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核定工作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11〕17号)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09〕80号)有关规定,现就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2012年度(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住房公积金核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各单位应以2011年度(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具体按照《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09〕80号)中“调整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不包括托儿补贴、独生子女补贴及改革性补贴等”的规定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
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026元。
四、核定办理方式
(一)已申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单位版数字证书的单位必须采用网上核定。没有申领单位版数字证书的单位,应事先到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中心)申领后再进行网上核定。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采用网上核定的,需书面说明原因,经国管中心批准后,可采用报盘核定。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按财政预算年度进行核定前,由一级主管部门统一提供所属在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范围,并提供人社部或中编办关于其参公管理的文件后,再按财政预算年度进行核定。
五、网上核定基本流程
各单位应于12月31日前完成网上核定工作。核定步骤及要求如下:
(一)已申领到数字证书并安装完毕的单位,登录国管中心网站,点击左侧“归集单位网上业务平台”进入单位版,网上录入或导入核定清册总表和核定清册。
(二)系统对单位导入或录入的数据进行自动校验,若出现职工姓名、身份证等差异表,单位对差异数据进行核对;若导入数据有误,则删除导入系统的错误信息,修改后重新导入;若系统内数据有误,则打印差异表,盖章后递交银行网点处理。
(三)单位通过系统打印核定清册总表及核定清册(一式三份),单位盖章后递交银行网点,由网点作二次核定确认审核。
具体模块操作按照安泰伟奥软件公司发布的系统操作指南办理,操作指南将发布在国管中心网站及单位版内新闻版面。
六、报盘核定基本流程
各单位应于12月31日前完成报盘核定工作。核定步骤及要求如下:
(一)单位经办人登录国管中心网站下载《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总表》(附件1)、《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附件2)及两表的电子版,不得修改填报格式。
(二)各单位须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报盘核定填表说明》(附件3)、《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主管部门一览表》(附件4)准确填制相关表格。
(三)单位经办人将加盖单位印章的《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总表》、《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纸质表格和电子版软盘一并报送经办网点。由网点上机校验电子表格中各项内容的格式要求,不符合校验要求的,退还单位修改;符合要求的,导入信息后确认核定。
其中,对于《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网点除校验格式要求外,还需单位确认内容变更情况,即对于单位填报的职工姓名、身份证号与系统中登记的信息不一致的,打印《核定差异表》,由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后再导入系统。
请各一级主管部门完成年度核定工作后,及时总结核定工作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反映好的经验做法及意见、建议,于2012年1月31日前书面报送国管中心。其他单位可视情况自行决定报送核定工作总结。
政策咨询电话:59059001 65993198 65993037
系统服务电话:400-650-0933
传真:65993147
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总表
单位名称 |
| 单位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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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 主管部门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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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代码 |
| 隶 属 关 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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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 身份证号 |
| 电 话 |
| |
住房公积金经办部门 |
| 经办部门 负责人 |
| 电 话 |
| |
住房公积金 经办人 |
| 身份证号 |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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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薪开户银行 |
| 发薪户账号 |
| 发薪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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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 存 比 例 | 个 人 | % | 单 位 | % | ||
工 资 总 额 |
| 月汇缴总金额 | ||||
汇缴职工总数 |
| 备 注 | ||||
填表单位公章 年月日 |
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盖章
年月日 | |||||
填表说明 一、填表单位须实行财务独立核算。 二、主管部门名称填写单位的最上一级主管部门,须是《中央国家机关主管部门名称一览表》和《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名称一览表》中列出的单位全称或规范的简称。 三、单位开户时单位账号由经办网点人员填写。 四、单位性质代码按以下原则填写: 01机关 02全额事业 03差额事业 04自收自支事业 05国有企业 06集体企业 07外商投资企业 08私营企业 09社会团体 10民办非企业单位 11办事处(代表处、分公司) 12其他 五、隶属关系按以下原则填写:a中央 b北京市 c外省市 d其他 六、表中的“汇缴职工总数”、“月汇缴总金额”须与所附核定清册的人数、金额合计相符。 七、表内所有金额精确到元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八、本表及《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一式三份,单位填妥加盖单位公章后交经办网点,经办网点盖章后留存一份,退还填报单位一份,交国管分中心一份。 | ||||||
