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2011年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保障方案的通知
(市政发〔2011〕7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2011年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保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西安市2011年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保障方案
今年以来,受年初不利气象条件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较2010年同期差距较大,截至目前仍比2010年同期少7天。只有在今年10月至12月的92天中争取70个以上的“蓝天”,我市才能完成2011年空气质量目标。进入秋冬季节以后,干旱、雾霾、静风等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气象条件将逐渐增多,同时大量燃煤设施启用,我市的环境空气质量形势将更加严峻。为最大限度地降低人为污染,保障市民生活环境健康,确保世园会环境质量,圆满完成年度空气质量目标任务,特制订以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世园会期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90%以上,主会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95%以上;
(二)全年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300天以上;
(三)2012年一季度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力争不少于70天。
二、时间安排
2011年10月1日-2012年3月31日。
三、组织领导
2011年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由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具体实施。
四、工作职责与任务分工
(一)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1.负责组织实施《西安市2011年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保障方案》,协调解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定期检查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2.牵头负责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巡查督办工作,严格落实扬尘污染巡查督办制度。巡查组由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市政公用局、市市容园林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城改办、市监察局抽调专人组成。
3.落实环境空气质量预警及应急制度。
(二)各区县政府、五区一港两基地管委会
1.对辖区环境空气质量总负责。
2.组织协调辖区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和建筑垃圾清运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工作;结合辖区实际严格制定并落实《空气质量管理考核办法》,健全巡查督办制度,确保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3.对辖区内无主渣土和建筑垃圾进行清理,暂时无法清理的必须及时将围挡、覆盖等防尘措施落实到位。
4.严密组织实施秋季秸秆禁烧工作(各涉农区县)。
5.加大教育宣传和执法力度,杜绝露天焚烧树叶和垃圾现象。
6.按时完成辖区燃煤设施除尘、脱硫工程,对达不到环保规定和标准的燃煤设施限期进行拆改,杜绝燃煤设施冒黑烟现象。
7.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冲洗,在气象温度允许的情况下,对辖区主次干道、绿化带、人行道以及重点施工项目周边道路每月至少进行2次彻底冲洗。
8.对辖区裸露土地采取临时硬化、喷洒抑尘覆盖剂或绿化等防尘措施。
(三)市环保局
1.从2011年10月1日起,严格按照《西安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暂行办法》要求实施考核。
2.负责与市气象局配合,认真落实空气质量会商预测机制,提出应对措施方案上报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3.每月对各区环境空气中主要污染物浓度及道路扬尘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并公布监测结果。
4.负责秸秆禁烧督查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秸秆禁烧的现场检查和执法。
5.加强工业粉尘、燃煤烟尘、二氧化硫排放企业的运行监管,确保除尘、脱硫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严厉查处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燃煤设施冒黑烟问题。
6.负责对全市工业用煤单位的用煤煤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7.负责对全市各类堆场和露天仓库的防尘覆盖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8.负责对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统一监督检查。严格环保标志分类管理,强化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加大路(抽)检执法检查及处理力度。
(四)市市容园林局
1.负责督促指导各区、开发区市容局,对全市出土、拆迁工地出入口自动冲洗设施安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严格履行市建筑垃圾清运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牵头负责组织实施渣土清运车辆专项整治行动。
3.负责督促指导各区县、开发区市容局有效提升道路保洁质量。除雨天或者低温天气外,城市主要道路至少每日冲洒2次,必要时按照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增加道路冲洗频次;协调组织安排全市一、二类道路及重点区域道路开展大冲洗活动。
4.负责对全市园林绿化施工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进行落实。
5.加强道路保洁人员教育,杜绝露天焚烧落叶、垃圾行为。
(五)市建委
1.负责对建筑施工工地内部各项防尘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各区县、开发区建设部门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指导规范。
2.负责对全市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预制砂浆企业内部各项防尘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对一年内有三次以上(或同时有三个以上承建项目)严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建筑施工单位,暂停其投标资格并取消项目经理资质。情节严重的,将其清理出西安建筑施工市场。
4.对一年内有三次因扬尘污染问题被查处的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和预制砂浆企业,应限期停产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恢复生产。
(六)市城管执法局
1.负责督促指导各区县、开发区执法局(分局)对各类施工工地围挡设置不规范、驶出施工工地车辆车轮带泥上路污染路面、拆除房屋和清运建筑垃圾未采取湿法作业以及渣土清运车辆沿途抛撒等问题进行监督管理和依法查处。
2.负责督促指导各区县、开发区执法局(分局)对驶出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预制砂浆企业以及各类储煤场所的车辆污染路面问题进行监督管理和依法查处。
3.负责对全市饮食烧烤采用清洁能源和无烟环保烤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七)市交通局
1.加强所属公路的清扫保洁工作及洒水作业,不断提升保洁质量。
