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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予专业评审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津学位[201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予专业评审工作的通知
(津学位〔2011〕7号)


各有关高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暂行实施办法、《天津市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予专业审批办法》(津学位〔2010〕6号,以下简称“审批办法”)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定于近期开展天津市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予专业的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经教育部批准设置、有一届及一届以上的本科毕业生(含转年有第一届本科毕业生)的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学校和专业。

二、评审原则

审批工作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程序规范、公正合理的原则。

三、评审标准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予专业的评审工作标准按照《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评审指标体系》(附件1)和《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评审指标体系》(附件2)执行。

四、评审程序

(一)单位申报

符合“评审范围”的高等学校及其专业向市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包括:

1.申报新增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材料:

(1)设立学校的批准文件;

(2)天津市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申报书(附件3);

(3)申报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自评报告(附件4);

(4)学校教师及管理人员情况清单(附件5);

(5)学校“十二五”或其它中长期发展规划(含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

(6)本校已颁布的和教学有关的文件清单;

(7)拟成立的本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8)拟实施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申报新增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材料:

(1)设立专业的批准文件;

(2)天津市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申报书(附件6);

(3)申报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自评报告(附件7);

(4)本专业教师人员情况清单(附件8);

(5)专业培养方案(含毕业设计要求及规范)。

(二)专家评审

市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组,根据“审批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报单位进行考察评审(专家评审时间和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三)市学位委员会审批

专家评审通过的学校及其专业在网上进行公示,经天津市学位委员会审批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五.有关要求

(一)各校按照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市学位委员会有关要求,严格自查,力求做到“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

(二)申报材料务必真实准确,恪守学术道德规范,遵守相关评审纪律。如发现材料弄虚作假将予以通报,并取消评审资格。

(三)所有申报材料一律用a4纸正反面打印或复印,分别按申报单位、申报专业统一装订,于2011年12月22日将装订材料一式10份报送市学位办,同时将电子文档一并报送。

(四)有关文件和表格可在市学位办公共邮箱下载。

市学位办公共邮箱:http//mail.tj.edu.cn,用户名:tjxueweiban@tj.edu.cn,密码:23397866。

附件:1.《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评审指标体系》(略)

2.《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评审指标体系》(略)

3.《天津市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申报书》(略)

4.《申报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自评报告》(略)

5.《申报学校教师及管理人员情况清单》(略)

6.《天津市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申报书》(略)

7.《申报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自评报告》(略)

8.《申报专业教师情况清单》(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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