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
单位名称: 共 页
单位账号: 年度或 月份第 页
序号 | 职 工 账 号 | 职工姓名 | 身 份 证 号码 | 月缴存额 | 备注 |
本 页 小 计 | |||||
合计(首页填写) | |||||
单位盖章 复核 制表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一、下载表格
单位经办人登陆www.zzz.gov.cn下载《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总表》、《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的纸质填报表格(word格式)和两个excel表格。《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总表》excel表格以“住房公积金单位账号-总表”为文件名,如“509000639214-总表”;《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excel表格以“住房公积金单位账号-清册”为文件名,如“509000639214-清册”。两excel表格用一张3.5寸软盘保存。
二、填写要求
本次核定工作采集内容是对单位信息的一次全面更新,请单位按照下列要求准确填写,填写时不得随意更改表格格式。
(一)《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总表》填写要求:
1. 除“备注”外,本表所有内容均为必填项,不能不填。
2.“单位名称”项所填内容与已登记的单位名称必须一致,不能变更,否则不能实现数据导入。
3.“主管部门名称”项所填内容必须是《中央国家机关主管部门名称一览表》和《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名称一览表》中列出的单位全称,不一致的由单位核实后再报。无主管部门或未在一览表中找到主管部门名称的,填写“其他”。
4.“单位性质代码”项必须填写两位数字代码,不能填文字。
5.“隶属关系”必须填写英文字母代码,不能填文字。
6.“发薪日期”项只填写发薪日数字。
7.“缴存比例”项只能填写“12”,且不添加百分号。经中心审批同意缴存比例低于12%的除外。
8.“汇缴职工总数”为正常状态的职工总数。
(二)《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填写要求:
1. 所填的职工必须是正常状态的职工。
2.“身份证号码”项必须是准确的18位身份证号,且为文本格式。
3.“月缴存额”一项精确到元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4. 电子表格中增加填写“职工所在部门代码”、“职工所在部门名称”、“对账单邮寄地址”和“邮编”四项内容。“职工所在部门代码”可由单位自己设定,例如:职工王佳为人事部门职工、李佳为财务部门职工,单位可将人事部门代码设为01、将财务部门代码设为02,再录入表格中。纸质表格中无须打印这四项信息。
三、注意事项
1.各单位要认真核实职工身份证号码,必须准确填写18位的身份证号。15位的及存在结构性错误的号码不能通过系统校验。错误号码不做变更的,职工不能办理提取、转移等业务。
2.核定工作仅涉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表格中无须包含处于封存状态的职工信息。
3. 各单位须根据隶属关系,按《中央单位主管部门一览表》中所列单位准确填写上级主管部门(含中央企业的集团总公司)。
4.增加个人信息采集项目。为开展以信函形式向个人邮寄对账单工作,此次核定增加采集“职工所在部门代码”、“职工所在部门名称”、“对账单邮寄地址”和“邮编”四项信息,前两项内容必须填写。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主管部门一览表
序号 | 主管部门名称 | 序号 | 主管部门名称 |
1 | 国务院办公厅 | 27 | 国家旅游局 |
2 | 公安部 | 28 | 水利部 |
3 | 〇二六 | 29 | 司法部 |
4 | 全国人大 | 30 | 国家外国专家局 |
5 | 全国政协 | 31 | 中国气象局 |
6 | 外交部 | 32 | 国家统计局 |
7 | 国资委 | 33 | 食品药品监管局 |
8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 34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9 | 商务部 | 35 | 环境保护部 |
10 | 国防科技工业局 | 36 | 国家海洋局 |
11 | 财政部 | 37 | 国家粮食局 |
12 | 中国人民银行 | 38 | 国家测绘局 |
13 | 人力和社会保障部 | 39 | 国家税务总局 |
14 | 国家林业局 | 40 | 国家工商总局 |
15 | 农业部 | 41 | 国家质检总局 |
16 | 卫生部 | 42 | 中国民用航空局 |
17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43 | 中国工程院 |
18 | 民政部 | 44 | 中国地震局 |
19 | 中国商业联合会 | 45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
20 | 文化部 | 46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21 | 国家民委 | 47 | 国家信访局 |
22 | 科技部 | 48 | 海关总署 |
23 | 教育部 | 49 | 审计署 |
24 | 人口计生委 | 50 |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
25 | 国家体育总局 | 51 |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
26 | 国管局 | 52 |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 |
序号 | 主管部门名称 | 序号 | 主管部门名称 |
53 | 中华全国台联 | 71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54 | 中华全国侨联 | 72 | 交通运输部 |
55 |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 73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56 | 中国作家协会 | 74 | 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
57 | 中华全国妇联 | 75 |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
58 | 中华全国总工会 | 76 | 国家行政学院 |
59 | 中国贸易促进会 | 77 |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
60 |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 78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61 | 中国法学会 | 79 | 中共中央编办 |
62 | 自然科学基金会 | 80 | 国务院三峡办 |
63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81 | 中国文联 |
64 | 最高人民法院 | 82 |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
65 | 国家邮政局 | 83 |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
66 | 国土资源部 | 84 | 国务院法制办 |
67 |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 85 | 国务院参事室 |
68 | 中国人民对外友协 | 86 |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 |
69 | 国家文物局 | 87 | 国家能源局 |
70 | 铁道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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