2.负责对所属公路养护、道路保洁人员做好宣传教育,坚决杜绝在各级公路沿线焚烧落叶和垃圾。
3.负责做好营运车辆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维护治理单位日常维护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经维护治理的机动车达标排放。
(八)市公安局
1.负责运行状态下“冒黑烟”车辆的查处工作。
2.配合环保部门加大机动车排气污染路(抽)检执法检查力度。
3.对机动车年审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九)市城(棚)改办
1.负责对所属城(棚)改施工工地内部各项防尘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对各区城(棚)改拆迁及建设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规范。
(十)市商务局
1.负责指导区县对全市煤炭交易市场的防尘措施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不进行作业的煤堆均能采取覆盖、喷淋等防尘措施,凡驶出车辆必须洗净车轮。
2.对各类废旧物资回收加工场所监督检查,杜绝废旧物资回收加工中焚烧废气超标排放现象。
(十一)市质监局
1.负责对民用蜂窝煤和洁净型煤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管,确保煤质达标。
2.组织开展各类油品加工企业的油品质量检查,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进行处罚并限期清理。
(十二)市气象局(市人影办)
1.与市环保局认真落实空气质量预测会商机制。
2.在气象条件允许时,按照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适时实施人工降(增)雨(雪)作业。
(十三)市工商局
1.组织开展各类油品销售企业的油品质量检查,对产品质量不达标的单位从严查处并限期整改。
2.配合环保等部门依法取缔治理无望的高污染企业及非法排污企业。
(十四)市市政公用局、市房管局、市地铁办、西安城投集团
分别负责对所属的市政、拆迁、地铁和管网建设工地内部各项防尘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十五)市农委
负责指导全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组织实施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做好秸秆禁烧工作。
(十六)市监察局
负责成立专项督查组,会同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级各部门落实本方案情况进行督查,对因工作不力、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大气污染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七)市财政局
负责2011年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的经费保障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1.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责立即开展扬尘污染大检查,各级检查组对检查中发现存在扬尘污染问题的各类施工工地,一律要求停工整改,整改达标并通过验收后方可继续施工。
2.对无法达到我市工业用煤煤质要求的储煤,一律责令用煤单位限期更换,并对供煤单位进行处罚,必要时清理出西安市场。
3.产品质量不达标的民用蜂窝煤和型煤生产企业一律停业整改,所有产品不得销售,必要时坚决予以取缔。
4.市公安局牵头,环保、交通部门配合,对“冒黑烟”机动车进行集中整治。尾气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属非营运车辆的,由公安部门暂扣车辆行驶证,待治理达标后方可继续上路行驶;属营运车辆的,由市交通局暂停其营运资格,待治理达标后方可继续投运;对一年内三次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营运车辆,由市公安局强制报废。
(二)建立预警应急保障制度
1.一般预警应急制度
当全市空气综合污染指数(api)小于90但个别空气自动监测子站api指数达到或超过90时,由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于当日对该子站辖区政府(管委会)下达“环境空气质量预警单”,督促辖区政府(管委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遏制api指数上升趋势。
2.橙色预警应急制度
当全市api指数临近或达到100时,由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橙色预警并报请市政府启动橙色应急保障措施:
(1)除应急抢险施工外,全市所有拆迁工地、出土工地以及工地内部倒土作业全部停止施工;所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建筑工地一律停止施工。
(2)各区县主干道及主要次干道实施不间断保洁,除低温天气外,每天洒水不少于4次。
(3)对机动车实行限行措施:无标车禁止上路;黄标车不得驶入世园会园区,2012年1月1日起,黄标车7时至22时在环城路(不含环城路)内禁止通行。
(4)当具备人工降(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应及时实施人工降(增)雨(雪)作业。
(5)市环保局会同市气象局每日进行1次会商分析,并将分析结果报送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当全市平均api指数低于90且预测未来3天不会高于90时,由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解除应急通知。
3.红色预警应急制度
当全市平均api指数连续两天高于100(即污染天气)时,由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红色预警并报请市政府在橙色应急保障措施基础上,启动红色应急保障措施:
(1)除应急抢险施工外,全市各类施工工地均暂停施工。
(2)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预制砂浆企业一律暂停生产作业。
(3)大唐灞桥热电厂、大唐户县第二发电厂以及西郊热电厂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全部降低15%的发电负荷。除担负军品生产任务的企业外,大气类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按生产实际全部降低30%的生产负荷,由市环保局派驻监察人员进行监督。
(4)根据污染实际状况,报请省环保厅实施关中五市一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当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平均api指数低于100且预测未来三天不会出现污染天气时,由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降低应急等级或解除应急通知。
(三)严格考评与责任追究
市政府督查室和市考核办要将各级各部门落实本方案情况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督查、考评内容,要将督查或考评结果与各级各部门年终目标考评结果相挂钩,确保我市秋冬季空气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四)加强宣传引导与公众参与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作用,及时曝光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宣传正面典型;开展有奖举报活动,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燃煤设施和机动车冒黑烟、施工工地扬尘污染以及渣土清运车辆超限装载、沿途抛洒和恶意倾倒等问题,使破坏环境的行为时时处于群众的监督之下。
六、要求
(一)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西安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进一步分解任务,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到人。在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期间,各单位每周五下午3时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同,在工作中形成合力;对因推诿扯皮或行政不作为而贻误工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