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边彝族自治县扶贫项目及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马府办发〔2011〕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马边彝族自治县扶贫项目及资金监管办法》于2011年8月23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七届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马边彝族自治县扶贫项目及资金监管办法
为紧紧抓住新一轮扶贫开发、中央纪委定点扶贫、彝区综合扶贫开发三大历史机遇,积极探索扶贫项目全过程监管机制,切实管好用好扶贫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合格、资金运行安全、干部成长安全,着力构建实施扶贫项目预防腐败风险防控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监管内容和责任主体
第一条 监管内容。本办法所监管对象主要包括财政扶贫资金、外资项目扶贫资金以及中央、省、市定点帮扶和开展“挂、包、帮”活动协调的各级专项资金、其他社会帮扶资金及以上述资金为主实施的扶贫项目。
第二条 监管责任主体。县级部门实施的扶贫项目责任主体是实施项目的县级相关部门;乡镇村实施的扶贫项目和农户自建项目的责任主体是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监管原则
第三条 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扶贫资金主要扶持对象为重点贫困群体;重点扶持县委、县政府规划的林、茶、畜产业,提升“连片开发、整村推进”的水平。
第四条 规划先行、统筹安排。按照扶贫开发规划确定扶贫项目,围绕扶贫项目安排扶贫资金。
第五条 分级管理、明确责任。扶贫项目和扶贫项目资金由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负责管理,扶贫项目由项目实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农户自建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
第六条 公开透明、广泛参与。坚持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到村到户的原则,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充分发挥贫困群众的主体作用和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扶贫项目的选择、立项、实施、监督、管理必须坚持群众参与的原则,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配合协作、多元监管。按照“统筹规划、自主选择、集中使用、提高效率”的要求,将对口帮扶资金纳入扶贫资金监管范围。扶贫和移民、财政、民族事务、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扶贫和移民部门及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扶贫项目、扶贫资金公示公告和专项检查制度。
第八条 绩效考评,结果导向。全面建立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机制,实行扶贫项目实施成效中期评估,扶贫资金运行情况半年检查及年度绩效考评制。
三、项目管理
第九条 项目规划。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整村推进,突出重点,相对集中,成片打造,综合整治”的要求,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相信群众智慧的前提下,根据区域扶贫规划的方针,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因地制宜做好可行性论证,制订好村级扶贫项目规划。村级扶贫项目初稿拟制后由村民小组张榜公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村委会根据群众反馈意见修订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条 项目申报及审批。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下达规划指标到乡镇,乡镇必须因地制宜确定拟实施项目行政村,由拟实施项目行政村村民代表根据项目要求和村民意愿进行讨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以乡镇人民政府文件报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中纪委扶贫办下达的资金统筹安排。为维护规划的严肃性,申报项目原则上就是列入规划的项目,凡是没有列入规划的项目或者需要重新调整规划项目的,在申报项目扶持前,都必须再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方可申报。
县级相关部门应根据扶贫资金计划及时编制项目规划或实施方案,上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涉及工程建设项目的,县级相关部门应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工程规划设计资料,并上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县级相关部门按照审批后的规划设计方案编制工程预算报财政局评审;县级相关部门将财政评审结果和施工队选取方式等上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需招投标、竞争性谈判、比选的工程,应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中纪委定点扶贫项目按照《中纪委扶贫项目管理办法》实施。
扶贫项目申报应做到群众不积极的项目不申报、基层组织软弱涣散的地方不申报、缺乏扶贫效益的项目不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县财政局负责对扶贫投资工程标项目的预算投资额进行评审,并会同发改、扶贫和移民、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和工程量变更、新增工程价款结算进行评审认定。
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县发改局严格按照《招投标法》《比选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扶贫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要求进行招投标监督管理。符合条件的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或比选,省、市政府规定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或免于招标的特殊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一些相对较小、未达到应招投标额度规定的项目,由县扶贫移民、财政等相关部门及乡镇、村项目执行监督小组等组成的招投标小组,向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议标。
第十三条 项目公示。坚持项目“公示制”, 项目计划批准下达后,及时在乡镇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在项目实施行政村设置“扶贫项目公开栏”。将扶贫项目进行公示,将资金名称、来源、数量和项目负责人、建设内容、规模、主管单位等情况向村民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扶贫项目采取法人负责制,即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实施扶贫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为项目实施业主,乡镇长或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项目法人,由业主单位负责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和廉政合同,严把建设物资质量和工程质量关,确保资金发挥效益。项目受益人(村或受益农户集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组建实施监督小组按照项目要求对项目实施进行有效监督,并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做好建成项目后续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调整。扶贫项目调整实行报批制,在项目实施前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程序由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变更。对未经批准自行调整的项目以及自项目资金文件下达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启动实施的项目,由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县财政局收回资金重新安排使用;对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建设期限12个月未完工的乡镇和部门,除勒令迅速完工外,由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县财政局在安排该项目实施乡镇或部门时原则上不予考虑。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扶贫项目竣工后,按照项目资金渠道来源的方式, 由承办单位向项目及资金主管部门申请验收。资金主管部门组织包括工程技术人员、乡镇领导干部、村项目监督小组组成的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小组应通过实地察看、征求群众意见等方式进行认真检查,对申报验收项目做出是否验收的结论。凡项目建设质量差、不符合项目设计和施工要求的不予验收,并严格执行项目保证金制度。合格项目应按规定填写《扶贫资金项目验收表》,并做好该项目照片等相关资料的档案收集整理工作。
