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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东盟国家电视摄制组来华拍摄涉及有关文物的复函


【颁发部门】 国家文物局

【发文字号】 拍摄许可[2011]14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国家文物局关于东盟国家电视摄制组来华拍摄涉及有关文物的复函
(拍摄许可〔2011〕143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际合作司:
你司关于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泰国、越南和柬埔寨等东盟五国的电视台摄制组来华拍摄专题片涉及文物的函(外字[2011]103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同意该摄制组于2011年12月拍摄北京八达岭长城、居庸关长城、故宫、天坛有关镜头。具体拍摄内容及拍摄方式等事宜请与当地文物部门协商确定。在拍摄过程中,请该摄制组严格服从文物管理人员安排,务必确保文物安全。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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