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加快推进兽药GSP实施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东省农业厅

【发文字号】 粤农函[2011]91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加快推进兽药gsp实施工作的通知
(粤农函〔2011〕912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顺德区经济促进局:

2011年,我省的兽药gsp实施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全省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通过落实领导责任制、履行告知责任、完善制度、加强宣传培训、加强时间统筹等有力措施,取得积极成效。截至今年8月底,全省共有842家企业通过兽药gsp验收,占本省兽药经营企业(店)总数量的12.85%。

但由于部分市、县(区)农牧部门领导重视不够,对实施兽药gsp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不细致,措施不具体;部分企业对申请验收持观望态度等原因,各市实际通过验收比例与验收计划比例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其中韶关、潮州、清远、珠海、肇庆、佛山、云浮等市实施进度相对较慢,累计通过兽药gsp现场验收企业数量占本辖区兽药经营企业(店)总数量比例均不到10%,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和验收时间计划安排。为进一步加快兽药gsp实施进程,确保按时完成兽药gsp实施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统一思想

兽药是预防、治疗和诊断动物疫病的特殊商品,只有对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都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才能保证兽药质量。兽药gsp是国家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为确保兽药经营领域的质量安全强制推行的一项新政策。实施兽药gsp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需要,是提高我国兽药经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需要,也是规范我国兽药市场的需要,对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人体健康有重要意义。各级农牧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实施兽药gsp的重要性,把贯彻实施兽药gsp工作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来抓。

二、加强领导 落实责任

按照全国兽药gsp工作座谈会精神,明年3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兽药gsp的时间不变、规定不变、一把尺子量到底的要求不变,兽药经营企业(店)必须取得新版《兽药经营许可证》后才准予继续经营。兽药gsp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各地务必认清形势,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克服困难,做到“领导、任务、责任、人员、进度、时限”六落实,确保领导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加快实施进度,提高评审认证效率,确保如期完成兽药gsp实施任务。为进一步落实责任,省农业厅与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和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签订《广东省实施兽药gsp工作责任书》(见附件),请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在责任书(一式三份)上签名、盖单位公章后于10月10日前寄回省畜牧兽医局。各级农牧部门要按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原则,逐级签订实施兽药gsp工作责任书,并切实履行责任书,把兽药gsp工作抓紧抓实抓到位。对工作不认真、责任落实不到位引发问题和社会矛盾的,要追究责任。

三、集中力量 攻坚克难

实施兽药gsp是兽药行业发展的挑战,也是机遇。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千方百计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全面推进兽药gsp工作。现在距离明年3月1日开始强制实施兽药gsp只有不到半年时间,各级农牧部门必须统一思想,实行倒逼机制,集中一切力量,形成强大工作合力,上下联动,抢时间、赶进度,强力推进,切实抓好实施工作每一个细节,扎实高效推进兽药gsp工作。

四、落实通报制度 加强信息报送

为及时掌握各地兽药gsp实施进度,合理组织兽药经营企业gsp验收,表扬先进,激励后进。省农业厅将继续抓好每月通报制度的执行,并将通报抄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市要按照验收时间计划表,切实按照计划安排,如期完成自愿申请验收企业的验收工作。同时,对明确不申请验收的企业,其兽药经营许可证已到期的要及时收回,并监督其停止经营。《广东兽药gsp简讯》将及时通报各地好的做法和经验,请各市按时报送兽药gsp实施工作各类统计情况和好的经验做法材料。

附件:广东省实施兽药gsp工作责任书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广东省实施兽药gsp工作责任书

为贯彻落实《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确保如期完成兽药gsp实施工作任务,规范兽药经营,保障兽药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签订此责任书。
一、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主要责任:
(一)履行领导责任。各市农业(畜牧兽医)局主要领导为本辖区实施兽药gsp工作总负责,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二)履行政策宣传告知责任。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兽药gsp的法规政策,确保有关法规政策宣传贯彻到辖区内每一个县(区)、每一家兽药经营企业(店)。
(三)履行服务指导责任。督促指导申请兽药gsp验收的兽药经营企业(店)按兽药gsp要求提升和完善自身条件,配合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引导不申请兽药gsp验收的兽药经营企业(店),提前谋划自身未来发展规划,确保2012年2月底前没有新进兽药订单和没有兽药存货,并从2012年3月1日开始停止经营兽药。
(四)履行审批监管责任。确保2012年3月1日前完成辖区内所有申请兽药gsp验收的兽药经营企业(店)的兽药gsp验收评审工作。辖区内现持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经营企业(店)必须于2012年3月1日前达到《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实施兽药gsp补充规定》的要求,即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合格,并取得新版《兽药经营许可证》后才准予经营。新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先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合格,才能核发新版《兽药经营许可证》。
(五)履行执法监管责任。2012年3月1日开始为期一个月,全省统一开展“非兽药gsp经营企业清理活动”,即对未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合格的兽药经营企业,予以收缴《兽药经营许可证》,责令停止经营,并依法查处无证非法经营者。
(六)履行跟踪监管责任。对兽药gsp验收合格的企业,必须进行后续跟踪监管,督促县(市、区)主管部门指导辖区内企业及时整改验收缺陷项目,确保企业按兽药gsp要求进行管理和合法经营。
(七)履行材料报送责任。每月5号前报送本市上月兽药gsp实施工作进展统计表和兽药gsp验收合格企业名单,确保报送内容真实、准确。
(八)履行信息反馈责任。全面掌握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情况,及时向省农业厅反映经营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各市农业(畜牧兽医)局负责人出现人事变动时,要及时做好交接工作并报告省农业厅,确保责任书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省农业厅主要责任:
(一)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制订实施兽药gsp政策、制度,培训、考核检查员。督查、督导各地兽药gsp工作开展情况。
(二)省农业厅负责对各市(畜牧兽医)局履行责任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责任制未落实或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的,进行通报批评,追究责任。
三、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省农业厅、省畜牧兽医局、市农业(畜牧兽医)局各执一份。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农业厅(盖章) 市农业(畜牧兽医)局(盖章)

负责人(签名)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