第十七条 后续管理。项目实施行政村要以村规民约的形式建立扶贫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特别要加强对公益扶贫项目的管理,确保扶贫项目持续和有效地发挥效益。每年12月20日前,项目实施乡镇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当年项目实施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后续管护落实情况等书面报告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
四、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资金整合。按“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的原则整合涉农资金,实现协调统一和整体联动,发挥聚集效应,使有限资金效益最大化。项目和资金按各自的功能和性质单独核算,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能。
第十九条 账务管理。根据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财农字〔2000〕18号)、省财政厅《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 川财农〔2005〕308号)和《马边彝族自治县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马府办发〔2004〕12号)、《马边彝族自治县财政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马府办发〔2006〕40号)等制度,统一实行扶贫资金管理县级报账制。县财政局设立扶贫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县会计核算中心设立专帐,单独核算,专人管理。 所有项目按工程进度划拨资金,做到资金安排、支出核算到项目。“挂、包、帮”单位对口帮扶资金按帮扶单位要求由项目实施单位设立专帐、专户核算。
第二十条 资金划拨。县财政局必须遵循“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划拨资金,确保资金安排、支出核算到项目。加强对资金管理、拨付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实施乡镇或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规定,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审计。县审计局对扶贫项目资金的建设、使用、效益实施审计监督,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扶贫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并对补助型扶贫资金实施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严把审计关。工程类项目在工程完工验收6个月后,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件要求办理完成竣工决算及审计,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县会计核算中心根据审计报告调整相关账务。
五、项目监管
第二十二条 内部监管。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扶贫和移民工作局、以工代赈办公室、民族事务局、帮扶办)以及涉及扶贫资金使用的教育、民政、人社、交通、水务、卫生、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对扶贫项目立项、审批、实施、检查、验收、管护等全过程的监管力度,确保扶贫资金有效安全。项目实施村要以村纪检小组为依托,建立体制权,提高项目透明度,确保扶贫资金使用安全。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扶贫和移民、财政、发改、审计、帮扶办要向社会公布扶贫项目投诉举报通讯地址、受理电话和电子邮箱,要组成联合督查组每半年开展一次扶贫资金项目使用专项检查,及时纠正整改截留、挤占、挪用扶贫资金行为,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切实提高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管理使用和实施效果。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不断扩大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的覆盖面。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要从严查处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贪污、挪用、挤占、私分资金的行为,严肃查处在项目投资中弄虚作假、铺张浪费等行为。凡转移、挪用、挤占扶贫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凡贪污扶贫资金的,要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要强化行政效能监察,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确保各项扶贫政策措施尽快落施。要对在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不作为或乱作为的干部进行行政问责。对自项目资金文件下达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启动实施的项目和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建设期限12个月未完工的项目进行效能问责,一律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项目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组织领导
第二十五条 加强领导。县上成立以中纪委下派挂职县委副书记为组长,省纪委下派挂职县领导和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县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对扶贫项目及扶贫资金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处理与扶贫项目及扶贫资金监督检查有关的其他重大问题。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负责日常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过去县上制发有关扶贫资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若今后上级有关规定调整,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马边彝族自治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高德道 县委副书记
副 组 长:魏志坚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谭 翙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常务副组长:朱学军 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
孙燕平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刘文军 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局局长
罗文宣 县发展改革经济局局长
徐忠廷 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局长
沙玛大达 县民族事务局局长
阿洛夫基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政府新闻办主任
陈云林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吴林章 县教育文体局局长
周学英 县民政局局长
蒋志平 县审计局局长
余 剑 县财政局局长
刘春洪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罗 宁 县农业局局长
王 洪 县林业局局长
陈 华 县水务局局长
陈云松 县卫生局局长
黄振林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
金仕平 县畜牧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由徐忠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财政局徐锋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成员若遇人事调整变动,由接任该职务的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不再另行发文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