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峨边交发〔2011〕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确保桥梁通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乐交发〔201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 制定了峨边彝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确保通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乐交发〔201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第一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切实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二条 公路桥梁的管理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桥梁检查、养护的标准和规定,加强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维修管理的领导和检查工作。
第三条 养护管理责任划分和职责
一、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公路桥梁的管理单位和监管单位应合理确定自身工作职责。
三、公路桥梁的管理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养护管理任务的县公路养护管理段、乡(镇)交通管理站和村民委员会。
第四条 县乡道的监管单位是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第五条 公路桥梁管理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而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由管理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第六条 负责公路桥梁养护经费的投资决策单位(乐山市公路管理局、县、乡人民政府和村委会)未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和管养要求安排相应投资而造成的桥梁安全事故,由投资决策单位和具体管理单位共同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第七条 公路桥梁管理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实施。
第八条 自治县公路养护管理段职责
1、指导、督促、检查全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考核桥梁养护管理质量。负责县道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维修等工作。
2、组织制定全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3、负责核实三类以上公路桥梁的技术状况评定工作。
4、制定特殊结构桥梁的定期检查计划,做好需特殊检查桥梁的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全县公路桥梁技术档案卡片的采集、填写、整理和补充工作,桥梁病害照片拍摄、录入工作。
6、负责公路桥梁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的技术指导工作,每年年底前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总结。
7、督促做好公路桥梁的水毁预防和抢修工作,及时上报损失和修复情况。
8、组织桥梁养护管理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9、组织公路桥梁维修、加固或改造实施。
10、督促检查桥梁养护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乡级交通管理站职责
1、负责本辖区内乡(镇)道、村道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指导各监管责任人对桥梁的具体养护管理和经常性检查工作。
2、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乡(镇)道、村道桥梁的定期检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早期破损、显著病害和其它异常情况进行记录,若遇到需紧急加固、抢修的情况,应按有关程序及时上报。
3、根据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桥梁特殊检查申请。
4、负责编制本辖区内乡(镇)道、村道桥梁年度养护管理计划。
5、负责本辖区内乡(镇)道、村道公路桥梁养护大中修工程的组织实施,并对养护维修后,处治效果进行观察、监测和评价。
6、负责雨季、汛期前后本辖区内乡(镇)道、村道公路桥梁的全面检查,组织抗灾抢险工作,并及时上报辖区的桥梁受灾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
7、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路桥梁区域内河道河床的稳定性,禁止在规定范围内挖砂、取土、采石、倾倒废弃物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活动。
8、负责本辖区内乡(镇)道、村道公路桥梁技术档案卡片的采集、填写、整理和补充工作,桥梁病害照片拍摄、录入工作,每年年终将公路桥梁养护管理情况、桥梁经常性检查记录表、桥梁定期检查表、三类以上桥梁照片等相关资料报送县养路段
第十条 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三种方式。
1、经常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和桥台附属构造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及时发现缺损进行小修保养工作,确定桥梁结构功能是否正常。经常检查以目测方式进行,其周期为每月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技术状况为四类的桥梁每半月检查一次。经常检查中发现桥梁重要构件存在明显缺陷,出现三类以上技术状况的,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
2、定期检查主要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县道桥梁定期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每年一次,三类以上桥梁应每半年一次。定期检查一般采用相应的仪器和量具对各部位进行检查和量测。
3、特殊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判定桥梁承载能力,以采取加固、改造措施。
第十一条 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的鉴定可通过专家现场调查评估、承载能力验算和荷载试验等方法进行。若采用荷载试验方法鉴定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桥梁检测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依据检查、检测、鉴定结果,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一至五类。
一类桥梁:技术状况处于完好或良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保养维护。
二类桥梁: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或较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小修或保养。
三类桥梁:技术状况处于较差状态,个别重要构件有轻微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但桥梁尚能维持正常使用功能。
四类桥梁:技术状况处于差的状态,部分重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严重缺损,桥梁正常使用功能明显降低,桥梁承载能力降低但尚未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五类桥梁:技术状况处于危险状态,部分重要构件出现严重缺损,桥梁承载能力明显降低并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第十三条 公路桥梁经鉴定承载能力达不到原设计标准要求,应采取下列措施:
1、及时调整限载标志。
2、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维修、加固或改造。
第十四条 五类病危公路桥梁的应急处理
1、设立醒目的禁止通行标志,及时告知交警等有关部门,协助做好封锁交通的配合工作。
2、加强现场管理,禁止行人及车辆通行,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县公路养护管理段和各乡(镇)交通管理站发现辖区内存在安全隐患的桥梁必须及时向县交通运输局报告。
第十六条 县道公路桥梁日常维修经费在正常性养护经费中列支,大中修经费向自治县财政专项申请。
第十七条 乡(镇)、村道公路桥梁养护维修经费在县财政下拨的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列支,不足部分地方配套,涉及改造项目的向自治县财政申请补助。
第十八条 公路桥梁养护维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九条 每年在大中修工程预算经费中列支10万元桥梁养护工程师专项经费,由桥梁养护工程师决策安排,用于桥梁养护专项开支。
第二十条 对在公路桥梁养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对领导不力、玩忽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