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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决定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7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决定》已经2011年11月10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努尔·白克力
2011年11月21日

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决定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家有关做好涉及房屋拆迁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经组织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自治区人民政府2003年2月21日发布、2004年12月29日修改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政府令第127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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