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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度民办教育发展促进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京教函[2011]55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度民办教育发展促进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京教函[2011]557号)


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为进一步鼓励支持民办学校提高质量、特色办学,引导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市教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教育发展促进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10〕46号),市教委决定开展2012年度民办教育发展促进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由市教委审批和管理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均可自愿申报。符合下列条件的,优先予以鼓励资助:
(一)办学思想端正,能够依法、诚信办学,保证教育质量,注重社会效益和内涵发展,获得社会广泛认可,办学声誉较好。
(二)办学条件较好,校园硬件设施符合相应的设置标准,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配备齐全,结构合理,整体水平较高。
(三)办学管理规范,组织机构完善,规章制度健全,资产状况良好,各种办学活动合法有序,校园秩序良好,未发生重大安全稳定事项。
(四)办学特色突出,教育教学不断创新,学科专业建设成绩显著。
二、申报内容
2012年度民办教育发展促进项目资助的重点为市级高职示范校工程建设项目、教育教学改革项目、重点专业建设项目和校园安全建设项目等。
(一)市级高职示范校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是支持作为北京市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校中的民办高职院校发展,支持其开展项目建设,建成一批融教学、生产、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技术研发功能于一体的实训基地,形成高职特色鲜明的专业体系、人才培养模式与教育教学管理体系等。
(二)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主要是支持学校进行实训基地与实验室建设,推动学校改善实训教学条件,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和综合职业技能等。
(三)重点专业建设项目主要是支持满足紧缺人才需求、办学条件好、产学研结合紧密、人才培养质量高的特色专业进行重点建设,优先支持在满足首都国际化大都市所需高端技能人才、首都重点发展产业所需紧缺人才等方面具备优势的专业等。
(四)校园安全保障项目主要用于支持学校改善校园安全防范系统和基础设施安全建设等。
三、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遵循自愿原则,各学校须根据自身发展需要选择申报项目。
(二)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每个学校最多申报2个项目;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每个学校最多申报1个项目。
(三)市级高职示范校工程建设项目的申报对象为北京市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校。
(四)发展促进项目资金支出主要用于与项目相关的教学仪器、设备设施等硬件及配套软件系统的购置。
(五)项目申报书可从北京教育委员会网站(http://mbjyc.bjedu.gov.cn/)下载。
(六)申报学校需按规定的格式认真、如实填写项目申报书,一式3份(a4幅,双面印),由申报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后报送市教委民办教育处,并同时报送电子版。
(七)申报受理时间:即日起至10月12日。
四、评审方式
市教委组织评审专家小组,对学校申报的材料进行评审。对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审核后予以立项,列入市教委2012年度预算,实施项目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实施民办教育发展促进项目的学校须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保证资助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项目负责人一般应为学校的校(院)长或副校(院)长。项目负责人须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组织和领导,担负实质性工作。
(三)在评审期间,如果发现学校有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六、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牛晓亮 贾 婧
电话:51994966 66074897(兼传真)
通讯地址: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67号北京奥运大厦1308室市教委民办教育处
邮政编码:100083
电子邮件: mjc@bjedu.gov.cn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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