆项目计划草案,经河南省援疆工作前方指挥部初审后,双方联合行文报河南省援疆工作领导小组。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项目,仍按以上程序报批。
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项目和重大公共服务项目,上报前,由河南省和哈密地区组织进行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项目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

第八条 援疆项目应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工期,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 援疆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等。
第十条 援疆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等环节应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招标方案须经发改部门核准,招标方案未经核准的援疆项目不得进入招投标程序。
第十一条 援疆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应依法订立合同。禁止转包工程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十二条 援疆项目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由建设单位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未经许可的援疆项目严禁开工建设。项目开工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法人已成立或项目责任人已明确,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已到位,有关项目管理规章制度已建立;
(二)施工图设计审查已获批准,项目预算已经核定,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通过公开招标选定,并已签订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
(四)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三条 援疆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单位应在依法完成各专项验收、工程质量验收和备案、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竣工审计,并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初验合格后,依次向地区援疆办和河南省援疆工作前方指挥部申请竣工验收。由双方共同组织验收或委托相关县(市)援疆办和河南省援疆工作前方指挥部各分指挥部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 援疆项目应严格执行统计、档案管理等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月及时准确地向河南省援疆工作前方指挥部、地区援疆办、地区统计局报送固定资产投资月报等资料,同时做好项目建设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工作。

第五章 援疆资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 援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地区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乡(镇)财政所、地直及各县(市)建设单位开设“河南省对口支援新疆资金财政专户”,用于支付、接收、存储援疆资金,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第十六条 援疆资金的拨付。投资计划下达后,哈密地区与河南省援疆工作前方指挥部联合向河南省援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援疆资金申请报告,经批准后由河南省援疆办下发援疆资金拨付通知,河南省财政厅将资金拨付到地区财政局援疆资金专户。
第十七条 地区财政局及各县(市)财政局负责划拨建设资金,对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全程监管,建立健全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对地直援疆项目业主单位及县(市)财政援疆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严格资金使用的申请、拨付、结算程序,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支付工程款,确保资金正确使用。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将援疆资金拨付到位,不得截留、滞留、挤占、挪用。
第十八条 地区财政局应将河南省对口支援新疆资金财政专户的收支情况定期通报地区援疆办、河南省援疆工作前方指挥部。
第十九条 援疆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向河南省援疆工作前方指挥部和地区援疆办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月报表。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会计法》和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标准和规模使用资金,确保援疆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有效。
第二十一条 拨入项目法人单位的建设资金所形成的利息收入应当冲减建设成本。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发生的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开支,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法人应及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交支票”项目的竣工决算报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审查批复,作为项目法人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的依据。经过批复的竣工决算应抄送河南省援疆工作前方指挥部、河南省援疆办和地区援疆办。
第二十四条 援疆项目中由河南省全额援助的项目开工或建成后,如获得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资助的,河南省已投入的资金应及时置换出来用于安排哈密地区其它援疆项目。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后节余的河南省援疆资金应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交回河南省财政厅的“河南省对口支援新疆资金财政专户”。
援疆项目完成后,实际投资如超过批准概算,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章 援疆资金的申请、拨付及变更

第二十六条 援疆项目建设资金的申请。
(一)援疆项目任务书和投资计划下达后,援疆项目法人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
1.项目背景资料;
2.项目目标;
3.项目的执行进度安排;
4.申请资金额和预算安排;
5.监理及财务总监的书面意见;
6.其它相关内容。
同时应认真填写《河南省对口支援哈密地区项目建设资金拨付申请表》。一式八份,报县(市)援疆机构,经过初审后报河南援疆工作前方指挥部和地区援疆办。
(二)河南省援疆工作前方指挥部和地区援疆办对照资金申请报告对项目进行实地查验,初审通过后,联合行文报河南省援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审不予通过,应责令项目法人整改后重新申请:
1.进度报告不属实。
2.预算安排不合理。
3.申报程序不符合规定。
4.项目进展中出现严重质量、管理问题,或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情况的。
第二十七条 交流培训资金的申请。
按照河南省援疆规划确定的交流培训计划,由地区援疆(人才)办商河南省援疆工作前方指挥部,于每年的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援疆交流培训计划建议报河南省委组织部审核。
第二十八条 援疆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
(一)地直单位管理的援疆项目,由项目单位填写《河南省对口支援哈密地区项目建设资金拨付申请表》,经河南援疆工作前方指挥部、地区财政局、地区援疆办、项目主管单位、项目业主分别签署意见后,哈密地区财政局依据施工单位提供的由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进度报告,将项目资金直接支付到施工单位。县(市)管理的援疆项目由地区财政局直接拨付到县(市)财政局援疆资金财政专户。
各县(市)财政局对口支援新疆资金财政专户的资金参照上述办法,按进度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属于乡(镇)项目由县(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乡(镇)财政所援疆资金财政专户。
乡(镇)财政所援疆资金的管理依照地区财政局援疆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二)各级财政部门向援疆项目法人拨付援疆项目建设资金的具体进度为:项目任务书下达后,先期拨付总投资的10%作为项目启动资金;项目正式开工后,拨付30%的建设资金;项目工程量完成50%后,拨付40%的建设资金;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及项目验收合格后,按照竣工决算批复拨付其余l5%的建设资金;预留5%建设资金作为质量保证金,待项目质保期结束,无质量问题后予以全部拨付。
(三)禁止白条、收据付款,禁止大额现金付款。
第二十九条 援疆资金的调整和变更。援疆资金应按照河南省援疆办下达的项目任务书,直接落实到建设项目,任何单位不得变更或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对前期准备工作未完成,工程概(预)算未核定、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根据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应缓拨或停拨援疆资金。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地区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的;
(二)违反国家、自治区有关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
(三)挤占、挪用、截留、滞留援疆资金或物资的;
(四)未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等相关规定执行的;
(五)因弄虚作假、管理不善造成项目延误工期、质量低劣、严重超概算、损失浪费严重和发生安全事故的;
(六)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
(七)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的;
(八)假借资质挂靠单位的;
(九)其他违反本实施细则和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地区援疆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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